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通川區國有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達州市通川區國有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達州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州市通川區國有企業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地區:達州市通川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監督管理,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川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有企業是指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政府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第三條通川區國有企業由通川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國資辦)負責監督管理,實行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
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區國資辦代表區政府對區國有企業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國有企業行使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
(二)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督,加強國有企業的資產轉讓、投資、負債、擔保、捐贈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三)加強國有企業管理者和職工薪酬以及勞動用工的監督管理,合理調節收入分配關係;
(四)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提高企業效益;
(五)指導和促進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尊重、維護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和經營自主權
(六)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選擇、聘用與考核
第五條 區國資辦應當建立健全企業管理者及其他從業人員的選擇、聘用、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六條 區國資辦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任免或聘用國有企業管理者和其他從業人員:
(一)國有企業經理(廠長)、董事長等由區國資辦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提出任免或聘用意見報區政府審定後,由區國資辦任免或聘用。
(二)國有企業其他負責人即副經理(副廠長)、副董事長、財務負責人等經區國資辦和行業主管部門考察同意後,由區國資辦任免或聘用。
(三)國有企業其他從業人員一律採取聘用制。由企業提出擬用人員方案,區國資辦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審定後,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面向社會實行公開招聘,並完善勞動用工手續;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的任免須報區國資辦、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四)國有企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建立和完善董事會和監事會。未建立的,其財務人員由區國資辦委派。
第七條 未經區國資辦同意,國有企業管理者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條 區國資辦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有企業實際情況,對管理者實行經營業績考核或實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考核制度,其考核結果與管理者的職務任免和薪酬掛鈎。
第九條 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管理者薪酬與其他從業人員薪酬增長的協調聯動機制,促進企業收入分配公平合理。
第四章 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區國資辦依照相關規定,指導國有企業做好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對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區國資辦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區政府報告統計數據和分析結論。
第十二條 區國資辦依照相關規定,加強對國有企業經營收益的管理。
第十三條 區國資辦根據需要,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維護出資人權益。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應按照產權權屬關係向區國資辦申請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如實反映本企業國有資產經營情況。
區國資辦收到國有企業提交的符合產權登記規定的全部檔案、資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要求的企業予以登記;對相關經濟行為操作過程中存在瑕疵的企業,應向該企業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完成整改後予以登記。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之間發生產權、契約等糾紛的,可以向區政府或區國資辦申請調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通過法律途徑追究責任:
(一)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業資產的。
(三)在企業改制、財產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低價折股的。
(四)違反規定與本企業進行交易的。
(五)不如實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和中介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和中介機構串通出具虛假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決策程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的。
(七)未經區國資辦同意,在其他企業兼職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執行職務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國資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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