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規定

 《邵陽市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規定》已經邵陽市人民政府同意,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1月30日印發.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邵陽市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30日
  • 發布單位:邵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管理,提高火災防控和應急救援能力,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湖南省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0〕32號)等法律法規檔案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規定所稱多種形式消防隊伍,是指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以外,其他承擔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消防宣傳教育工作的消防隊伍,主要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村級志願消防隊及社區、社會單位、機關院落和有物業管理服務單位的居民住宅小區等建立的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第三條  多種形式消防救援隊伍納入當地人民政府的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接受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的業務指導和統一指揮,參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含邵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根據隊伍建設發展需要增加投入,確保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發改、公安、民政、財政、人社、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稅務、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遊廣電體育、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機關事務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創新工作方式,鼓勵和支持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建設發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鄉鎮(街道)、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和居民住宅小區建立多種形式消防隊伍。
    鼓勵單位、個人和社會力量按照志願原則,加入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參加消防公益活動,捐助支持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
    對在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消防宣傳教育、推動消防隊伍建設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應堅持依法依規和緊貼實際相結合、應建盡建和靈活建隊相結合,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類推進、分步實施,實現城鄉全覆蓋。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一節  專職消防隊建設
    第七條  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所在的鄉鎮外,其他鄉鎮應當建立鄉鎮專職消防隊。鄉鎮專職消防隊分為一級、二級、三級鄉鎮專職消防隊。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建立一級鄉鎮專職消防隊:
   (一)建成區面積超過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常住人口超過10000人的全國重點鎮;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4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常住人口超過20000人的其他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其他鄉鎮;
   (四)中國歷史文化名鎮。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建立二級鄉鎮專職消防隊:
   (一)應建一級鄉鎮專職消防隊以外的其他全國重點鎮;
   (二)省級重點鎮、中心鎮;
   (三)建成區面積2-4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10000-20000人的其他鄉鎮;
   (四)經濟較為發達、人口較為集中的其他鄉鎮。
    除上述鄉鎮以外的其他鄉鎮應當建立三級鄉鎮專職消防隊;經濟基礎較好的鄉鎮,可結合實際,建立二級以上的鄉鎮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或單位,應當建立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二)生產、儲存、加工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消防救援站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消防救援站較遠,被列為國家、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六)公路超長隧道或者隧道群的管理單位。
    第十一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鄉鎮消防隊》中有關標準建設。確有困難不能完全按照標準一次建設到位的,可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分步實施,逐步配備器材裝備,完善隊站功能,但初步建設不得低於以下標準:
    一級鄉鎮專職消防隊:配置車庫、器材室、辦公室各1間,編配不少於8名專職消防隊員,配備不少於1輛載水量1.5t以上的水罐消防車和1輛其他滅火消防車(專勤消防車)。
    二級鄉鎮專職消防隊:配置車庫、器材室、辦公室各1間,編配不少於5名專職消防隊員,配備不少於1輛載水量1.5t以上的水罐消防車。
    三級鄉鎮專職消防隊:建隊標準可參考《鄉鎮消防隊》中“鄉鎮志願消防隊”建設。配置辦公室1間,編配不少於3名專職消防隊員,配備1台消防車輛。其中,消防車輛可採用微型消防車、掛載機動泵具備滅火功能的機車、環衛灑水車、農業灌溉車等具備消防儲水儲劑功能的車輛。
    第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的選址、房屋建築、庫室設定等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鄉鎮消防隊》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執行,應遵循利於執勤備戰、安全實用、科學合理、方便生活的原則,建築外觀應主題鮮明,宜採用體現專職消防隊特點的裝修風格,確保具有明確的標誌性和可識別性。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基礎上,可與其他用房合用。
    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可單獨組建或聯合組建,參照二級鄉鎮專職消防隊建設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會同邵陽市消防救援支隊驗收;鄉鎮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會同當地消防救援大隊驗收。
    驗收合格並具備駐勤條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投入駐勤,並逐級報湖南省消防救援總隊備案。投入駐勤後,不得擅自撤銷;確需撤銷的,應當經邵陽市消防救援支隊同意,並報省消防救援總隊備案。
    第二節  志願消防隊建設
    第十四條  所有行政村應建立志願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分為一級志願消防隊和二級志願消防隊。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建立一級志願消防隊:
   (一)30戶以上農村大屋場、大團寨的行政村;
   (二)省級以上文物古建築的行政村;
   (三)人口超過3000人的行政村;
   (四)歷史文化古村。
    除上述條件外的行政村,應建立二級志願消防隊。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應當按照《湖南省志願消防隊管理標準》要求,建設志願消防隊。確有困難不能完全按照標準一次建設到位的,可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分步實施,逐步配置器材裝備,完善隊站功能,但初步建設不得低於以下標準:
 第十八條  微型消防站可單獨設定人員值守、器材存放等功能用房,也可與消防控制室等其他功能用房合用。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居民住宅小區微型消防站可參照城市社區微型消防站標準建設。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二十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當地黨委政府領導和消防救援部門調度,定期組織訓練,參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保護災後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處理火災事故;
   (二)熟悉責任區域內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建立相應的消防工作檔案;
   (三)制定事故處置和滅火作戰預案,定期組織熟悉和演練;
   (四)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五)定期向鄉鎮政府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六)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參照鄉鎮專職消防隊要求,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第二十一條  村志願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當地黨委政府領導和消防救援部門調度,參加撲救火災,配合保護災後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處理火災事故;
   (二)制定事故處置和滅火作戰預案,定期組織熟悉和演練,建立相應的消防工作檔案;
   (三)開展防火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指導村民遵守《防火公約》等消防安全制度;
   (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五)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其它消防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社區微型消防站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當地黨委政府領導和消防救援部門調度,參加撲救初起火災,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處理火災事故;
   (二)熟悉轄區內建築消防設施情況,熟練掌握消防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組織制定滅火應急預案;
