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愛國衛生條例

《邯鄲市愛國衛生條例》是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檔案,於2024年3月28日通過。該條例於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愛國衛生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1日
  • 通過時間:2024年3月28日
歷史沿革,基本目錄,

歷史沿革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查了邯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邯鄲市愛國衛生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決定予以批准,由邯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2024年6月1日起,《邯鄲市愛國衛生條例》施行。

基本目錄

第一條 為了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改善人居環境,預防控制疾病,推進健康邯鄲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以及有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為了增強公共衛生意識,改善城鄉衛生環境質量,倡導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動員全民參與的社會性衛生活動。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全民參與、科學治理、預防為主、群防群控、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將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績效考核指標,所需工作經費和專項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愛國衛生信息化建設,推進愛國衛生相關基礎數據在區域間、部門間共建共享,實現愛國衛生工作的科學決策和精細管理。
第五條 市、縣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等成員單位組成,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統籌協調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市愛衛會辦公室和縣級承擔愛國衛生工作職責的機構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愛衛會的日常工作,督促愛衛會各成員單位履行其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職責。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部門承擔的愛國衛生工作,具體工作職責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確定,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應當設立愛國衛生組織,結合格線化管理建立健全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
村莊(社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明確機構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愛國衛生公益活動。
第七條 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月,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集中組織開展愛國衛生活動,推動解決社會關注和民眾關心的突出衛生問題。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和接受健康教育,愛護公共衛生設施,自覺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社會衛生規範。
第八條 在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時,愛衛會應當組織動員全社會參與愛國衛生活動,落實群防、群控、群治措施。
第九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健康理念融入各項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貫穿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在開展衛生創建的基礎上,因地制宜開展健康城市、健康縣區、健康鄉鎮(街道)建設。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推進健康社區(村莊)、健康機關、健康學校、健康企業、健康家庭等健康細胞建設,建設健康步道、健康主題公園、健康教育基地、健康科普一條街等健康支持性環境,促進城鄉建設與人民健康協調發展。
第十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實施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規劃,建立健全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機制和網路,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普及健康知識和技能。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健康知識公益宣傳,向公眾提供科學、準確的健康知識,配合做好健康教育宣傳工作。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健康教育納入教育體系。中、國小校應當開展健康知識教育,幼稚園應當進行衛生常識教育,培養青少年、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和健康的行為習慣。學校要以多種教育教學形式對學生進行健康干預,科學指導學生有效防控近視、肥胖、脊椎側彎等健康問題。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職業病等疾病的防治知識宣傳。相關部門和行業協會要發揮中醫藥在疾病治療和康復中的特色優勢,並推廣普及中醫養生保健知識和太極拳、八段錦等傳統養生保健方法,宣傳推廣體現中醫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畫,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全面提高公民身體素質。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組織開展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群體的健康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 愛衛會應當組織開展控制吸菸工作,堅持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以多種形式開展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工作,推進無菸環境建設,有序創建無吸菸單位。禁止未成年人吸菸。
第十二條 倡導公民主動學習健康知識和技能,提高健康素養,加強健康管理,踐行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方式:
(一)保持個人衛生、室內經常通風、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垃圾,注重咳嗽禮儀、科學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離;
(二)注重合理膳食、堅持適量運動、保證充足睡眠,戒菸限酒、心態平和、積極樂觀;
(三)定期開展衛生大掃除,搞好單位、家居衛生,綠化美化環境,參與消除病媒生物活動;
(四)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踐行簡約適度生活,綠色低碳出行,減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和塑膠製品;
