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建設委員會的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將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三)將城市客運管理職責劃給縣交通運輸局。
(四)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推進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擬定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實施。
2.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實施;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實施。
3.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責任。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組織舟蘭察實施並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和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4.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的編制管理工作;指導管理城市勘察設計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城鄉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鄉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管理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5.執行國家和省市制定的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標準;執行國家和省市工程建設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執行國家和省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執行國家和省市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執行並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
6.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工作的責任。組織實施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執行和監督;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的執旬盛端行並監督實施。
7.負責全縣城鄉建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綜合開發及其社會化服務工作;指導全縣供水、節水、燃氣、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衛生和雕塑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和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全縣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全縣城鄉建設監察工作。
8.承擔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中心鎮的建設。
9.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的執行國家和省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10.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研究提出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計畫,並負責城市維護資金的使用、管理和調整。
11.承擔推進建築節能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建築節能的政策的執行;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與管理全縣建設行業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12.制定全戒燥煉縣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規劃;負責全縣建設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13.管理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工作;指導行業的體制改革、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14.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1.城轎協棗員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拒影巴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城市規劃方面法律全樂、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5.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對環境污染危害較小,通過直觀判斷即可淚連嚷拜糾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實施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侵占道路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9.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本縣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方法;檢查、監督、指導全縣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10.組織審批和管理戶外廣告(店招),標語牌、經營占道、遮陽棚等設施。
11.負責組織審批城區臨時性裝飾維修材料占道、渣土運輸。
12、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工地圍牆以外的文明施工。
13.負責管理、指導城區清掃保潔工作,承擔城區一、二級清掃網的垃圾清運、處置任務。
14.負責維護和管理城區公廁、垃圾中轉站、垃圾填埋場、路燈等市政公用設施,維護和管理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城區綠化。
15.負責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內設機構
(一)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設5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法制辦、城建檔案室)
協助委領導管理機關工作並檢查督辦;協調機關科室的工作關係;制訂機關工作制度,起草有關檔案、報告和總結;負責文電處理、對外聯絡、安全保衛、會議組織、信訪、法制、行政事務和城建檔案管理等工作。編制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負責計畫統計和財務管理工作;管理機關和指導委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財務工作;負責勞動工資、勞動保險工作;負責建設資金審計和本系統各單位的年度審計及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工作。
2.行政審批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房地產開發、建築、市政、園林綠化、城市供水、燃氣、勘察設計等有關行政審批(服務)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政務公開工作。
3.規劃管理辦公室
負責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條例,指導協調城鄉規劃工作;負責全縣範圍內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鎮、鄉、村規劃評審報批工作。研究擬定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全縣村鎮建設發展規劃;負責全縣村鎮建設發展規劃、城鎮化戰略的擬定並監督實施;擬定並組織實施村鎮建設助理員培訓計畫;指導村鎮供水、道路、綠化、環衛建設和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會同有關部門搞好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指導村鎮災後重建和國家大型建設項目所在地域村鎮遷移工作。
4.城鄉建設科
負責擬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等;指導編制全縣住房建設、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城市綜合開發、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管理、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工作;指導城市供水、燃氣、市政設施、園林、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綠化和全縣風景名勝區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契約管理;負責城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申報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城建企事業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5.建築業管理科(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站)
研究制定全縣建築業的發展規劃,對全縣建築市場實行管理;指導和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行為、施工許可、工程招標投標、造價管理、建設監理、工程質量、契約管理、建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裝飾裝修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業對外經濟合作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縣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企業單位資審工作;承擔建設工程抗震、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組織建築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審核工作。
