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屬縣經貿局管理的二級局,2003年8月單獨組建成新的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縣政府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內設辦公室(加掛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牌子)、安全監督管理股、法規股等3個職能股室,核定編制9名;直屬事業單位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執法大隊,核定編制10名;在全縣21個鄉鎮均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核定事業編制27個。主要職責是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及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自組建以來,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和高度重視下,在上級安監部門的精心指導下,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箇中心,以實施《安全生產法》為主線,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從建機制、樹意識、夯基礎、抓落實入手,認真履行縣政府賦予的安全生產綜合協調和安全生產執法監察職能,全面推進安全生產管理規範建設,積極探索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有效辦法和措施,切實加強基礎工作和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管,精心組織開展專項治理和重大隱患的排查整治,有效地預防了各類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持了全縣安全生產的平穩態勢,為通道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起到了良好的服務保障作用。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執法依據,行政許可事項,

主要職責

(1)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組織縣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縣內一般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其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全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承辦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2)綜合監督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研究擬定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及工礦商貿行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和安全生產標準的情況。
(3)依法行使縣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負責發布全縣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縣生產安全傷亡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按規定上報傷亡事故情況;依法調查處理一般事故工作,並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參與、協助上級政府或有關部門組織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
(5)負責煙花爆竹零售安全許可、經營監管工作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6)負責勞動防護用品實施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7)負責組織全縣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組織並監督全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發證工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8)負責監督管理中央、省、市、縣屬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程及技術標準的情況,監督檢查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情況,依法查處其安全生產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以及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9)根據《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與程式,對涉及安全生產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註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驗收的事項,進行審批或驗收;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予以查處;對取得批准後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建議撤銷原批准。
(10)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安全評價及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職業危害申報管理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行為。
(11)根據縣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及其考核工作。督促、指導各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和有關部門在分管區域和職責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12)擬定全縣安全生產的發展規劃與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科研成果鑑定和先進技術推廣、示範工作。
(13)歸口管理市級和縣級安全技術改造、安全技術措施、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等安全生產專項資金項目,並監督檢查其資金的使用情況;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所必需資金的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負責相關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抵押金的徵收等工作。
(14)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及上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1、職能股室:
(1)辦公室(加掛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牌子);(2)法規宣傳培訓股;(3)非煤礦山股;(4)危化股(5)煙花爆竹股;(6)綜合監管和職業健康股(加掛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協會牌子)。
2、直屬事業單位
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執法大隊
四、現有工作人員
現有工作人員20名,其中局長1名,黨組書記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辦公室主任1名,股室負責人3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
五、領導分工與股室分工
局長、黨組副書記吳永雄:主持全局和縣安委辦工作;分管建整扶貧、教育督導工作;聯繫公路、交警、消防、交通等部門;指導雙江鎮安監站工作。
