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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和平台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工作規範》的通知
交辦運〔2016〕138號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修訂後的《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和平台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工作規範》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10月25日
工作規範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和平台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和平台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以下簡稱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工作,確保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6年令第55號)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標準規範主要包括《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 794)、《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台技術要求》(JT/T 796)、《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定及數據格式》(JT/T 808)、《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台數據交換》(JT/T 809)、《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汽車行駛記錄儀》(GB/T19056)以及相關技術規範。
第三條 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工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通過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產品公告。
第五條 受交通運輸部委託,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簡稱通信信息中心)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提供技術支持,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相關工作制度;
(二)負責對申請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
(三)負責建設和維護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信息查詢網站,提供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工作諮詢服務。
第六條 申請從事標準符合性檢測的檢測機構應具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並依法取得相關實驗室資質認定證書。同時具有承擔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或系統平台檢測活動相應的計量設備、設施及軟體檢測系統,其性能、精度及軟體的測試內容和功能應符合標準要求。
檢測機構應當向通信中心備案。
檢測機構依據實驗室管理規定獨立開展標準符合性檢測工作,對出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工作程式主要包括:
申請車載終端或平台標準符合性檢測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自主選擇檢測機構,檢測機構根據標準和規程進行檢測,並向申請單位出具檢測報告。
通信信息中心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資質審核,形成審核意見,按季度報送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對審核通過的產品進行公示、公告。
第二章 標準符合性檢測
第八條 申請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
第九條 申請標準符合性檢測,應提交以下材料及實物:
(一)車載終端。
1.車載終端產品完整設計檔案;
2.送樣型號的中文使用說明書;
3.車載終端產品出廠檢測合格證;
4.車載終端產品入網設定及操作說明;
5.同一型號檢測樣品不少於5套。
(二)平台。
平台的總體技術方案、用戶手冊。
第十條 車載終端標準符合性檢測應在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檢測工作。檢測嚴格按照測試規程執行,如實記錄檢測結果,出具統一格式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內容完整,數據真實,並經有關人員簽字和檢測機構蓋章。
第十一條 檢測報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檢測機構存檔,一份由申請單位留存,一份由檢測機構在檢測工作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將檢測報告交通信信息中心。
第十二條檢測機構應將檢測過程的原始記錄、檢測報告和實物進行存檔,其中樣品留樣不得少於5年。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檢測機構向通信信息中心報送檢測工作簡報。
第三章 資質審核及公告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在收到檢測報告後,可及時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資質審核申請,提交下列材料(紙質材料、電子版材料各一份):
(一)車載終端。
1.車載終端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申請書;
2.營業執照、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C證書:其中申請檢測的車載終端型號必須與證書保持一致);
3.檢測報告。
(二)平台。
1.系統平台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申請書;
2.營業執照;道路運輸企業自建非經營性企業監控平台須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3.檢測報告。
第十四條 通信信息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通信信息中心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資料按照本規範等有關要求進行資質審核。
在審核過程中發現檢測數據不完整或階段性結論不正確、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中止資質審核並告知申請單位。
在審核過程中發現檢測報告存在問題的,可要求原檢測機構進行整改,直至原檢測機構或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復檢或補充報告。檢測機構有義務免費承擔車載終端和平台的復檢工作。
在部公示前20個工作日未提交完整的審核資料的申請單位,順延至下批次進行資質審核。
審核合格的,匯總報交通運輸部。
第十六條 自主申請退出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公告名錄的終端產品所屬企業和平台所屬企業,可及時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申請,提交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產品退出公告目錄申請書和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對通過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及申請退出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公告目錄的產品進行公示、公告,原則上每季度發布一次。
第十八條 已公告的車載終端和平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新產品申請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
(一)車載終端。
1.更換微處理器、衛星定位晶片、通信模組的;
2.變更設備適用終端類別的;
3.涉及車載終端能夠影響設備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術性變更。
(二)平台。
1.平台系統架構、服務軟體的性能發生變化的;
2.涉及平台能夠影響系統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術性變更。
第十九條 已公告的車載終端和平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向通信信息中心備案,提交變更申請且審核合格後報交通運輸部公告,其變更詳細信息將由通信信息中心發布:
(一)車載終端和平台產品申請單位名稱信息、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
(二)平台產品變更平台名稱及IP位址的。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信信息中心對相關檢測報告不予認可:
(一)檢測結果不準確的;
(二)檢測結論系偽造或者虛假檢測報告;
(三)檢測機構未經檢測出具檢測報告;
(四)檢測機構被依法暫停、撤銷檢測資質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經檢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產品從公告目錄中撤銷,並將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信息向社會公布:
(一)偽造資質和相關法定證明材料的,偽造數據和記錄的;
(二)銷售或安裝與通過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不一致車載終端的;
(三) 對車載終端設定技術壁壘,阻礙車輛正常轉網的;
(四)通過不正當手段,騙取列入公告目錄的;
(五)產品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標準或不符合質量要求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要求的。
第二十二條 從公告目錄中撤銷的車載終端產品,自撤銷之日起不得以新增、替換等方式,再用於道路運輸動態監控工作。
第二十三條 從公告目錄中撤銷的產品,其所屬企業應依法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可申請標準符合性檢測和審查工作。
重新申請恢復公告目錄的車載終端產品,其組成配件應與原檔案記錄的配件信息一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月28日印發的《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和平台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5〕18號)中的《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和平台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工作規範》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