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國營大中型商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辦法
(1988年9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省內國營大中型商業、飲食業、服務業和商辦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在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承包契約形式,確定國家同企業的責權利關係,使企業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制度。
第四條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兼顧國家、企業、職工、經營者的利益,調動經營者和職工的積極性,增強企業自我發展和自我改造的能力。
第五條在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前提下,按照“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補”的原則,確定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
第六條實行承包的企業,要自覺維護消費者利益,不斷提高社會服務效果。經營收入的增加,只能通過合法經營和改善服務來實現。禁止採取非法手段牟利。
第七條契約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八條承包期滿後要由國家審計機關及其委託的其他審計組織對契約雙方進行審計。
第二章 內容和形式
第九條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包上交國家利潤,包完成技術改造任務,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
上交利潤的具體形式,可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加以確定。企業一般可實行上交利潤遞增包乾,超額全留;上交利潤基數包乾,超收分成或分檔分成。微利企業可實行上交利潤定額包乾,超額全留。政策性虧損企業可實行虧損(或補貼)包乾,超虧不補,減虧分成。
第十條上交利潤基數一般以上年上交的利潤額(指繳納的所得稅、調節稅部分,下同)為準,對受客觀因素影響,利潤變化較大的企業,可以前三年應上交利潤的平均數為基數,並參照本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合理確定上交利潤。
對技術改造任務重的企業,要適當調減承包基數、遞增率或超收上交比例。
第十一條技術改造任務,應根據商業發展規劃、市場需求和企業經濟技術狀況確定。
第十二條承包期限一般為三至五年。
第三章 承包經營契約
第十三條實行承包責任制,必須由企業經營者代表承包方同發包方簽訂承包經營契約。
發包方為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承包方為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
第十四條簽訂承包經營契約,必須堅持契約雙方平等、自願和協商的原則。
第十五條承包經營契約的內容應包括:承包期限、承包基數、上交利潤的具體形式、技術改造任務、服務質量、留利使用、歸還貸款方式及期限、債權債務處理、國家資產維護、庫存商品適銷率、雙方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對企業經營者的獎罰等約定事項。
第十六條凡按本辦法規定簽訂的承包經營契約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
必要時,承包經營契約可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七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契約雙方可按照國家規定,協商變更承包經營契約:
一、國家對稅收、價格和購銷政策進行重大調整。
二、因不可抗力使契約無法履行。
第十八條由於承包方經營管理不善,完不成承包契約,或由於發包方違約使承包方無法正常經營時,另一方可提出解除承包經營契約。
第十九條承包過程中如發生糾紛,雙方應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經濟契約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發包方有權按承包經營契約規定,對承包方的經營方向、發展規劃、財務收支和服務質量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發包方有責任維護承包方和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由於發包方沒有履行承包經營契約,影響承包任務實現或造成經濟損失時,應根據契約規定核減承包方當年的上交利潤,並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追究發包方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享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承包經營契約規定的經營管理自主權。
承包方必須全面完成承包經營契約規定的各項任務。
由於承包主沒有履行承包經營契約,完不成上交國家利潤和技術改造任務時,應以企業資金抵繳和抵補,並視情節輕重追究企業經營者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章 企業經營者
第二十二條凡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要採取公開招標辦法招聘企業經營者。
招標一般可在本企業或同行業中進行,有條件的也可面向社會。投標者可以是個人、集體或企業法人。集體或企業法人承包,必須確定企業經營者。
第二十三條鼓勵企業法人承包其它企業,以促進企業素質、管理水平、服務質量和經濟效益的提高。
第二十四條招聘企業經營者,要由發包方組織有承包企業職工代表參加的招標委員會,對投標者進行全面評審,通過公開答辯,擇優選定。
第二十五條企業經營者應具備下列條件,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懂得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熟悉本行業經營業務和市場情況;善於經營管理,有組織領導能力和民主作風;廉潔奉公,身體健康。
第二十六條企業經營者是企業的經理或廠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全面負責。
第二十七條企業經營者可根據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任一定數量的經營管理人員,組成企業領導班子。承包期滿後,企業原領導班子即告解散。經過審計,經營管理好、經濟效益高的企業,在承包期滿前半年,企業經營者可以提出繼續承包的要求,經發包方同意,雙方簽定新的契約。
第二十八條企業經營者在承包期間,應按年度向發包方和企業職工大會(或代表大會)提交承包經營契約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九條企業經營者的收入,要同企業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的收入掛鈎。在完成承包經營契約、職工收入增長的前提下,經營者的年收入可相當於職工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貢獻突出的,還可再高一些。企業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收入,要適當低於企業經營者。
完不成承包經營契約時,可視具體情況,扣減企業經營者一定數量的基本工資。企業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也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承包企業試行資金分帳制度,劃分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分別列帳。
承包前企業占用的全部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列為國家資金。
承包期間的留利,以及用留利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補充的流動資金,列為企業資金。
承包期間所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按固定資產中國家資金與企業資金的比例,分別劃為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
企業資金屬全民所有制性質。
第三十一條承包後的企業留利,必須按國家現行規定,核定生產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在正常情況下,生產發展基金原則上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在福利基金、獎勵基金中,要提取一定比例用於住房制度改革。
第三十二條企業資金作為承包企業負虧的保證金。承包期滿轉入下期承包的企業資金。
第三十三條飲食服務企業承包後,原定的飲食服務行業同財政“二.八”分成的辦法不變。
第三十四條實行承包前的固定資產貸款,由稅前還貸的,要在承包契約中規定還款額度和期限,分年還清,然後按規定調整承包基數。實行承包後的固定資產貸款,原則上套用企業資金償還。
第三十五條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物價政策,不得擅自提價。對違反價格規定的非法收入,除退還購買者或上繳國家財政外,還要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並追究企業經營者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章中涉及的有關財務制度,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企業內部管理
第三十七條承包企業實行經理(廠長)負責制。
第三十八條企業設立管理委員會,協助經理(廠長)決定企業重大問題。管理委員會由企業各方面的負責人和職工代表組成。經理(廠長)任管理委員會主任。企業要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切實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
第三十九條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做到責任落實,許可權劃清,考核嚴格,獎懲分明。
第四十條堅持按勞分配原則,確定適合本企業特點的工資形式和分配辦法,有條件的企業,要積極推選計件工資制和定額工資制,使職工的勞動所得同勞動成果緊密掛鈎。
第四十一條改革幹部制度和勞動制度,積極創造條件,逐步試行中層幹部聘任制和職工勞動組合制。
第四十二條加強企業管理的基礎工作,抓規範、上等級,努力實現管理的科學化、民主化和現代化,提高企業整體素質。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我省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四條各地區行政公署、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頒發之前已經簽訂的承包經營契約是否修訂,由契約雙方商定。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省商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