黨組書記吳昌仲:主管黨務工作;分管組織建設、安全生產示範鄉鎮創建、黨務公開、學習型黨組織工作;指導臨口鎮安監站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石鵬:分管煙花爆竹安全監管、綜治維穩(禁賭掃黃禁毒、預防青少年犯罪、反恐、無邪創建、平安單位創建)工作;聯繫公安、商務、文化執法、工商、城管執法等部門;指導溪口、杉木橋、木腳、下鄉、坪坦等鄉鎮安監站工作。
副局長王德林:分管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財務、防損辦工作;聯繫國土、水務、藥監、氣象、經信等部門;指導隴城、坪陽、甘溪、馬龍、傳素等鄉鎮的安全生產工作。
副局長楊德永:分管危險化學品、綜合監管、法規宣傳教育培訓、職業病防治、職業安全健康協會、涉法涉訴信訪、行政執法、城市工業災害防治、消防、應急管理、創衛、統戰等工作;聯繫住建、林業、環保、衛生、質監、文廣新等部門;指導獨坡、牙屯堡、大高坪、菁蕪洲、黃土等鄉鎮的安全生產工作。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梁仁軍:協助局長管理局機關和縣安委辦日常工作;分管紀檢監察、辦公室、人事、計生、後勤、績效評估、檔案、機關效能、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創先爭優、政務公開、議案提案承辦、辦事大廳、防汛抗旱、社區建設、造林綠化、工會、青年、婦聯、殘聯等工作;聯繫教育、旅遊、農機、森林公安等部門;指導江口、縣溪、鍋沖、播陽等鄉鎮安監站工作。
主任科員劉恩吉負責機關建設工作。
主任科員劉明新負責建整扶貧工作。
二、局機關股室工作分工
(一)辦公室(加掛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1)負責人:張貴洋;
成 員:田祖艷、吳江群、楊海庭、周鴻福
(2)職責任務:
1.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認真研究解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擬定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負責組織縣人民政府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組織協調縣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和專項整治;負責擬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執行情況的檢查、督查和考核工作。
2.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工會、人事工資、收發傳閱、檔案整理、安全保密、督查督辦、車輛管理、出勤考核、幹部教育、行政後勤、青年、婦聯、殘聯和安排節假日值班工作;負責全縣事故信息報表、隱患排查治理報表的統計、分析、上報工作;負責擬訂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
3.負責縣安委辦和局機關工作計畫、總結、通知等檔案及會議材料的起草和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審核機關各股室起草的檔案通知、會議材料等文字工作。
4.負責縣安委辦、局機關各種會議的策劃、安排和籌辦工作,負責重要活動的籌備、組織工作;協助局機關各股室籌辦各種會議、活動等工作。
5.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回復工作。
6.組織、指導全縣安全生產新聞宣傳;負責縣安全生產信息網站建設、日常維護、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
7.負責綜合績效、省市對縣安全生產考核、省市對局安全生產考核、安全生產網上考核、計生、紀檢監察、財政資金管理、機關效能、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創先爭優、政務公開、公共機構節能、社區建設、造林綠化等考核工作。
(4)辦事大廳
負責人:陳幫格 成 員:趙明健
具體任務:
1.負責縣級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的辦證工作(包括辦證材料的初審上傳、開據收費票據、列印證件等);
2.負責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資料審核備案工作;
3.負責省級、市級安全生產示範鄉鎮創建和安全生產示範縣創建工作;
4.負責工會以及關心下一代、防汛抗旱等考核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非煤礦山股
(1)負責人:吳留敏
(2)職責任務:
1.負責全縣非煤礦山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對非煤礦山行業生產安全實行監察;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行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和安全生產設施“三同時”情況;對非煤礦山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條件和設備設施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對非煤礦山行業安全生產許可事項進行審驗;對舉報投訴問題和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行業依法進行處理;負責主管行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工作;參與非煤礦山行業的事故調查、覆核結案和職工傷亡認定工作,並依法對主管行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責;指導非煤礦山企業開展企業標準化建設工作。
2.負責籌辦本股室的各種會議、活動,起草本股室檔案通知、會議材料等工作;負責非煤礦山網上政務服務工作;負責主管行業企業法人安全生產履責電子檔案和主管行業涉危企業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更新工作。
3.負責編制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指導非煤礦山企業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4.負責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防災防損辦公室日常事務。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煙花爆竹股
(1)負責人:羅本黔
(2)職責任務:
1.負責煙花爆竹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依法監督檢查主管行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和安全生產設施“三同時”情況;對主管行業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條件和設備設施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對主管行業安全生產許可事項進行審驗;對舉報投訴問題和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主管行業依法進行處理;負責主管行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工作;參與主管行業的事故調查、覆核結案和職工傷亡認定工作,並依法對主管行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責;指導主管行業開展企業標準化建設工作。
2.負責籌辦本股室的各種會議、活動,起草本股室檔案通知、會議材料等工作;負責煙花爆竹行業網上政務公開服務工作;負責主管行業企業法人安全生產履責電子檔案和主管行業涉危企業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更新工作。
3.負責編制煙花爆竹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指導煙花爆竹行業企業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4.負責綜治維穩(禁賭掃黃禁毒、預防青少年犯罪、反恐、無邪創建、平安單位創建)考核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危化、法規、綜合監管、執法大隊和職業健康股(加掛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協會牌子)
(1)負責人:陸居仁
(2)成 員:黃華富、楊彥湘、羅向東
(3)職責任務:
法規股
