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關於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研究擬定全縣城市管理規範性檔案,編制城市管理總體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考核考評;負責城市管理方面的應急處置工作。
(三)負責市容管理和城市公共空間秩序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全縣市容市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編制戶外廣告專項規劃,負責大型戶外廣告的設定審批和城區其它戶外廣告、招牌標誌的規範管理;負責對利用公共產權資源的城市公共空間設定戶外廣告的招標、拍賣和租賃工作。
(四)負責全縣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行業監管、督促指導、綜合協調、督導考核等工作;負責實施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工作;負責縣域內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停業、歇業的批准;負責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置工作,指導、督查全縣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工作;對垃圾處理企業運營實施監管;負責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含新建、維修、加固、改擴建等)實施監管。
(五)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域內建築垃圾的收集、運輸、消納、處理的監管;負責城市規劃區域內建築垃圾清運、處置的核准;負責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費的收取。
(六)負責縣數位化城管系統的運行管理、督促指導、綜合協調、督導考核等工作。
(七)負責市政道路、橋樑等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負責實施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停車場等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參與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重大項目的論證、立項等工作。
(八)負責行使住房城鄉規劃建設領域、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根據規定實施與上述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縣市容管理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財務人事、國有資產和後勤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工作。
(二)市容綜合管理科(工程渣土管理科)
負責指導、協調、檢查、監督全縣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
作;負責擬定本縣城鄉市容市貌管理規劃、計畫和標準;檢查、督促全縣的 “門前三包”工作;負責擬定市容環境衛生整治方案並協調實施;組織開展全縣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檢查、考核工作。負責全縣廣告、渣土、綠化、路燈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規劃和計畫;負責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排放、運輸、中轉、消納等日常管理工作;審核建設工程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計畫,協調處理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中存在的各種問題;負責對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法制科
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工作和對執法人員的教育、培訓、考察、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範性檔案、規章制度、實施辦法和管理目標的調研、起草、審核、上報、備案工作及法律文書的製作;承辦行政複議案件;審查和管理契約等法律文書;負責對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依法行政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的不作為、亂作為現象及違章違紀問題進行調查和處理,查處和糾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中不依法和不按規定處罰的行為;受理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的投訴;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適用一般程式的案件的審查、辦理和按規定對需要經過聽證程式處理的案件進行處理;負責涉及文明創建工作的民眾舉報、投訴和來信來訪的受理及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人員編制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編制6名(含紀檢監察編制1名)。
其中:局長1名,文明辦副主任1名,市容局副局長1名。
現任領導
局長:王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