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辦法

《揭陽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辦法》是揭陽市人民政府2022年公布的規章。

揭陽市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辦法
(2022年4月8日揭陽市人民政府第七屆8次常務會議通過,2022年4月15日揭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公布 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維護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車輛所有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道路建設與管理,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將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治理、矛盾糾紛調解、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道路智慧型交通建設、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等納入交通安全管理規劃,規範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所需經費財政統籌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相關管理事項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轄區內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車輛通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做好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管理工作: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在建市政道路安全設施的配套建設工作,依法督促建設單位對出入施工現場的工程運輸車輛進行監督管理。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從事城市道路運輸經營的企業、車輛及從業人員核發經營許可證並實施執法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對汽車維修企業、貨運經營者、有關貨運源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三)市場監督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危險化學品槽罐車等生產、銷售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處理無證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腳踏車的行為。
(四)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人行道的車輛停放、環衛、園林等作業車輛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開展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有關工作。
(六)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快遞行業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督促快遞企業落實快遞員、快遞車輛遵守安全通行要求。
(七)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學校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與校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八)應急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依法做好城市道路車輛通行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制度,促進土地利用與交通系統的協調發展。交通影響評價應當作為建設項目規劃、立項和設計過程中行政管理的依據。
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應當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以城市和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為依據,遵循集約、節約使用土地和以人為本的原則,妥善處理評價項目新生成交通與背景交通間的關係。
需要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根據本地交通系統狀況、城市規模,建設項目的分類、規模和區位確定。具體交通影響評價辦法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審批道路設計方案前,應當就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的日常巡查指導,督促道路建設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責任。
道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驗收。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驗收,必須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條 國道、省道、縣道的安全設施管理工作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在建市政道路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已建成市政道路安全設施,按規定移交給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管理。
交通信號燈、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等已建成的道路安全設施,已按規定移交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管理。道路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之前,建設單位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有關圖紙等資料複印件移交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便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緊急情況,可以依法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
非緊急情況下,規定對機動車、非機動車限制、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道路的,應當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社會公告,必要時公開徵求意見後作出。在一定區域內限制電動腳踏車和其他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市人民政府經公開徵求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公路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對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進行排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交通阻塞易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制定整改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
銷售電動腳踏車,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產品說明書、質量合格證和購車發票。
市場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對電動腳踏車的生產、銷售加強監督檢查,對銷售商採取虛假宣傳或者未盡告知義務而誤導消費者購買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腳踏車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電動腳踏車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申請登記的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並經檢驗合格。
禁止對電動腳踏車實施拼裝、改裝。拼裝、改裝的電動腳踏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登記。
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必須懸掛非機動車號牌,隨車攜帶行駛證。
鼓勵、引導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和財產損失險;鼓勵、勸導電動腳踏車駕乘人員佩戴安全頭盔。
第十二條 郵政快遞、環境衛生等專用作業車輛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核發牌證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專用作業車輛的駕駛員應當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郵政快遞、環境衛生等專用作業車輛應當採用由市、縣級郵政快遞或者環境衛生等主管部門制定的統一編號和標識。
郵政快遞、環境衛生等運營單位負責所屬專用作業車輛的檔案管理、實物管理和內部安全管理,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郵政快遞、環境衛生等專用作業車輛作業或者臨時停靠時,對城市道路交通有影響的,應當避開交通尖峰時段,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確保道路安全、暢通。
第十三條 外賣送餐員駕駛車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屬騎行外賣送餐員的安全生產保障責任,定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訓,使用電動腳踏車進行配送的應當依法予以登記,引導督促騎行外賣送餐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騎行環節全程佩戴安全頭盔。
網路餐飲平台向騎行外賣送餐員派發單量時,應當充分考慮交通安全因素。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劃定道路停車泊位。城市道路範圍內停車泊位的施劃、調整或者撤銷,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指定位置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共享車輛應當停放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規定的停車地點。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車輛按規定停放,不得非法占用車輛停放場所。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校車以及用於道路營運的旅遊客車等重點車輛,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安裝衛星定位系統、行駛記錄儀或者視頻監控系統,統一納入線上監控。
車輛營運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台,對所屬道路營運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非機動車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0元罰款;機動車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一)未依法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懸掛號牌的;
(三)未攜帶行駛證的。
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車輛。扣留車輛的,應噹噹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追究其駕駛人的法律責任。
駕駛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拼裝、改裝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的,所駕駛的車輛被依法認定為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機動車的管理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職責或者存在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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