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爭議條款

我國《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所謂不可抗辯條,又稱為“不可爭議條款”,是指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在保單上的錯誤告知或隱瞞事實為理由,而主張契約無效或拒絕賠償。該條款是指在人身保險契約中所約定,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從人身保險契約生效之日起滿一定時期後(一般為2年),保險契約成為不可爭議的檔案,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訂立契約時違反誠信原則,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為由,而主張解除契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不可爭議條款
  • 外文名:Incontestability provision
  • 出處:人壽及健康保險保單上常見之條款
  • 說明:說明在指定時間後
不可爭議條款 (Incontestability provision)
人壽及健康保險保單上常見之條款,說明在指定時間後(一年或二年),保險公司不得以受保人違反至高誠信原則等原因為理由廢除契約或拒絕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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