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規範性檔案備案管理辦法

2003年6月12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3年6月13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01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規範性檔案備案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06月13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邯鄲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加強對規範性檔案的監督,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通告、決定、命令、通知等形式的檔案。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檔案以及對具體事項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備案職責,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
第五條 未經備案、公布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程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於發布5日前向市政府報送備案;
(二)縣(市、區)政府的規範性檔案於發布後30日內向市政府報送備案;
(三)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的規範性檔案於發布5日前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報送備案;
(四)鄉級政府的規範性檔案於發布後30日內向縣(市、區)級政府備案。
依照規定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徑送相關法制機構。
第七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機關負責報送。
國稅、地稅、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抄送同級人民政府備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範性檔案文本和制定說明,並按照規定格式一式5份裝訂成冊。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說明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制定規範性檔案的依據、必要性;
(二)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三)規定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的依據;
(四)主要爭議問題的協調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一式5份報送相關法制機構。
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一年度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同時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一條 法制機構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方針、政策相牴觸;
(三)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內容與依據是否合法、適當;
(四)制定程式、公布方式是否合法規範;
(五)是否符合操作性、可行性要求;
(六)其他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十二條 法制機構對規範性檔案的審查時限,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收到下級政府報送的規範性檔案,於10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制定機關;
(二)收到部門報送的規範性檔案,於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制定機關;
(三)對專業性強、情況特殊或者需要調研、協調、徵求意見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第十三條 法制機構發現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法定許可權作出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合法、適當的,決定準予備案,發給備案通知書;
(二)規範性檔案同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其設定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依據不充分的,向報送機關發出《審查意見函》,提出改正意見並責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內不改正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改變或者撤銷,或者經本級人民政府授權後,直接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三)不同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有矛盾的,由其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負責協調。協調一致的,由有關部門限期修改。協調不一致的,由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四)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發布形式不規範或者存在技術性問題的,責令制定機關限期糾正。
第十四條 法制機構提出改正意見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自行改正,並書面答覆辦理結果。
制定機關對備案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覆核,法制機構應當在15日內覆核並予以答覆。
第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規範性檔案,修改或者廢止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規定。清理結果應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第十六條 接受抄送的機關認為抄送的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有矛盾的,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意見。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的,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存在矛盾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或者其備案審查的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建議。
制定機關對書面建議應當核實,確有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改正。法制機構接到書面建議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複議時提出對規範性檔案的審查申請,或者行政複議機關在複議審查時認為有關規範性檔案不合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需要在新聞媒體上公布的,須持準予備案通知書辦理。
未經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新聞媒體不得發布。
第二十條 準予備案的市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在《邯鄲市人民政府公報》上統一公布。
縣級政府及其部門、鄉級政府的規範性檔案,按縣級政府指定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情況和備案審查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機關履行備案職責。
第二十二條 制定機關擅自在新聞媒體上發布未經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由備案審查的法制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行政處罰。
新聞媒體擅自發布未經備案的規範性檔案的,由備案審查的法制機構責令作出更正,並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逾期不備案的,由法制機構出具《限期備案通知書》;拒不備案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可給予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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