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應問題

適應問題,也稱“調整問題”。是指當一國的國際私法上某個法律關係的準據法同與具緊密_相聯的其他法律關係的準據法屬於不同的國家的法律時,如果把兩者結合起來加以適用,就產生矛盾或不協調的情況,在此場合下可修正準據法的適用,以期得到具體的妥當的結果。例如,不同國籍的乙國母親A和甲國子B(未成年人)同住時,如依甲國法,母A對子B的親權因其再婚而消滅並開始監護。如依乙國法,母A雖再婚,其親權並不消滅。假定A曾再婚,其親權依關於親子關係的屬人法,即父之本國法,無父者,依母之本國法。這種情況,須依A的本國法即乙國法,則A再婚後,仍可行使其對B的親權。另一方面,如依監護的準據法,即依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即甲國法,則其母的再婚為監護開始的原因。那么,在這種情形下,B必須同時服從親權與監護權兩方面。

因此,其解決方法並不存在一般原則。現時的解決辦法,主要有兩種。一是依據兩種衝突規則所指定的準據法中,適用其中任何一方的準據法,除去在內容相矛盾的他方準據法。如前例,親權準據法同監護準據法相衝突時,因監護是親權的補充制度,就可除去監護的準據法,適用親權準據法。另一種方法是採用法律關係決定的修整來解決。這兩種方法中,究竟採取哪一種方法來解決,則須根據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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