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商考核管理辦法

《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商考核管理辦法(試行)》是為規範全省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商的經營行為,保證平台運行和數據傳輸質量,促進提升服務商服務質量和水平,根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應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號)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9號)等有關檔案要求,結合山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山西省交通運輸廳於2023年12月15日印發,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商考核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5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交通運輸廳
  • 有效期限:5年
  • 發文字號:晉交安監發〔2023〕392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山西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商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晉交安監發〔2023〕392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省運輸事業發展中心:
  為規範全省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商的經營行為,保證監管平台數據傳輸質量,提升服務商服務質量,提高道路運輸安全監管水平,廳安監處起草了《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商考核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3年第14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山西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12月15日

辦法全文

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商考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商的經營行為,保證平台運行和數據傳輸質量,促進提升服務商服務質量和水平,根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應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號)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9號)等有關檔案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道路運輸營運車輛是指旅遊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化服務商是指為我省道路運輸營運車輛提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服務商,包括“兩客一危”重點營運車輛服務商和道路貨運車輛動態監控服務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我省境內道路運輸營運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商(以下簡稱服務商)的考核管理。運輸企業自建企業監控平台的考核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廳負責統籌指導全省服務商考核工作,省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在省交通運輸廳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全省服務商考核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運輸事業發展中心負責全省服務商考核指標統計分析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收集、匯總轄區內道路運輸企業所選擇服務商企業監控平台的日常運行服務質量情況,督促轄區內服務商進行問題整改,協助省廳做好相關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八條 服務商考核內容包括:平台運行考核和現場考核。
  第九條 平台運行考核分為“兩客一危”重點營運車輛服務商平台考核與道路貨運車輛動態監控服務商平台考核。
  第十條 “兩客一危”重點營運車輛服務商平台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平台連通率:統計期內,服務商企業監控平台與省級監管平台之間保持正常數據傳輸的時間總和占統計期間總時長的比率(30分)。
  (二)車輛上線率:統計期內,至少向省級監管平台傳輸一次合格動態數據的重點營運車輛數占該服務商處於營運狀態且已入網的重點營運車輛數的比率(10分)。
  (三)軌跡完整率:統計期內,重點營運車輛完整軌跡與該服務商上線重點營運車輛軌跡的比率。軌跡完整是指軌跡點連續(30分)。
  (四)數據合格率:統計期內,服務商企業監控平台上傳的合格數據條數占上傳數據總條數的比率。分為靜態數據合格率和動態數據合格率(10分)。
  1.靜態數據合格率:
  是指合格靜態數據的入網車輛數與入網車輛總數的比率。靜態數據不合格是指至少有一個指標未滿足靜態數據合格的要求。靜態數據不合格主要針對服務商錄入的終端型號不符合交通運輸部標準、SIM卡不符合要求。
  月靜態數據合格率=(該服務商的入網車輛總數-統計期內靜態數據不合格車輛數)/該服務商的入網車輛總數。
  2.動態數據合格率:
  動態數據合格率為定位數據合格率與報警數據合格率的平均值。定位數據合格率是指合格的定位數據與上傳的定位總數的比率。報警數據合格率是指合格的報警數據與上傳的報警數據總數的比率。
  (1)定位數據的不合格主要包括:
  ①定位時間錯誤:時間格式錯誤,例如:2月30日,9月31日;接收時間早於定位時間、定位時間是20小時之前的數據。
  ②經緯度錯誤:經緯度格式異常、經度錯誤、緯度錯誤,經度範圍在73°33′E至135°05′E之外,緯度範圍在3°51′N至53°33′N之外。
  ③速度錯誤:速度格式異常、衛星速度小於0或者大於160;衛星速度與行駛記錄儀速度相差11%以上。
  ④方向角錯誤:方向格式錯誤、方向小於0或者大於360。
  ⑤限速值:限速值小於5km/h;中大型客運車輛限速值大於100km/h,危貨運輸車輛限速值大於80km/h,其他車輛限速值大於120km/h。
  (2)報警數據的不合格主要包括:
  ①報警時間錯誤:報警信息上傳時間大於當前接收時間超過30分鐘;2—5點禁行報警的時間範圍不超過凌晨2時至5時;夜間超速報警的時間範圍不超過22:00到06:00。
  ②經緯度錯誤:經緯度格式異常、經度錯誤、緯度錯誤,經度範圍在73°33′E至135°05′E之外,緯度範圍在3°51′N至53°33′N之外;報警數據的持續時間大於5秒時,位置信息應有變化。
  ③速度錯誤:速度格式異常、衛星速度小於0或者大於160,行駛記錄儀速度小於0或者大於160。
  ④限速值錯誤:限速值小於5km/h;中大型客運車輛限速值大於100km/h,危貨運輸車輛限速值大於80km/h,其他車輛限速值大於120km/h。
  ⑤超速率錯誤:超速率按照《衛星定位系統平台數據交換》(JT/T 809補充協定)的要求,超速率=(最高衛星速度-限速值)*100/限速值(按int數據類型計算)。其中速度值暫以衛星定位速度為準。
