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就業訓練管理規定

遼寧省就業訓練管理規定》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機構為遼寧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就業訓練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1991年11月22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信息,規定條例,

發布信息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辦發[1991]88號
發布日期:1991-11-22
生效日期:1991-11-22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遼寧省就業訓練管理規定
(1991年11月22日遼政辦發〔1991〕88號文批轉)

規定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就業訓練工作的管理,提高勞動者素質,適應勞動制度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就業訓練,是指就業訓練中心、職業就業技術學校和就業訓練班(以下統稱就業訓練學校),為城鎮待業人員、農村非農戶待業人員和需要轉業的職工,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或轉業能力所進行的職業技術訓練。
第三條凡在我省境內開展就業訓練工作,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就業訓練應貫徹執行國家的就業方針和教育方針,堅持“先培訓後就業,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為社會主義建設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勞動技能的勞動者。
第五條就業訓練實行統一組織、公開招生、自願報名、自選專業、自費就學、不包分配、擇優推薦錄用的辦法。
第六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和組織協調本行政區的就業訓練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就業訓練工作進行巨觀指導。
第七條開辦就業訓練學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適應教學工作要求的管理機構或管理人員、專職或兼職教師;
(二)有適應教學工作要求的教學場所及設施;
(三)有明確的培訓標準和相應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教材;
(四)有較為固定的實習場所;
(五)有一定的經費來源。
第八條開辦就業訓練學校,按下列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一)省屬單位、駐我省中直單位開辦就業訓練學校,報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二)市屬單位開辦就業訓練學校,報市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三)其他單位或個人開辦就業訓練學校,報所在縣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四)勞動行政部門開辦就業訓練學校(不含就業訓練班),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停辦就業訓練學校,應到原審批機關履行停辦審批手續。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刊播、設定、張貼就業訓練招生廣告,必須有勞動行政部門的證明。
第十條就業訓練的內容包括:專業技術理論、實際操作技能、職業道德、法律常識、就業指導、安全生產和勞動紀律等,並應以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為主。
第十一條就業訓練的培訓期限:技術性不強的勞動崗位上的熟練工,不少於六個月;技術性較強的勞動崗位上的技工,不少於一年。
就業訓練的課堂教學學時,應不少於全部教學學時的40%。
第十二條學員實習場所,由辦學單位自行解決。定向培訓和委託培訓的,由定向單位或委託單位負責提供,有關單位應予協助。
第十三條學員在就業訓練實習期間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用品和工傷(亡)事故處理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家沒有規定的,按辦學單位的規定或辦學單位與接受實習單位簽訂的契約、協定辦理。
第十四條學員畢(結)業考核工作,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組織進行。考核合格的,由辦學單位發給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就業訓練畢(結)業證書》和《技術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學員畢(結)業後,定向培訓和委託培訓的,由定向單位或委託單位擇優錄用,其它學員,可參加社會統一招工考試,或由勞動行政部門推薦,用人單位擇選錄用;也可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
學員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有關部門應予扶持。
第十六條接受就業訓練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學員畢(結)業後,屬於專業、工種對口被錄用的,可相應折抵其熟練工期或學徒工期。
第十七條從事就業訓練的專職教師、教學研究人員(其技術職務是教師系列)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省對技工學校教師的有關規定執行。
就業訓練學校的兼職教師任課,按有關規定發給酬金。
第十八條就業訓練學校可向定向培訓和委託培訓學員的單位以及接受就業訓練的社會待業人員收取培訓費。培訓費全部用作就業訓練經費,不得挪作他用。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省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施行。
第十九條就業訓練所需經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培訓費、實習廠(所)經濟收入和其他來源中解決。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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