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條款是規定對過失行為引起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如何進行賠償處理的一種保險條款。一般不被列為除外責任條款。所謂過失行為,是指在一定情況下,一個正常的人知道某事不應該做卻做了,或者知道某事應該怎樣做,卻沒有那樣做。這種行為的動機和目的,都不是為了直接達到某種事故損失的結果。
過失條款是規定對過失行為引起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如何進行賠償處理的一種保險條款。一般不被列為除外責任條款。所謂過失行為,是指在一定情況下,一個正常的人知道某事不應該做卻做了,或者知道某事應該怎樣做,卻沒有那樣做。這種行為的動機和目的,都不是為了直接達到某種事故損失的結果。
過失條款是規定對過失行為引起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如何進行賠償處理的一種保險條款。一般不被列為除外責任條款。所謂過失行為,是指在一定情況下,一個正常的人知道某事不應該做卻做了,或者知道某事應該怎樣做,卻沒有那樣做。這種行...
從另外一個角度講,《刑法》第233條屬於一般性規定,是普通法條,而刑法分則某些條文所規定的過失犯罪,尤其是事故犯罪常常也會導致他人傷亡,相對第233條而言,可以認為是特殊條款、特別法條。規定這些犯罪的法條與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法條形成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關係,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特別法條論處,而不定...
船舶碰撞互有過失條款是英國倫敦保險協會保單中的一條有關貨物運輸責任的條款。其主要內容是: 如提單訂有 “船舶碰撞互有過失條款” 在被保險人負比例責任時,保險人可以賠償。按“1910年統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的規定:船舶碰撞互有過失時,兩船上的貨物損失由過失船舶各按過失程度比例賠償。由於...
締約過失責任,也稱為先契約責任或者締約過失中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在契約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所承擔的義務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締約階段,當事人因接觸而進入可以彼此影響的範圍,依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維護他人的財產和人身...
然而在經過數年的檢討與討論後,中國台灣地區於1999年終於就民法債編完成了修正,而本次修正的其中一大重點便是於民法中設立了締約上過失的一般性條款,其第245條之1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一、就...
錯誤和遺漏條款是指茲經雙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而延遲、錯誤或遺漏向保險人告知或通知保險標的所占用的場地或價值的變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項,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項下的權益不受影響。但投保人、被保險人一旦發現其延遲、錯誤或遺漏,應立即通知保險人上述事項,並支付從風險顯著增加...
美國的法律規定,投保人不管是由於過失,還是故意甚至欺詐訂立了保險契約,只要過了不可抗辯期,即不可抗辯。但美國的不可抗辯條款明確規定其適用的兩個前提條件,一是投保人必須按時繳付保費,使壽險契約至兩年抗辯期限屆滿時一直保持有效;二是兩年抗辯期限屆滿時被保險人必須存活。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不可抗辯條款才...
根據美國法律規定,由於船長、船員的過失造成的載運貨物損失,船東免責,但無權向因貨主要求攤付共同海損; 船東認為船長、船員過失造成的共同海損屬於例外,則要向貨主攤回其免責部分。對此,貨主開始不予承認; 後經1912年詹遜輪共同海損一案,法院裁定船東勝訴,貨主始承擔此項共同海損的分攤。現行的詹遜條款是...
行銷大師菲利浦·科特勒指出了當今行銷實戰中存在的十大過失。即:·公司未能充分關注市場和顧客·公司對目標顧客不夠了解·公司需要進一步掌握並監測競爭對手的情況·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係欠佳·公司不善於尋找新的機會·公司的市場策劃程式有缺陷·公司的產品和服務條款需要改進·公司的品牌創立和交流溝通技巧薄弱·公司沒有...
這些條款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廠契約的公正性,因此各國立法對此都有調整。但是,這並不是簡單地排斥免責條款的引入。只要當事人雙方能夠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合理協定,該免責條款並不會被法律當然地宣布無效。例如,當事人可在契約約定因對方過失行為而迫使本方無法履行契約時,已方不負違約責任。此類條款則因其照顧...
我國《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
過錯免責,又稱“過失免責”。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當事人對於因其特定過錯所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不承擔法律責任。在不完全過錯責任制度下,當事人可因特定過錯不承擔責任。例如,根據中國《海商法》,承運人的駕駛船舶和管理船舶過失免責就是一種過錯免責。依據上述規定以及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之規定...
一般侵權行為是“特殊侵權行為”的對稱。又稱“直接侵權行為”。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地侵犯他人財產權或人身權、致人損害的違法行為。構成一般侵權行為須符合四方面的要件: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法定權利的違法行為;造成了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一般侵權行為是侵權行為...
(十二)非由於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條款解釋 從這12項免責可看出,承運人對貨物在責任期間所發生的滅失或損壞是否負責,依其本人、船長、船員、其他受僱人或代理人有無過失而定,有過失便應負責,無過失便可免責;但作為例外,如果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繫船長、船員、其他受僱人或...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爭論最大的問題是《海牙規則》的過失免責條款,《海牙規則》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由於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為、疏忽或過失所引起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這種過失免責條款是其他運輸方式責任制度中所沒有的。很明顯,《海牙規則》...
混合罪過形式及其與相近概念的辨析刑法理論上所稱的“罪過”,即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是犯罪構成中主觀方面的重要內容。在犯罪構成各個要件中,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最為複雜的,是刑法理論中的難點。內容簡介 混合罪過是從蘇聯刑法理論中舶來的一個概念,也稱雙重罪過,但與國外所謂“雙重罪過”概念並不完全相同,一般指一...
防衛過當不是具體的獨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衛行為的性質,對構成何罪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刑法也沒有專門條款規定防衛過當的罪名和具體適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謂的“防衛過當罪”。有些學者主張,應在罪名前冠以防衛過當加以限制,如“防衛過當過失致死罪”、“防衛過當致人重傷罪”等,以示區別於一般的...
舉證妨礙又稱證明妨礙、證明受阻,對其理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講,舉證妨礙是指訴訟當事人以某種原由拒絕提出或由於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證據的行為後果 。從狹義上講,舉證妨礙是指不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故意或過失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使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可能提出證據,使待證事實無證據可資證明...
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占用防火間距,或者搭棚、蓋房、挖溝、砌牆堵塞消防車通道的;埋壓、圈占或者損毀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設施或者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有重大火災隱患,經...
主要內容:雙方當事人名稱和國籍;船舶概況;裝卸港口名稱和貨物的品種、數量;裝卸貨物的時間;運費;解除契約的條件;責任終止條款;過失碰撞條款;傑森條款等。主要特點:(1)船舶的營運全部由出租人負責;(2)出租人對完成航次運輸任務向承擔人負責。(3)運費按包乾費或貨物噸位計算。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過錯,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依法委託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造成不良後果,經法定程式確認應當追究行政...
第十七條 如有締約國欲退出本公約,應自其通知比利時政府之日起一年後生效,而在其他締國之間,本公約仍舊有效。附加條款 雖有第十六條中的規定,但已達成協定,各締約國在就限定船舶所有人責任問題達成協定以前,並不承擔將本公約第五條關於因強制派遣的引航員的過失而造成碰撞的責任方面的規定,加以實施的義務。
行為人只要給他人造成損失,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而都應承擔的責任。一般認為,我國契約法上的違約責任與侵權法上的特別侵權的歸責原則即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舉例說明 如在違約責任中,在違約責任發生後,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即可,而不必證明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對於違約方而言,通過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