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

1996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本規定自1996年9月28日起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
  • 所屬地區:遼寧省
  • 通過時間:1996年9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6年9月28日起
規定全文,實施時間,

規定全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經營者不得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不得在廣告或者其他經營活動中擅自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
第五條經營者必須標明自己的真實名稱,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姓名,以及代表名稱的文字、圖形、代號。
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對商品質量作下列引入誤解的虛假表示:
(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二)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許可證號、準產證號或者監製單位、研製單位,
(三)偽造、冒用產地、廠名、廠址或者不用中文標明廠名、廠址,
(四)誇大商品的性能、用途,
(五)偽造商品的規格、等級、重量、數量、製作成分和含量,
(六)偽造或者冒用專利標記,使用已經失效的專利號或者以專利申請號冒充專利號,
(七)對限期使用的商品偽造、不標明或者模糊標明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七條供水、供電、供氣、通信、交通等公用企業和商業銀行、保險、證券、專賣等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向抵制其限制競爭行為的用戶亂收費或者拒絕、中斷、削減供應相關商品。
第八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含具有行政職能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下同)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
(一)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經營者的商品;
(二)限定經營者銷售商品的方式、對象、數量;
(三)採用建關設卡、提高檢驗標準、增加審批手續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下列方法,對商品的信譽或者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價格、售前售後服務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一)對商品作虛假的現場演示或者說明;
(二)僱傭或者指使他人作欺騙性誘導;
(三)張貼、散發、郵寄虛假的商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
(四)通過大眾傳播媒體作虛假宣傳;
(五)其他虛假宣傳方式。
藥品、保健品的廣告、說明書的內容不得超出省級以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該產品審定批准的範圍。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權利人認為其商業秘密受到侵害,可以向監督檢查部門申請查處,申請時,應當提供侵權證據。監督檢查部門可以將申請書副本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向監督檢查部門提交有關的材料或者證據,並提出答辯書,逾期不答辯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證據,依法認定被申請人是否有侵權行為。
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採用還本銷售方式出售商品。前款所稱的還本,是指經營者對售出的商品,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退還所購商品價款。
第十二條經營者不得採取謊稱降價或者以虛假的賠本銷售、進價銷售、清倉銷售、搬遷銷售、歇業銷售、最低價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第十三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購買彩票附在商品中銷售,其中獎額高於5000元的;
(二)以無法計算的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以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其獎勵價值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計算,不得超過5000元。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採取下列方式進行欺騙性有獎銷售:
(一)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機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表示;
(二)將設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
(三)不按照承諾條件兌現獎金、獎品。
第十五條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方式串通投標、招標:
(一)投標者之間商定,一致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或者在類似招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者低價位中標;
(二)投標者之間就標價之外其他事項進行商定,以排擠競爭對手;
(三)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私下開啟標書或者要求投標者就其標書澄清事項時,故意作引導性提問,以促成該投標者中標;
(四)投標者授意招標者,在公開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後給予補償;
(五)招標者或者有關單位和人員向投標者泄露招標底價;
(六)其他串通招標、投標行為。
第十六條監督檢查部門對本級政府所屬部門或者下級政府的違反本規定行為,可以製作《行政執法建議書》,督促當事人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報告本級政府。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和用於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一)至第(六)項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公開更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六條第(七)項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停止生產、銷售,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5%至20%的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省或者市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定的經營者藉此銷售質次價高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同級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被指定的經營者藉此銷售質次價高的商品或者濫收費用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向受損害的一方退還違法所得,不能退還的,予以沒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其中標無效,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時間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