1.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組織研究安全生產重大政策的貫徹落實;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事宜;指導全縣安全生產監督系統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全縣安全生產重大政策研究,擬訂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安全生產規劃和科技規劃,起草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政策、法規性檔案,審核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等工作,研究擬定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規程及安全生產地方標準;負責信訪接待及信訪事項處理;負責行政執法報表的統計、分析、上報工作。
2.負責籌辦本股室的各種會議、活動,起草本股室檔案通知、會議材料等工作;負責黨政領導幹部及主管行業企業法人安全生產履責電子檔案和主管行業涉危企業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更新工作。
3.負責擬定全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計畫,承擔安全生產執法監督、組織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監督和協調全縣安全生產執法和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依法對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負責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政策、法律、法規及標準的宣傳教育諮詢,總結和推廣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經驗,收集交流宣傳信息,在全縣開展社會化安全生產教育工作;負責擬定全縣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計畫;負責全縣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生產經營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特種作業人員、農民工、外來勞務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及管理工作;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報名、收費、考試及證件辦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縣安監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安全生產月”活動工作;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
5.負責《中國安全生產報》、《湖南安全與防災》宣傳、征訂與發行工作。
6.負責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習。
7.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技術諮詢,組織有關科研成果的套用和技術推廣,普及推廣安全生產科研成果;開展安全生產領域的對外學術交流,協助做好安全生產圖書資料的發行。
危化股
1.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石油化工、醫藥化工、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主管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依法監督檢查主管行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和安全生產設施“三同時”情況;對主管行業作業場所安全生產條件和設備設施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對主管行業安全生產許可事項進行審驗;對舉報投訴問題和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主管行業依法進行處理;負責主管行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工作;參與主管行業的事故調查、覆核結案和職工傷亡認定工作,並依法對主管行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責;指導主管行業開展企業標準化建設工作。
2.負責籌辦本股室的各種會議、活動,起草本股室檔案通知、會議材料等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行業網上政務公開服務工作;負責主管行業企業法人安全生產履責電子檔案和主管行業涉危企業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更新工作;負責局網上政務服務系統工作。
3.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石油化工、醫藥化工、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指導危險化學品、石油化工、醫藥化工、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行業企業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綜合監管股
1.負責全縣除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外的綜合監管行業(下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
2.依法監督檢查綜合監管行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和安全生產設施“三同時”情況;對綜合監管行業場所安全生產條件和設備設施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對舉報投訴問題和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綜合監管行業依法進行處理;負責綜合監管行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工作;參與綜合監管行業的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覆核結案和職工傷亡認定工作,並依法對綜合監管行業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職責;指導、督促綜合監管行業企業開展企業標準化建設工作。
3.負責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協會的日常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職業衛生監管有關法規、規章和標準;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擬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執法規章;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及監督檢查;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關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和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綜合管理全縣作業場所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分析、上報工作;組織、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負責籌辦本股室的各種會議、活動,起草本股室檔案通知、會議材料等工作;負責主管行業企業法人安全生產履責電子檔案和主管行業涉危企業安全生產信息管理系統更新工作。
5.負責督促指導綜合監管行業編制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並督促指導綜合監管行業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負責依法行政、應急管理、信訪事項處理、城市工業災害防治、消防、創衛、統一戰線等考核工作。
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執法依據





