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罷免和補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程式的規定(修正)

1994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5年11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罷免和補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程式的規定(修正)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5.11.25
  • 實施時間:1994.07.3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代表的罷免,第三章 代表的補選,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都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第三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任期內因故出缺,由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補選。

第二章 代表的罷免

第四條 罷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
(一)在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會議審議後,提請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作出相應決議;也可以由大會主席團提出意見,經全體會議同意,授權常務委員會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作出相應決議,報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還可以由大會主席團提出意見,經全體會議同意,直接授權常務委員會調查、審議決定,報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二)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後,由主任會議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第五條 罷免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
對於縣級和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
罷免工作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有關負責人員組織進行。其中對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可以請鄉級人大主席、副主席協助組織進行。
第六條 罷免案要以書面形式提出,內容包括:
(一)被罷免代表的姓名,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
(二)罷免理由;
(三)提出罷免案的單位名稱或提案人。
第七條 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收到罷免案後,應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情況。審議罷免案時,提案人應到會回答問題,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出席罷免該代表的會議,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申辯意見。罷免案和被提出罷免的代表的書面申辯意見,應當印發原選區選民或者會議全體成員。表決之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罷免案,審議即行終止。
第八條 罷免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
第九條 罷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須經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罷免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
第十條 被罷免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終止,自罷免案通過之時起生效。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後,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由各該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後,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公告。

第三章 代表的補選

第十一條 代表在任期內,由於下列情況終止代表資格而出缺的,可以進行補選:
(一)死亡;
(二)調離或遷出本行政區域;
(三)被依法罷免;
(四)辭去代表職務被接受;
(五)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七)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二條 補選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代表:
(一)在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聯合提名,向大會主席團推薦代表候選人。
(二)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名,也可以由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推薦代表候選人。
補選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提名,也可以由原選區選民十人以上聯名,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推薦代表候選人。補選工作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有關負責人員組織進行。其中對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補選工作,可以請鄉級人大主席、副主席協助組織進行。
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徵得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同意。
第十三條 推薦代表候選人,應當填寫推薦表,寫明推薦理由。推薦者應向選民、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第十四條 補選出缺的代表,代表候選人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也可以同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
差額補選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代表候選人應當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至少應當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一人。
差額補選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代表候選人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
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選人數多於上述差額,由補選代表的組織者,根據較多數代表或者較多數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第十五條 補選縣級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個選區在補選代表後,代表不應超過三名。
第十六條 補選縣級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原選區應當重新核對選民名單,對選民變動情況進行補正,在選舉日的十日前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補選縣級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在選舉日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第十八條 補選代表,採用無記名投票的表決方式。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在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的贊成票,始得當選。
選民直接補選代表時,參加選舉的選民人數超過選區全體選民的半數,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的選民的過半數的贊成票,始得當選。
第二十條 補選結果,由補選代表工作的組織者在選舉完成時予以宣布。補選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由選舉單位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一條 補選的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資格,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認;補選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確認。
代表資格經確認有效,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發布公告。
第二十二條 補選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屆人民代表大會屆滿為止。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遼寧部隊罷免和補選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法》並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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