郎溪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郎溪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郎溪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郎溪縣政府機構,內設3個職能股(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郎溪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所屬地區:郎溪縣
  • 職能股(室):3個
  • 屬性:政府機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二級機構,

主要職責

1、
2、城市規劃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5、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對環境污染危害較小,通過直觀判斷即可糾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實施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侵占道路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9、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本縣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方法;檢查、監督、指導全縣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10、組織審批和管理戶外廣告(店招),標語牌、經營占道(亭)、遮陽棚等設施。
11、負責組織審批城區臨時性裝飾維修材料占道、渣土運輸。
12、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工地圍牆以外的文明施工。
13、負責管理、指導城區清掃保潔工作,承擔城區一、二級清掃網的垃圾清運、處置任務。
14、負責維護和管理城區公廁、垃圾中轉站和垃圾填埋場。
15、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郎溪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內設3個職能股(室):
1.辦公室(負責人:吳定平)
(1)負責本單位工作計畫、總結、各項規章制度等到檔案材料的起草、審核工作及檔案材料的製作、印發和公章管理;
(2)負責檔案資料的收發、管理、運轉和保密、保管等文檔管理工作;
(3)負責接待來信、來電、來訪,對民眾通過電話、來信、來訪提出的問題和建議,及時登記匯報,擔出處理意見,交有關單位或人員辦理;
(4)根據全年工作計畫,分解各科室(隊)的工作任務,並分解下達的目標任務進行檢查、督辦和情況反饋;
(5)負責機關後勤管理、財務人事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法制宣傳科(負責人:陳 龍)
(1)開展行政執法監督;
(2)組織執法教育培訓;
(3)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監督、審查、裁決;
(4)依法組織聽證會;
(5)宣傳文明創建和市容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
(6)組織新聞宣傳;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3.行政審批科(負責人:張學軍)
(1)研究擬定城市管理和環境衛生的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辦法,檢查、監督、指導城市管理體工作;
(2)審批和管理戶外廣告(店招),標語牌;
(3)辦理城市相關的行政許可申請、批覆;
(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級機構

二級機構
1.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負責人:張 軍、程祥斌)
(1)行使城市規劃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在城市規劃區行使公共運輸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侵占道路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對環境污染危害較小,通過直觀判斷即可認定的,或者實施一次行政處罰即可糾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實施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4)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5)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6)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7)在城市規劃區內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8)完成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2.環境衛生管理所(負責人:蘇 宜)
(1)宣傳、貫徹執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負責城區主次幹道及巷道路的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管理工作;
(3)負責城區各經營門點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管理;
(4)負責城區市容環境衛生違法違規的監督查處;
(5)負責城區環衛設施的設定、維護、和監管工作;
(6)負責城區生活垃圾規費徵收工作;
(7)負責城區公廁管理和道路灑水工作;
(8)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3.市場服務中心(負責人:張 翔)
(1)負責維護市場內外的市容秩序,依照職能查處市場內外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2)負責菜市場的規劃定點審批工作,實行划行歸市,杜絕出攤占道等經營行為;
(3)負責維護市場治安和消防安全,規範車輛停放;
(4)督促市場經營管理單位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5)負責市場交易秩序、規範經營、消費投訴的規範管理工作;
(6)負責市場管理費的徵收工作;
(7)履行城區菜市場其它監管職責;
(8)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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