法律名稱
頒布機關
施行時間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2002.11.01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1993.05.01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2004.07.01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1996..3.17
5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1999.10.01
6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
2005.05.01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批准勞動部發布
1996.10.30
2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國務院令
第302號
2001.04.21
3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國務院令
第397號
2004.01.13
4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
第493號
2007.06.01
5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
第591號
2011.12.01
6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
第445號
2005.11.01
7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
第455號
2006.09.01




1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省人大常務委員會
2010.10.01
2
湖南省《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辦法》
省人大常務委員會
2002.03.29




1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安監總局令第3號
2006.03.01
2
註冊安全工程師管理條例
安監總局令第11號
2007.03.01
3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安監總局令第13號
2007.07.12
4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安監總局令第15號
2008.01.01
5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安監總局令第16號
2008.02.01
6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安監總局令第17號
2009.05.01
7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安監總局令第21號
2009.07.01
8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
安監總局令第31號
2010.10.01
9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安監總局令第36號
2011.02.01
10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安監總局令第6號
2006.06.01
11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國家安監局煤炭監察局令第20號
2005.02.01
12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安監總局令第20號
2009.06.08
13
冶金企業安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安監總局令第20號
2009.11.01
14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
安監總局令第34號
2010.11.15
15
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
國家安監局煤炭監察局令第18號
2005.02.01
16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
國家安監局煤炭監察局令第19號
2005.02.01
17
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安監總局令第5號
2006.04.15
18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證實施辦法
安監總局令第8號
2006.10.01
19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安監總局令第1號
2005.09.01
20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安監總局令第23號
2009.09.01
21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安監總局令第27號
2009.11.01
22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安監總局令第30號
2010.07.01

行政許可事項

(一)、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核發
許可項目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核發
許可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調整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和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35號)“保留項目第514項”
受理機關
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煙花爆竹安全監管股
許可條件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檯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三)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100米內無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四)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五)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提交的材料
培訓證明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申請報告、周邊環境考核資料、照片和審批表等。
辦理程式
申請——審查——核發
辦理期限
法定期限20個工作日,承諾期限6個工作日
收費情況

(二)、高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證
許可項目
高危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認證
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調整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和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35號)“保留項目第504項”
受理機關
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法規宣傳培訓股
許可條件
通過安全資格考試合格的高危企業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
提交的材料
申請書、培訓單位證明、身份證複印件及所在單位任職檔案
辦理程式
申請——審查——核發
辦理期限
法定期限20個工作日,承諾期限5個工作日
收費情況

(三)、第三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
許可項目
第三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經營備案證明
許可依據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經營第二類易製毒化學品,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的易製毒化學品,應當至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調整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和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35號)“保留項目第519項”
受理機關
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股
許可條件
取得經營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
提交的材料
備案申請書、經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資料
辦理程式
申請——審查——核發
辦理期限
當日內
收費情況

(四)、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存儲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許可項目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存儲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審查批准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
(三)負責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組織礦長和礦山安全企業安全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調查處理重大礦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職責。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調整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和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35號)“保留項目第506項”
受理機關
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非煤礦山安全監管股
許可條件
1、礦山建設項目有通過的可行性研究報告;2、礦山建設項目立項通過政府有關部門批准;3、礦山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或安全設施設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標準要求;4、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預介報告;5、礦山建設項目符合礦山資源開發規劃並取得採礦許可權。
提交的材料
安全生產設施設計審查報告及申請表、立項和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檔案、安全預評價報告書、初步設計及安全篇、採礦許可證複印件等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辦理程式
申請——初審——複審——專家評審——簽署審查意見
辦理期限
30個工作日
收費情況

(五)、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核發
許可項目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核發
許可依據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調整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和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35號)“保留項目第517項”
受理機關
通道侗族自治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綜合監管和職業健康股
許可條件
1、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2、取得營業執照;3、職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準住人;4、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5、設定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定制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6、高毒作業場所設定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提交的材料
營業執照、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平面分布圖、安全設施設備清單、應急救援方案以及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材料等縣安監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辦理程式
申請——初審——複審——現場核審——辦理證件
辦理期限
20個工作日內
收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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