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

通信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是指郵政和電信通信企業與國家主管部門通過契約形式明確規定企業的責、權、利,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生產經營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的一種形式,體現企業與國家之間的關係。目的是要根據承包經濟契約,使各級通信企業明確自己在承包期內應達到的經濟指標,對企業生產經營成果進行評價和考核,確定企業與國家之間的分配關係,形成企業的經濟動力,從而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實現企業的最佳經濟效益。

從1987年開始,至以後的一段時間,郵政和電信部門實行該責任制。包括:省(直轄市、自治區)郵電管理局對郵電部,地(市)、縣(市)郵電企業對省(直轄市、自治區)郵電管理局,以及郵電企業內部二級核算單位與企業的承包。承包的指標主要有通信質量、通信數量和經濟效益三個方面。按照完成承包指標的好壞,制定獎懲辦法;同時,通信企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辦法。隨著國家實行利改稅的改革,以及郵電通信體制的改革,該責任制也在不斷改進,並代之以新的考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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