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應問題,也稱“調整問題”。是指當一國的國際私法上某個法律關係的準據法同與具緊密_相聯的其他法律關係的準據法屬於不同的國家的法律時,如果把兩者結合起來加以適用,就產生矛盾或不協調的情況,在此場合下可修正準據法的適用,以期得到具體的妥當的結果。例如,不同國籍的乙國母親A和甲國子B(未成年人)同住時,如依甲國法,母A對子B的親權因其再婚而消滅並開始監護。如依乙國法,母A雖再婚,其親權並不消滅。假定A曾再婚,其親權依關於親子關係的屬人法,即父之本國法,無父者,依母之本國法。這種情況,須依A的本國法即乙國法,則A再婚後,仍可行使其對B的親權。另一方面,如依監護的準據法,即依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即甲國法,則其母的再婚為監護開始的原因。那么,在這種情形下,B必須同時服從親權與監護權兩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