(二)根據上述職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設3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本單位工作計畫、總結、各項規章制度等到檔案材料的起草、審核工作及檔案材料的製作、印發和公章管理;負責檔案資料的收發、管理、運轉和保密、保管等文檔管理工作;負責接待來信、來電、來訪,對民眾通過電話、來信、來訪提出的問題和建議,及時登記匯報,擔出處理意見,交有關單位或人員辦理;根據全年工作計畫,分解各科室(隊)的工作任務,並分解下達的目標任務進行檢查、督辦和情況反饋;負責機關後勤管理、財務人事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法制宣傳科
開展行政執法監督;組織執法教育培訓;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監督、審查、裁決;依法組織聽證會;宣傳文明創建和市容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組織新聞宣傳;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3.行政審批科
研究擬定城市管理和環境衛生的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辦法,檢查、監督、指導城市管理體工作;審批和管理戶外廣告(店招),標語牌;辦理城市相關的行政許可申請、批覆;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9名(其中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10名)。其中:
主任1名,副主任(副局長)5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局長,正科級,不占領導職數),總工程師1名,
黨委(
黨組)、
紀委(
紀檢組)領導職數和系統工會主席按相關規定配備。內設機構領導職數8名。
11.承擔推進建築節能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建築節能的政策的執行;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與管理全縣建設行業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12.制定全縣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規劃;負責全縣建設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13.管理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工作;指導行業的體制改革、勞動工資、社會保險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14.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的主要職責: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城市規劃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擅自搭建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3.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對違反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5.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對環境污染危害較小,通過直觀判斷即可糾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適用簡易程式實施處罰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侵占道路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9.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人民政府關於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本縣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方法;檢查、監督、指導全縣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10.組織審批和管理戶外廣告(店招),標語牌、經營占道、遮陽棚等設施。
11.負責組織審批城區臨時性裝飾維修材料占道、渣土運輸。
12、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工地圍牆以外的文明施工。
13.負責管理、指導城區清掃保潔工作,承擔城區一、二級清掃網的垃圾清運、處置任務。
14.負責維護和管理城區公廁、垃圾中轉站、垃圾填埋場、路燈等市政公用設施,維護和管理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城區綠化。
15.負責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
內設機構
(一)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設5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法制辦、城建檔案室)
協助委領導管理機關工作並檢查督辦;協調機關科室的工作關係;制訂機關工作制度,起草有關檔案、報告和總結;負責文電處理、對外聯絡、安全保衛、會議組織、信訪、法制、行政事務和城建檔案管理等工作。編制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管理城市建設維護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負責計畫統計和財務管理工作;管理機關和指導委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財務工作;負責勞動工資、勞動保險工作;負責建設資金審計和本系統各單位的年度審計及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工作。
2.行政審批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建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房地產開發、建築、市政、園林綠化、城市供水、燃氣、勘察設計等有關行政審批(服務)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政務公開工作。
3.規劃管理辦公室
負責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條例,指導協調城鄉規劃工作;負責全縣範圍內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鎮、鄉、村規劃評審報批工作。研究擬定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全縣村鎮建設發展規劃;負責全縣村鎮建設發展規劃、城鎮化戰略的擬定並監督實施;擬定並組織實施村鎮建設助理員培訓計畫;指導村鎮供水、道路、綠化、環衛建設和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組織村鎮建設試點,會同有關部門搞好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指導村鎮災後重建和國家大型建設項目所在地域村鎮遷移工作。
4.城鄉建設科
負責擬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等;指導編制全縣住房建設、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城市綜合開發、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管理、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工作;指導城市供水、燃氣、市政設施、園林、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綠化和全縣風景名勝區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契約管理;負責城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申報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城建企事業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5.建築業管理科(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站)
研究制定全縣建築業的發展規劃,對全縣建築市場實行管理;指導和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行為、施工許可、工程招標投標、造價管理、建設監理、工程質量、契約管理、建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裝飾裝修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本行業對外經濟合作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縣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企業單位資審工作;承擔建設工程抗震、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組織建築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審核工作。
(二)根據上述職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設3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本單位工作計畫、總結、各項規章制度等到檔案材料的起草、審核工作及檔案材料的製作、印發和公章管理;負責檔案資料的收發、管理、運轉和保密、保管等文檔管理工作;負責接待來信、來電、來訪,對民眾通過電話、來信、來訪提出的問題和建議,及時登記匯報,擔出處理意見,交有關單位或人員辦理;根據全年工作計畫,分解各科室(隊)的工作任務,並分解下達的目標任務進行檢查、督辦和情況反饋;負責機關後勤管理、財務人事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法制宣傳科
開展行政執法監督;組織執法教育培訓;負責行政執法案件的監督、審查、裁決;依法組織聽證會;宣傳文明創建和市容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組織新聞宣傳;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3.行政審批科
研究擬定城市管理和環境衛生的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辦法,檢查、監督、指導城市管理體工作;審批和管理戶外廣告(店招),標語牌;辦理城市相關的行政許可申請、批覆;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9名(其中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10名)。其中:
主任1名,副主任(副局長)5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局長,正科級,不占領導職數),總工程師1名,
黨委(
黨組)、
紀委(
紀檢組)領導職數和系統工會主席按相關規定配備。內設機構領導職數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