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暉(安徽省黃山市歙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原黨組書記、歙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原局長)

凌暉(安徽省黃山市歙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原黨組書記、歙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原局長)

凌暉,曾任安徽省黃山市歙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黨組書記、歙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局長、歙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

2023年3月,歙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歙縣城管執法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凌暉受賄一案,並當庭宣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凌暉
  • 國籍中國
  • 畢業院校:安徽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開庭審理,

人物履歷

1987.12-1990.11 瀋陽軍區某師服兵役
1990.11-1991.05 在家待業
1991.05-1999.09 交警大隊機動中隊辦公室
1999.09-2007.08 交警大隊車管所副所長 交警大隊中隊長(1999.09-2002.6 安徽大學法學專業學習 )
2007.08-2008.07 交警大隊副大隊長兼一中隊隊長
2008.08-2011.03 縣“三違”整治辦工室專職副主任
2011.03-2012.03 雄村鄉人民政府鄉長
2012.03-2016.01 雄村鄉黨委書記
2016.01-2016.10 縣城管局黨組書記、局長兼執法大隊大隊長
2016.10-2019.2 縣住建委副主任
曾任安徽省黃山市歙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黨組書記、歙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局長、歙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大隊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2年10月,據安徽紀檢監察網訊息:歙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四級調研員凌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3年1月,據安徽紀檢監察網訊息,日前,經黃山市監察委員會、中共歙縣縣委批准,歙縣紀委監委對歙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原黨組書記、原局長凌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凌暉違反政治紀律,轉移、隱匿違紀違法所得,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反廉潔紀律;違反工作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凌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紀法意識淡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十九大後仍不知止、不敬畏,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歙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縣委批准,決定給予凌暉開除黨籍處分;由歙縣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開庭審理

2023年3月,歙縣人民法院發布案件信息稱,該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歙縣城管執法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凌暉受賄一案,並當庭宣判。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二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85.969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2年8月,被告人凌暉在擔任歙縣原“三違”整治辦公室專職副主任、“采砂辦”副主任、原雄村鄉黨委副書記、鄉長、黨委書記及縣城管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總計人民幣85.969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凌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受刑罰處罰。被告人凌暉有多次索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到案後主動如實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以自首論,在提起公訴前真誠悔罪且全部退贓,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現場,歙縣紀委監委突出“家庭式”教育方式,聚焦同級同類的人和事,會同縣婦聯組織鄉鎮及縣直重點部門的31名黨政“一把手”、縣城管執法局20餘名中層以上幹部及其家屬,開展“家庭式”旁聽庭審“促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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