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消費者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消費者權是隨著中國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入進行,市場環境和經濟總量有了長足進步。打破國有經濟壟斷、開放國內市場、引入競爭機制、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經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基本介紹,保護工作實踐,

基本介紹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是針對競爭中部分商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犯同行業主及其他市場主體(含消費者)權益行為提出的法律規範、行政規則等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是從中國市場發育現狀出發並強調與國際慣例接軌所做出的立法選擇。
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違反誠實原則的任何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命題,基於該組織1996年《反不正當競爭示範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中國反不正當競爭立法從國內實際情況出發,在更廣的範圍對不正當競爭進行了分類,共列舉了十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一類是欺騙性不正當競爭,包括仿冒知名商品行為;誤導行為;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欺騙性有獎銷售和詆毀競爭對手。另一類是限制性不正當競爭,包括強制交易行為;地方封鎖;硬性搭售和串通投標。

保護工作實踐


不正當競爭行為不但侵犯了同業商家的商業利益,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知悉真情權、公平交易權、自主選擇權等合法權益。
1、欺騙性不正當競爭行為 仿冒知名商品行為在經濟體制轉型初期較為猖獗,幾乎消費生活的各個領域都存在無視智慧財產權保護與消費者權益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中國各級消費者組織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針對性的開展扶優限劣、淨化市場工作,傳播消費知識,提高消費者自身維權意識和能力,為消費者編織了一張免受假冒偽劣侵害的保護網。經過近20年的努力,隨著市場秩序的逐步確立和市場交易環境的逐步淨化,仿冒知名商品行為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已經比較少見。
廣告是消費者獲得信息的重要途徑,對消費趨向、消費決策有著重要的影響。利用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是當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中國各級消費者協會2002年共受理涉嫌違規廣告投訴12645件,主要集中於藥品、保健品、醫療等領域。突出問題有:隨意誇大功效、虛假承諾、使用絕對化用語、利用科技概念進行商業炒作、假借患者、專家、醫療機構的名義作證明等。中國消費者協會通過調解、移轉行政處罰及支持消費者訴訟等方式,妥善處理了所有涉嫌誤導消費者的投訴案件,並建議有關行政機關加強監管,嚴格審查程式和資質管理,嚴懲發布虛假廣告的不法經營者。同時,中國消費者協會號召媒體嚴格履行審查義務,核實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保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種種名目的打折、優惠,令消費者眼花繚亂。然而,許多經營者正是借有獎銷售之名,行欺瞞獲利之事。2002年,中國各級消費者協會共受理涉及價格欺詐投訴52512件,占投訴總量的7.6%。在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支持下,國家計畫與發展委員會在《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中將經營者的13種行為列入價格欺詐範疇,明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欺騙性有獎銷售”的內涵與外延,增強了行政處罰價格欺詐行為的可操作性。這些行為主要包括:虛假標價、虛假折扣、虛誇標價、搭售、處理商品不表明是處理品、價外饋贈不實、低價標價,高價結算、虛構降價原因、謊稱政府定價等。此規定已於2003年1月1日起實施。
2、限制性不正當競爭行為
強制性交易行為,是指經營者採用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從事或安排他人從事或阻礙他人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為。當前,中國各級消費者協會接到的投訴中,有關強制性交易行為的案件,主要表現為行業壟斷和價格壟斷。 市場經濟的顯著特徵之一就是優勝劣汰,合理配置資源。可見,對壟斷行業進行“手術”實市場經濟的客觀必然要求。當前,中國法律界正在積極醞釀《反壟斷法》,該法旨在以放鬆管制、引入競爭的方式,推進壟斷行業改革。改革的目的在於:一是降低服務價格,提高服務質量,使消費者受益;二是提高效率,增強產業的競爭力;三是吸引社會資金,實現產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2002年3月,安徽消費者協會與該省17個市級消費者協會聯動,就水、電、氣行業整體情況開展了全省範圍的消費調查活動。本次調查共發放20000份問卷,有效問卷11553份。調查結果顯示,近半數消費者認為三個行業存在部分收費不透明、存在強制交易行為。反壟斷將是中國政府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一項承諾,更是對消費者的一項莊嚴承諾。
價格壟斷是強制性交易這一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消費者權益遭受企業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幾率有增無減,消費者組織必須同心協力,加強溝通與配合,共享消費維權資源,同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者堅決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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