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道縣林業局
- 外文名:Tongdao county forestry bureau
- 通道縣林業局:通道縣林業局
二、領導成員及分工
局長陸志旺:
主持林業局全盤工作。
黨組書記楊武瓏:
主持黨務工作,負責扶貧建整、群團組織、文教、績效、法制內審、森林防火、統戰工作;聯繫森林公安局、林業檢察室、林業審判庭工作。
副局長陸奇勇:
協助局長工作,分管資源林政、森防野保、泰格林紙供材、安全生產、營林、公益林、科教、綠化、林科所、林木種苗管理站、重點項目工作。
副局長楊友鑫:
協助局長工作,負責地連國有林場全盤工作。
副局長裴庭鋒:
協助局長工作,分管木材檢查總站、武裝部、消防工作、信訪、社會綜治維穩、禁毒工作。
副局長劉登艷:
協助局長工作,分管辦公室、財務、機關後勤事務管理、文明衛生創建、宣傳、調糾、政務公開及信息化、檔案、建議提案、統計、林工(含森工)工作。
黨組成員曹進平:
協助局長工作,主管全縣山林糾紛調處工作。
紀檢組長楊秀吉:
協助局長工作,主管紀檢監察、分管人事、人口與計畫生育、執法大隊、效能政府工作、林地管理、林權換髮證、林業產權交易、林業規劃調查設計、林業司法鑑定工作。
三、工作機構主要職責
林業行政管理機構由林業局機關行政職能股室構成,內設二級機構,基層林業站,基層檢查站;林業執法機構由林業公、檢、法和基層執法單位構成。
(一)機關行政職能股室
1.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承辦機關文秘、檔案、會議、信息、督查、信訪、保衛、保密、宣傳、外事工作;承辦機關房管及林業基礎設施建設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的相關工作。
2.人事股
擬定林業人才培訓和教育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局二級機構、局派出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林業檢察、林業法庭隊伍;調查和預測林業人才資源,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和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工作。
3.計畫財務股
研究提出林業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和林業發展的有關政策建議;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縣財政林業經費的預算建議;管理全縣林業資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組織、指導公益林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申報、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監督國有林業資產,指導林業產業發展;組織指導全縣林業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二級機構、排除機構財務、資產管理。
4.資源林政股
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管理;貫徹執行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評估;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運輸與經營、加工;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承辦對依法徵用、占用林地的初審;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實施方案並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審核並監督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承擔林業行政執法;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5.法制股
研究擬定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國土綠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林業普法教育;指導林業法制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指導全縣森林公安、林業檢察、林業法庭工作;承辦林業執法監督、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等工作。
6.造林股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監督執行營林造林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實施植樹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等方面的營造林計畫、規劃並組織、協調、指導實施、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商品林和公益林、林木花卉的培育;指導國有苗圃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林木種子採集、貯藏和林木種苗繁育、質量檢測;組織實施全縣營林造林工作檢查驗收;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對建設項目土地沙化影響情況進行審核;指導山區綜合開發;組織指導林業科技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7.森林動植物保護股
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初審報批工作;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在國家自然保護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開展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二)內設二級事業機構13個
1.林業行政執法巡查大隊
負責林業執法工作並協助林政管理機構查處木材經營、加工單位違法運輸案件等。
2.營林科教綜合管理站
負責營造林工程項目申報;編制營林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營林生產驗收;對違法生產、經營林木種子行為及未履行更新造林義務的當事人進行處罰;對全縣公益林保護、建設進行管理;林業科學技術普及、推廣、套用;組織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對未盡義務的征繳“全民義務植樹以資代勞費”;指導創建綠化達標單位及綠色通道等。
3.資源林政管理站
負責全縣森林資源管理,編制年度林木生產計畫,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負責全縣木、竹的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管理;負責森林資源檔案管理,監測森林資源消長變化情況,組織更新森林資源檔案數據;林業行政執法。
4.育林基金徵收管理站
負責各項林業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
5.木材檢查總站
承擔木材運輸法律法規監督、木材運輸證管理、統籌管理分設的木材檢查站等職能,為保護森林資源提供木材運輸檢查保障。
6.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隊
負責森林資源監測、清查;森林經營方案的編制;造林營林規劃、設計、施工和質量檢查驗收;林木採伐作業設計;園林綠化規劃和施工;林業技術鑑定;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的編制;森林資源建檔和數據更新。
7.森林資源保護站
