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擬訂有關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規範性檔案、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定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的年度計畫和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區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考核考評等;負責城市管理方面的應急處置;負責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中的投訴受理;承擔被行政複議的答覆、聽證以及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
(四)負責全區城市管理行業科技發展和人才隊伍的建設,制定全區城市管理行業人才培訓計畫;負責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教育培訓工作。
(五)負責行使全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和環保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管理及水務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承擔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和市政園林設施維護管理、園林綠化管理方面的全部職責;指導各鎮(街道)開展城市管理、市政設施管理、園林綠化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六)負責全區城市管理領域的相關行政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城市管理
電子信息系統區級指揮平台的運行和維護工作。
(八)負責中心城區環境衛生管理,組織領導環衛專業服務機構完成垃圾、糞便清運,街道清掃保潔等工作;負責中心城區直管公廁、中轉站的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城市垃圾處理(處置)費的徵收工作;負責對由保潔公司承擔清掃保潔道路的督查考核;負責對未實行市場化清掃保潔道路的管理;負責對中心城區環衛工作的作業規範及對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市政園林、綠化設施及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
(九)負責組織推進城市管理公共服務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和產業化發展。
(十)承擔區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在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的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與公安、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實行執法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和執法聯動協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處理、信息、宣傳、安全、保密、督查督辦、政務公開、機關文明創建、機關後勤等工作;牽頭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審核工作;負責城管服裝及裝備的購置和管理工作;負責單位人事管理、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固定資產登記、系統內招標採購等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和群團工作,並指導市容、市政園林環衛行業黨建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執法稽查股)。擬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規範性檔案,並對城市管理工作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予以審核把關;負責對重大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負責城市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貫徹;負責單位機構編制、人員教育培訓及執法證件管理等工作;負責權責清單、公共服務清單、中介服務清單等清單制度及誠信體系建設工作;負責聘請法律顧問;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並對各鎮(街道)執法隊伍的執法案件進行法制審查。
負責全區範圍內城市管理領域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依法行政行為進行監督,並受理行政執法中違法違紀案件的舉報投訴;負責全區市容環衛、市政園林、控違等日常巡查、督查工作以及執法監察;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執法規範、隊容風紀及日常考核、年終評議等工作。
(三)城市管理股。負責市政、園林、燃氣、排水等基礎設施方面行政審批事項前置條件的審查、辦理和監管;制定市容環境管理工作規劃、計畫及城市環境長效管理
目標責任制並組織實施;協調各鎮(街道)執法隊伍、市場化管理企業及相關部門城市管理工作的日常聯繫和業務指導;擬訂市容環境整治計畫,組織全區開展環境整治活動;參與全區市容環境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和評比;牽頭負責城市管理方面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四)行政審批服務股。負責城市垃圾處置審批,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審批,城市戶外廣告、霓虹燈設定審批,城市臨時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及城市臨時擺攤設點、堆放物料核准,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的審批,城市綠化管理審批,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占用城市道路作為機動車輛停車場審批,城鎮污水排水及設施處理審批等本部門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受理、辦理、送達工作;負責廣告位拍賣,契約管理及契約履行期間各種情況的監督及處理,契約約定款項的催繳,公益廣告氛圍的安排、製作及發布等工作。
行政編制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黃山市屯溪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蔣波
其他事項
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榮譽表彰
2017年6月20日,獲得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十一屆安徽省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2020年6月,被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第十二屆安徽省文明單位”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