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宣城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是宣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城市管理執法法律法規規章。負責組織起草城市管理執法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標準規範。
(二)負責編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戶外廣告、園林綠化維護管養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方面的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技術規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市城市管理業務和執法工作的統籌指導、組織協調。
(四)負責城市道路、橋涵、排水、照明、公共停車等市政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參與城市規劃區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項目規劃論證和竣工驗收。負責占用、挖掘城市公用道路的管理。牽頭城市公共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
(五)負責城市燃氣供應、供水等市政公用事業的行業管理和運營監督。負責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負責市政公用事業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高層住宅二次供水設施設計備案。發布區域內停止供水或降壓供水公告和城市供水水質信息。
(七)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公用事業產品、服務價格。
(八)負責城市節水管理工作,編制城市用水定額,建立科學合理的城市節水統計指標體系。
(九)負責城市綠化管理工作。承擔公園、廣場及道路綠地等城市園林綠化的養護管理。組織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修編,負責城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占用、挖掘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負責城市公園廣場管理。
(十)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城市環境衛生規劃、建設和運行。承擔市本級環衛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負責市區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負責徵收城市垃圾處理(置)費。
(十一)指導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及無害化處置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管理。
(十二)負責城市公共空間秩序和城市雕塑管理。負責市區建設性、經營性臨時占道管理。負責市區戶外廣告和各類宣傳品設定、懸掛張貼的管理。
(十三)負責牽頭市區渣土車、運料車、混凝土攪拌車運輸秩序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指導、協調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推進智慧城市建設。
(十五)負責行使市容環境衛生、住建、環保、公安交通、水利、市場監管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十六)負責全市城市管理領域跨區域或重大複雜案件的查處。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十七)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執法人才隊伍建設和規範化建設。
(十八)負責指導、監督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參與城市應急管理和城市防洪排澇。
(十九)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計畫財務科)
1.承擔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
2.負責制定機關內部工作制度,擬訂綜合性檔案、報告。
3.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保密、統計、基建、應急、車輛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
4.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處罰票據管理,負責編制年度財務預算。
5.負責市容環衛基礎設施建設、市政公用運行維護、市容環衛管理、園林綠化維護管養等專項資金的管理。
6.負責固定資產管理,負責執法裝備的統一配備管理。
7.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
(二)人事科
1.負責幹部人事管理以及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幹部職工教育培訓。
2.負責機構編制、人事檔案和工資管理、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
3.牽頭實施局機關文明單位創建、計畫生育、扶貧工作。
4.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評聘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1.負責牽頭組織全市城管系統普法工作。
2.負責對城管執法工作進行政策研究和業務指導。
3.負責城管執法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備案。
4.負責監督、指導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並組織案件查審、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聽證等工作。
5.負責擬訂和完善城管執法考評辦法、標準和細則,並組織開展執法工作考評。
6.負責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審查、考核、管理工作。
(四)宣傳教育科
1.負責擬訂城市管理執法宣傳教育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2.負責新聞發布以及對外宣傳報導工作。
3.負責政務公開、信息公開工作。
4.承擔局入口網站及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新媒體日常運行及信息審核、發布工作。
5.負責網路輿情的監測、收集、分析和辦理工作。
(五)城管監督科
1.負責對城市管理工作、綜合執法工作、城市管理規劃、計畫實施等情況進行督查。
2.負責監督執法隊伍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隊容風紀、工作效能等方面工作。
3.負責受理城管執法方面的信訪舉報投訴。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城市管理科(行政審批科)
1.負責擬訂市容和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維護、園林綠化維護管養等行業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2.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城市園林綠化管理等相關工作。
3.負責城市雕塑、亮化、美化等相關工作。
4.負責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5.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集中承擔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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