負責森林植物檢疫和病蟲害的測報,組織開展森林病蟲害普查,指導並督促病蟲害的防治;負責全縣野生動植物和濕地資源的調查及保護管理工作,積極開展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開展野生動植物保護方面的執法檢查並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辦理全縣森林植物的出境檢疫手續和野生動物的出境運輸手續;定期對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經營許可證、狩獵證、採藥證、馴養繁殖許可證進行年檢,不定期對以上“四證”持有者進行法律培訓。
8.林地林權管理站
宣傳、貫徹、執行林地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負責征占用林地的審核審批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指導鄉鎮林業站開展林地管理工作;對全市林地林權登記換髮證工作進行組織、實施、指導;對林權發證工作進行督促、檢查,辦理林地利權變更登記手續、發證;建立和管理林權證檔案資料。
9.公益林管理站
負責全縣國家、省、地方公益林地規劃、實施、監督。依法組織護林員對管護區域內的重點公益林進行管護,加強對管護人員上山巡查管護的督查、業務的培訓;建立健全重點公益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亂砍濫伐、亂捕濫獵和侵占林木的防範機制,監測森林病蟲害,發現後及時治理;切實加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確保補償基金使用的安全運行。
10.林業產權交易管理站
提供林業產權交易的場所和設施;制訂林業產權交易中心的業務規則;對交易主體資格和交易標的物合法進行審查;管理和發布市場信息;受理和主持林業產權“招拍掛”業務;受政府委託辦理林業產權變更登記
11.林業科學研究所
承擔林業科學研究、林業推廣等職能,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
12.林木種苗管理站
負責宣傳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各項方針、政策;組織林木良種選育、新品種引進、開發、試驗、示範和推廣工作;對林木種苗質量進行監督檢驗;承擔林木種苗質量標準化服務等工作;承擔全縣林木種苗、種子、花卉的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林木種子生產和經營許可證的審核辦證及管理;承擔林木種苗、種子、花卉的科研項目;承辦市、縣林業行政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13.地連國有林場
負責指導和監督地連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培育、建設、經營和管理工作。負責國有林場穩定和林場改革工作。主動與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聯繫,為林場爭取更多的各項補助資金,局黨組分配的其它工作。
(三)基層林業工作站21個,其職能如下:依法對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實行管理和監督,組織和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個人發展林業生產,開展林業社會化服務。
(四)基層木材檢查站8個,其職能如下:維護林區木材生產和木材秩序,行使監督檢查木材憑證運輸執法。
(五)林業公、檢、法等林業行政執法部門(略)
四、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類別 | 序號 | 名稱 | 制定機關 | 生效時間 |
法律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1985.01.01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1989.03.01 |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000.12.01 |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2003.03.01 | |
行政法規 | 5 | 植物檢疫條例 | 國務院 | 1983.01.03 |
6 |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 國務院 | 1985.07.06 | |
7 | 森林防火條例 | 國務院 | 1988.03.15 | |
8 |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 國務院 | 1989.12.18 | |
9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國務院 | 1992.03.01 | |
10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 國務院 | 1994.12.01 | |
11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國務院 | 1997.01.01 | |
1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 國務院 | 1997.10.01 | |
1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 | 1999.01.01 | |
1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 | 2000.01.29 | |
15 | 退耕還林條例 | 國務院 | 2003.01.20 | |
地方性法規 | 16 | 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1988.10.01 |
17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2000.03.31 | |
18 | 湖南省林業條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2001.03.01 | |
19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2004.03.01 | |
20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 |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2004.10.01 | |
21 | 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 2005.10.01 | |
部門規章 | 22 | 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 | 林業部 | 1987.09.10 |
23 |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 | 林業部 | 1991.04.01 | |
24 | 中華人民共和國獵槍彈具管理辦法 | 林業部、公安部 | 1994.03.01 | |
25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 | 林業部 | 1994.06.30 | |
26 | 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 林業部 | 1996.10.14 | |
27 | 林木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 國家林業局 | 2000.12.31 | |
28 | 占用徵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 國家林業局 | 2001.01.04 | |
29 | 國家林業局印發關於造林質量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的規定 | 國家林業局 | 200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