   (三)督促指導居民遵守《防火公約》等消防安全制度,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安全行為;
   (四)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五)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其它消防工作職責。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根據“誰組建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政府專職消防隊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管理,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由企(事)業單位負責管理,農村志願消防隊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城市(農村)社區微型消防站由社區居委會負責管理,其他微型消防站由組建單位負責管理。
    第二十四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隊長一般由分管消防工作的鄉鎮黨政負責同志兼任。其中,專職消防隊員不應少於3人,其他隊員可由鄉鎮幹部、派出所民警、輔警、城管人員、格線員、安監員或其他政府工作人員兼任。
    第二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組織鄉鎮專職消防隊、村級志願消防隊、社區微型消防站等隊員開展崗前培訓,培訓內容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參照相應的標準制定。
    第二十六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員徵招可參照消防救援機構招聘契約制消防員的方式執行,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鄉鎮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與專職消防隊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
    鼓勵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為專職消防隊員解決事業編制。
    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消防指戰員,可優先聘用。
    第二十七條  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應設隊(站)長、副隊(站)長、消防員等崗位。隊(站)長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村、社區幹部擔任。副隊(站)長、消防員可吸納村(社區)幹部、民兵連長、聯防隊員、城管人員、格線員、駐村輔警等負有公共安全職責的工作人員擔任,還可招募熱心消防公益事業的成年村民。
    第二十八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應建立嚴格的值班值守制度,確保值守人員24小時在崗在位,時刻做好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準備,接到報警和調度命令後,迅速趕赴現場處置。
    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應當建立值班備勤制度,確保接到報警和調度命令後,值班人員迅速趕赴現場處置。
    第二十九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管理單位應當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管理模式,結合專職消防員特點,建立健全值班備勤、執勤訓練、請假銷假、考核和獎懲等規章制度,規範工作和生活秩序;統一建制稱謂、內務設定、門牌標識、服裝標誌;在執勤、執行任務期間,應當統一著裝和佩戴標識;加強對專職消防員的思想政治、法紀教育和監督管理,定期開展業績考核。
    第三十條  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在處置火災撲救及應急救援行動時,應當堅決服從當地黨委政府及消防救援機構的指揮。所有隊員必須做到堅決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守紀律,保守秘密,發揚英勇頑強、不畏艱險、連續作戰的作風。
    第三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納入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聯勤聯動體系,定期對多種形式消防隊伍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組織拉動演練,提高其預防火災、撲救火災及其他應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鎮專職消防隊、村志願消防隊及社區微型消防站建設情況納入安全生產與消防、平安建設、績效考核等考核考評內容,定期開展檢查考評,也可委託消防救援機構進行檢查考評。
    第三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的執勤人員和執勤裝備不得用於訓練和搶險救援以外的其他活動。特殊情況需要動用時,必須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或消防救援機構批准。
    第三十四條  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人員調整變動、器材裝備配備以及其他相關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營房建設、消防裝備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和財政預算,將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員經費及日常運行公用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的經費由組建單位予以保障。城鎮社區、村組織成立的志願消防隊,由組建單位負責保障,必須為所有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消防救援隊伍,根據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工作需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建立健全本地區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經費保障標準,確保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待遇與其承擔的高危險性職業和二十四小時執勤備戰模式相適應。
   (一)執勤補貼、現場救援補貼、一伙食費、被裝費等職業待遇保障比照當地消防救援隊伍消防人員有關標準執行。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政府專職消防隊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投放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按照當地消防救援隊伍消防人員有關標準執行。
    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不低於本單位生產職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在業務訓練、滅火戰鬥、應急救援等活動中因公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享受醫療及相關撫恤待遇所需經費。
    第三十八條  鄉鎮專職消防隊車輛、器材裝備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採購。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車輛、器材裝備由組建單位自行採購。已建成的農村志願消防隊、社區微型消防站後續維護管理及設備器材完善等工作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第三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其人員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四十條  對在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處置等日常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專職消防隊伍及其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對在業務訓練、滅火戰鬥、應急救援等活動中因公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隊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落實相關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多種形式消防救援隊伍撲救火災、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救援行動結束後,所在單位應及時補充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參加撲救外單位火災、應急救援所造成的損耗,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政府、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在執行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處置任務時,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及行人應當避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執行任務的消防車輛優先通行。
政府、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時需要通行收費公路、橋樑的,免收車輛通行費。
    第四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日常運行公用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的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具體情況和財力狀況予以保障。其他形式消防隊伍的經費保障,可結合實際,參照本章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未履行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職責的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權機關責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不履行本規定要求的相關企(事)業單位,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
    第四十五條  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及其隊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執勤制度不落實,消防器材裝備維護保養不善,影響滅火救援的;
   (二)接到報警或者當地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調派指令,不立即趕赴現場的;
   (三)在應急救援中不服從當地政府或消防救援機構統一協調指揮的;
   (四)未按規定職責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
   (五)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訓練執勤的;
   (六)其他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各地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成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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