  ⑥報警數據與定位數據的邏輯關係不匹配:報警數據與定位數據的邏輯關係不匹配,計算出來的報警數據與服務商企業監控平台上報的報警數據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則不匹配。
  (五)衛星定位漂移車輛率:統計期內,車輛定位數據存在高頻度遠距離漂移車輛總數占本服務商重點營運車輛上線總數的比率。連續三個點位間,其兩段軌跡的速度均大於160km/h,則算作漂移(20分)。
  第十一條 道路貨運車輛動態監控服務商平台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車輛數據規範率:統計期內,數據規範的車輛數占入網車輛總數的比率(15分)。
  (二)終端域名設定正確率:統計期內,終端主備域名設定正確的車輛數占入網車輛總數的比率(5分)。
  (三)圖片上傳正確率:統計期內,將車輛登記證(或車輛合格證)、行駛證、車身照片三類圖片全部正確上傳的車輛數占入網車輛總數的比率(20分)。
  (四)車輛經營者手機號碼驗證率:統計期內,車輛經營者手機號碼驗證車輛數占入網車輛總數的比率(15分)。
  (五)數據上傳時間間隔合格率:統計期內,數據上傳時間間隔合格的數據條數占上傳數據總條數的比率(10分)。
  (六)軌跡完整率:統計期內,車輛完整軌跡占上線車輛軌跡的比率(15分)。
  (七)數據合格率:統計期內,車輛終端上傳的合格數據條數占上傳數據總條數的比率。合格數據包括時間、經度、緯度、定位速度、行駛記錄儀速度、方向、海拔、車輛狀態、報警狀態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定及數據格式》(JT/T 808)相關信息數據體結構規則,且在合理範圍內的車輛動態數據(20分)。
  第十二條 現場考核主要包括:
  (一)設施設備建設情況:符合標準的辦公場所、監控場所、硬體設施等。
  (二)制度建設情況:平台工作制度、值班制度、數據採集處理制度、應急突發事件處理制度、重要信息通報制度、設備檢修與維護制度、數據統計制度等。
  (三)人員保障情況:管理人員、維護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備與培訓業務開展情況。
  (四)應急處置情況:服務商應急突發事件處理制度落實情況,應急記錄和日常值班記錄情況。
  (五)檔案管理情況:平台工作檯賬、服務車輛台帳、值班記錄台賬、終端設備維護台賬等檔案資料。
  (六)數據保存情況:動態監控數據保存情況、數據容災備災等情況。
  (七)平台監控情況:終端連通情況、人員實時監控情況、查崗回響情況、違章違規情況推送、異常情況推送等。
第四章 考核模式
  第十三條 考核模式分為月度考核、年度考核。月度考核按自然月進行,年度考核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採取系統自動統計分析為主、現場情況勘察為輔的形式。其中月度考核得分,由山西省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平台和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台每月自動計算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得分,由月度考核得分和現場考核得分綜合後得出。
  第十四條 “兩客一危”重點營運車輛服務商月度考核實行計分制,滿分100分,60分為合格。考核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在考核期內,考核結果為90分(含)及以上的,考核等級為優秀。
  (二)在考核期內,考核結果為80(含)—90分的,考核等級為良好。
  (三)在考核期內,考核結果為60(含)—80分的,考核等級為合格。
  (四)在考核期內,考核結果為60分以下或平台連通率、車輛上線率、軌跡完整率、數據合格率、衛星漂移率任意一項未得分的,考核等級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 道路貨運車輛動態監控服務商月度考核實行計分制,滿分100分,60分為合格。考核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在考核期內,考核結果為90分(含)及以上的,考核等級為優秀。
  (二)在考核期內,考核結果為80(含)—90分的,考核等級為良好。
  (三)在考核期內,考核結果為60(含)—80分的,考核等級為合格。
  (四)在考核期內,考核結果為60分以下的,考核等級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 年度考核實行計分制,滿分100分,60分及以上為合格。月度考核得分占60%,現場勘察占40%。每半年對轄區內衛星定位運營商進行一次現場檢查,全年兩次現場檢查取平均值作為年度考核現場檢查部分的分值。
    第十七條 “兩客一危”重點營運車輛服務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記為不合格:
  (一)不符合工作基礎要求的;
  (二)使用不符合標準規範要求的監控平台或車載終端的,不按標準規範安裝車載終端的;
  (三)偽造、竄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
  (四)設定技術壁壘,阻礙車輛正常轉網的;
  (五)一年內累計三個月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六)不積極配合監督檢查,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說明情況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動態監控規章制度的。
  第十八條 道路貨運車輛動態監控服務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年度評價不合格:
  (一)一年內累計三個月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二)偽造用戶授權轉網證明材料,虛假上報車輛定位信息,篡改用戶契約、協定、證件材料的;
  (三)使用不符合部標要求的車載終端、為用戶提供不符合部標平台的; 
  (四)惡意搶注車輛信息,阻礙車輛自主轉網的;
  (五)大量上傳錯誤用戶資料的;
  (六)其他惡性行為的。
  第十九條 一年內累計三個月或連續兩個月考核排名後三名的服務商,省運輸事業發展中心對其進行重點約談,督促其提升運營服務能力。
  (一)對月度考核不合格的服務商,責令整改,整改期不少於一個月。整改期內,該服務商企業監控平台不得提供新增和轉入車輛服務。
  (二)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服務商,責令整改。整改期不少於考核期。整改期內,省、市級監管平台不得接受該服務商的新增和轉入車輛申請。
  (三)對備案後長期失聯、備案後一年內未開展業務、現場檢查無監控場地和工作人員、嚴重違規、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服務商,省廳將按照相關規定取消備案登記、停止該服務商的數據接收和對接工作,並將其違法違規情況抄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月度和年度考核結果以及被取消備案服務商名單將在省廳入口網站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被考核單位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向考核單位申訴,由考核單位進行核查;考核結果有誤的,應及時更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如遇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檔案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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