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遜條款是以“詹遜”輪命名的、在提單上明確有關共同海損分攤的條款。其基本內容是,貨主應攤付由於船長、船員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因過失所致的共同海損分攤額。
根據美國法律規定,由於船長、船員的過失造成的載運貨物損失,船東免責,但無權向因貨主要求攤付共同海損; 船東認為船長、船員過失造成的共同海損屬於例外,則要向貨主攤回其免責部分。對此,貨主開始不予承認; 後經1912年詹遜輪共同海損一案,法院裁定船東勝訴,貨主始承擔此項共同海損的分攤。現行的詹遜條款是經過修改後的新條款,它在原有基礎上加上了“共同海損費用或犧牲必須不是由於船東沒有克盡職責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