(五)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不食用、不購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第十三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衛生創建工作,按照規定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創建規劃和計畫,為衛生城鎮等創建活動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公共衛生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改造,健全、落實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和措施,開展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提高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責任人,完善衛生設施,保證室內外環境衛生達到規定標準,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保護和促進單位人員健康。
沿街單位、門店等應當落實門前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和門內衛生達標責任制,開展經常性的愛國衛生活動。發現有亂扔亂倒垃圾、損毀綠化設施等違法行為的,有權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相關執法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城市主次幹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乾淨,照明設施完善;
(二)生活垃圾分類和收集容器配置齊全,收集運輸體系完善,做到日產日清、分類處理;
(三)公共廁所設定規範、布局合理、清潔衛生、設施設備完好;
(四)城市水面、綠地保持潔淨美觀;
(五)商場、大中型超市、農貿市場、公共文化等場所衛生制度健全,管理規範,衛生設施設備齊全,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衛生管理和保潔人員;
(六)建築工地符合國家衛生和環保標準,待建工地按規定管理,圍擋規範;
(七)單位和居民小區的庭院、樓道等公共區域或者公共部位保持乾淨整潔,無亂堆亂放,無違規飼養家畜家禽;
(八)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十六條 農村環境衛生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道路平整,環境整潔,無明顯坑窪積水,無垃圾死角;
(二)牆壁、門面、電線桿、樹木無亂貼亂畫;
(三)庭院內外衛生清潔,物品堆放整齊,無侵街占道現象;
(四)河道、水塘、水溝等水體無漂浮垃圾;
(五)使用無害化衛生廁所;
(六)推行城鄉一體化垃圾處理,對遠離城市和垃圾處理場、不具備城鄉一體化垃圾處理條件的村莊,應當採取“村收集、鄉鎮轉運、縣級處理”的方式處置;
(七)畜禽實行圈養,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畜禽養殖戶應當遠離村莊和人群聚集地;
(八)建立村莊衛生保潔制度,根據人口密度、作業半徑、勞動強度等合理配置保潔員;
(九)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農村環境衛生標準。
第十七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城鄉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推廣生活垃圾分類,逐步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嚴格做好水源保護、自來水生產、安全供水全過程監管,保障飲用水安全。
第十九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推進城鎮公共廁所改造升級和農村戶用廁所建設改造,引導農村新建住房配套建設衛生廁所,人口規模較大村莊配套建設公共衛生廁所。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學校、醫療衛生機構、商場、大中型超市、農貿市場、機場、車站、旅遊景區、高速公路服務區等重點場所的公共廁所建設和管理,保障沖廁和洗手用水以及設施完好,保持整潔衛生,鼓勵配備衛生用紙和清潔用品。
舉辦大型商業、文化、體育、教育、公益等人員聚集活動,活動場所及附近公共廁所不能滿足如廁需求的,舉辦者應當設定環保移動公共廁所,按照標準做好保潔服務,並在活動結束後及時撤除。
第二十條 除因科研、教學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外,城市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
居民飼養犬、貓等動物的,應當遵守有關管理規定,依法進行疫病檢疫免疫,做好動物糞便等衛生管理,防止影響、傷害他人和污染公共環境。需要進行疫病強制免疫的動物,未經免疫不得飼養和攜帶外出。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愛衛會應當建立日常防制和集中防制相結合、專業防制和常規防制相結合的工作機制,根據病媒生物消長和密度情況,組織開展集中、統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愛衛會的部署,組織本轄區的單位和村(居)民開展病媒生物消殺和孳生場所治理活動。
第二十二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應當堅持以環境治理為主的防制原則,實行單位責任制。各單位等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擴散,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範圍內。
商場、醫院、賓館、學校、機場、車站、公共運輸工具等人員集中場所和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單位、農貿市場、糧庫、超市、建築工地、市政管網、廢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應當設定防範和消殺設施,指定專人或者委託專門機構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其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病媒生物實施預防控制。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愛衛會應當建立健全委員會會議、工作報告、重大事項協調、督查考核和社會監督等制度,加強愛國衛生監督考核工作。
愛衛會應當採取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監督檢查。
愛衛會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志願者等擔任愛國衛生監督員。愛國衛生監督員在進行監督時,應當佩戴標誌或者出示證件,被監督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監督。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和投訴。
市愛衛會辦公室和縣級承擔愛國衛生工作職責的機構應當設立並公開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多種舉報投訴方式,及時受理並督促有關部門處理和回復舉報投訴事項。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對不履行愛國衛生工作職責的單位,由市、縣級愛衛會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有權機關或者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愛國衛生工作管理人員在愛國衛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或者綜合執法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直接或者間接傳播人類疾病,危害、威脅人類健康的生物,包括鼠、蚊、蠅、蟑螂等有害生物。
第二十九條 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冀南新區管委會根據本條例,負責託管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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