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競技體育人才培養辦法

遼寧省競技體育人才培養辦法》經2009年8月2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9年9月1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36號公布。該《辦法共34條,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競技體育人才培養辦法
  • 通過時間:2009年8月20日
  • 公布令號: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36號公布
  • 實施時間:2009年10月1日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36號
《遼寧省競技體育人才培養辦法》業經2009年8月2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陳政高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遼寧省競技體育人才培養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競技體育人才培養,提高競技體育運動水平,推動體育事業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競技體育人才,是指專業運動員和競技體育後備人才。
專業運動員是指由省、市體育專業運動隊招聘,專業從事某項體育運動訓練和參加比賽的運動員。?競技體育後備人才是指具有體育潛質,通過選拔進入體育運動學校、少年兒童體育學校、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和符合條件的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社會力量舉辦的其他培訓機構(以下統稱競技體育人才培養機構),參加體育訓練的青少年、兒童。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競技體育人才的培養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競技體育人才的培養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競技體育人才文化教育的組織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競技體育人才培養相關工作。
縣體育行政部門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或者合併的,應當有專人負責競技體育人才培養工作和專項經費投入。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競技體育人才的培養,制定本行政區域競技體育人才培養規劃,將競技體育人才培養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競技體育人才的培養實行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多渠道、多層次的人才梯隊,形成由初級、中級到高級相互銜接、良性循環的發展體制。
第七條 競技體育人才培養機構應當對競技體育人才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和法制教育,培養敬業精神,增強組織紀律觀念,使其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
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經費、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省、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體育事業經費預算中安排競技體育人才培養經費。
根據競技體育發展和國內國際比賽需要,適當增加省、市專業運動隊人員力量。
第九條 培養競技體育人才所需的非營利體育設施用地,可以依法通過劃撥方式提供。
第十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競技體育人才培養機構捐贈,捐贈人可以依法對捐贈的工程項目留名紀念,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受贈的競技體育人才培養機構對捐贈的財物應當妥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體育行政部門可以獨立舉辦或者與社會組織和個人合作舉辦體育運動學校。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競技體育人才培養機構,開展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工作。
第十二條 中國小校應當為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創造條件。省、市、縣體育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開展學生體育活動形成傳統、並在體育運動項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國小校,確定為體育傳統項目學校。
鼓勵高等院校建設高水平運動隊和運動員培訓基地,具體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省、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具有體育優勢項目的競技體育人才培養機構確定為競技體育人才基地,對基地中的優勢項目和優秀人才進行重點培養。
第十三條 省、市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建立競技體育後備人才資料庫,加強對競技體育後備人才的管理。
鼓勵中國小校、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競技體育人才培養機構推薦具有體育運動潛質的青少年、兒童。
第十四條 縣體育運動學校(含業餘體校)與當地中國小校聯合培養競技體育後備人才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對體育運動學校給予經費投入。
第十五條 競技體育人才培養機構應當與競技體育後備人才或者其法定監護人依法簽訂培養協定,並自協定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送本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到省、市政府舉辦的體育運動學校學習、訓練,應當給予一伙食費補助,所需經費由省、市財政部門承擔。到省體育專業運動隊試訓期間,其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為競技體育後備人才接受義務教育創造條件。
中國小校應當為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就近讀書提供方便,為戶籍在外地的競技體育後備人才接受義務教育提供條件。
競技體育人才在升高中時,實行文化成績和體育專項成績綜合評分錄取,具體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和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省、市、縣體育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舉辦青少年體育競賽活動,培養、選拔競技體育人才。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為競技體育後備人才的訓練或者比賽提供優惠和便利。
第十九條 運動員的招聘應當堅持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由體育訓練單位根據聘用條件及要求,採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並簽訂聘用契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體育行政部門負責運動員招聘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條 省體育專業運動隊有權在本省優先招收競技體育人才。
?競技體育人才培養機構應當根據省體育專業運動隊的需要輸送競技體育人才。
第二十一條 省、市體育專業運動隊選拔競技體育人才,應當向輸送人才的競技體育人才培養機構支付輸送獎勵費。
省、市、縣人民政府對在全國運動會、亞運會、奧運會等重大比賽取得優異成績的運動員及其教練員和輸送單位給予獎勵,對教練員還應給予輸送獎和追蹤獎,具體獎勵辦法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制定。
有突出貢獻的教練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破格參加職稱評定。
第二十二條 競技體育人才交流的,應當向競技體育人才培養機構交納培養費,其數額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根據競技體育人才的訓練年限、培養成本、運動水平確定。
第二十三條 省、市體育專業運動隊的運動員、教練員實行靈活多樣的收入分配形式,具體辦法由省體育行政部門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競技體育人才培養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引進國內外優秀運動員、教練員,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高水平運動員,可以參加高等學校組織的單獨考試或者在高考中享受優惠待遇。省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工作。
第二十六條 獲得奧運會前8名、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和全運會前3名並具有高中(中專、技校、職中)畢業以上學歷的運動員退役時,省、市、縣體育行政部門可在所屬事業單位空餘編制內單列部分崗位,通過考核方式對其進行招聘。
第二十七條 獲得奧運會前8名,世界錦標賽、世界盃賽和全運會前3名,亞運會前2名的運動員退役時,符合教師崗位任職資格的,高等學校可在編制限額內,採取考核方式招聘到體育教學崗位工作。取得大專以上畢業證書並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的退役運動員,可採取考核方式招聘到中國小體育教學崗位工作。
省、市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為有意從事體育教學工作的退役運動員取得教師資格創造條件。
第二十八條 體育行業、體育服務業、體育運動學校以及用體育彩票公益金或政府資金建立的體育運動場所新增就業崗位,應當優先安排退役運動員;需要體育骨幹的非體育系統單位,同等條件下也應優先選用退役運動員。
第二十九條 鼓勵退役運動員自主創建體育經營實體或從事個體經營,政府有關部門應按規定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機構應視情況提供貸款。
第三十條 對自主擇業、自謀出路和進入高等院校學習的退役運動員,實行一次性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省、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所屬職業培訓、鑑定機構應當向退役運動員提供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鑑定服務,所需經費在同級財政年度經費預算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競技體育人才培養機構不按規定將與競技體育後備人才簽訂的協定報送體育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運動員、教練員違反有關規定交流的。
第三十三條 省、市、縣體育、教育等行政部門及工作人員在競技體育人才培養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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