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堅持和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通知

《陝西省政府關於堅持和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通知》是陝西省政府發布的關於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通知,發布時間為1990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關於堅持和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0-02-05
  • 生效日期:1990-02-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堅持和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通知
(1990年2月5日)
堅持和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是貫徹執行黨的十三屆五中全會精神的具體內容之一。全會討論通過《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的決定》指出:“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有利於調動企業和職工發展生產的積極性,應當繼續堅持。同時,要認真總結實踐經驗,興利除弊,不斷加以完善”。我省一九八七年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以來,企業活力大大增強,生產穩定發展,效益明顯提高,財政收入持續增長。對於穩定經濟,深化改革,發揮了重要作用。按照第一輪承包契約,一九八九年年底有百分之十的企業到期,一九九0年年底全部到期。為了穩定政策、穩定人心、穩定企業、穩定經濟,現就堅持和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樹立正確的承包經營指導思想。企業承包經營必須以《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和興化改革的決定》精神為指針,本著對國家多做貢獻的原則,合理確定基數,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的利益關係。興利除弊,分類指導,完善承包契約內容,健全考核指標,引導企業合理使用留利,增強發展後勁,促進企業調結構、上水平、提效益,確保財政收入穩定增長,使我省經濟走上持續、穩定、協調發展的軌道。
二、搞好兩個承包期的銜接。一九九一年我省工業企業全部進入新的承包期。各級政府、部門要從現在起按隸屬關係對企業的內外部條件變化因素進行調研、預測,為下一期承包做好準備。同時,抓好本期承包的收尾工作。對一九八九年承包到期的企業,實行滾動承包一年,承包契約原則上不變,承包基數明顯偏低或偏高的,可適當調整。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和有關檔案規定,凡承包到期的企業,都要進行期終審計。職代會對廠長(經理)要進行民主評議,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嚴格兌現契約,包盈的要問題獎勵,包虧的要用自有資金補足。
三、選定承包期限。下一輪企業承包經營的期限,原則上與“八五”計畫相一致,一般都包到一九九五年底。對於沒有主導產品,缺乏技改能力,經營預期不穩定的企業,承包期可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企業承包經營的具體工作,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承包契約的各企業主管部門為主,會同同級財政、勞動、銀行等代表政府和企業簽訂。承包工作的部署,監督檢查,總結交流經驗,重大問題的協調由省經委負責。
四、科學確定承包基數。在新一輪承包企業基數的確定上,要充分考慮企業的過去、現在及未來發展變化的因素,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參照本地區同待業的平均資金利潤率、企業上一期承包完成情況、以及技術改造任務的大小和預期效益等因素,重新逐一確定。上一期承包基數、上交利潤遞增率、超基數利潤分成經例明顯偏低,或技術改造項目已經發揮效益的企業,應適當調高。對於需要重點扶持發展,還貸負擔重的企業,在核定承包基數、上交利潤遞增率或超基數利潤分成比例時,要適當調低。
五、完善承包內容。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企業,特別是對國民經濟長期穩定發展有戰略意義的大中型骨幹企業,主要實行“兩包一掛”(即包上交利潤,包技術改造任務,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的承包形式,上交利潤採取遞增包乾或基數包乾、超基數分成的辦法。承包內容按照《承包條例》確定,主要應包括五個方面:一是上交利潤或減虧的利潤指標;二是技術改造、還貸、新產品開發、資產增值的後勁指標;三是管理基礎、產品質量、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勞動生產率、資金利潤率、安全生產的考核指標;四是工資與經濟效益掛鈎(包括經營者收入水平)的分配指標;五是企業和主管部門權利和義務的保證指標。
企業內部原則搞利潤承包,主要是指標管理,實行經濟責任制。
六、合理使用企業利潤留成。企業的留利要首先保證技術改造任務和生產發展(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需要。由於企業留利水平相差較大,可以採取不同檔次,不同比例,核定企業生產發展基金。人均留利在五百元至一千元的,在上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以後,生產發展基金的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一千至二千元的,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五;二千至三千元的,一般不低於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四千元以上的,不低於百分之七十五。
七、選擇好承包經營者。我省企業現任的廠長、經理絕大多數是符合幹部“四化”要求的,並且在過去的承包經營中做出了顯著的成績。現任廠長、經理,只要完成了承包任務,大多數民眾擁護,又具有改革開拓、求實拼搏精神,在財稅檢查和民主評議中沒有大的問題,都可繼續承包。少數不稱職的應予調整。總的原則是“大穩定,小調整”。無論是繼續承包、還是新選擇的承包經營者,其年齡一般不超過五十五歲。個別工作成績突出、身體健康的大型企業廠長、經理,可適當放寬到五十七歲。
八、職工收入與生產經營效果掛鈎。凡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原則上都要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經營者的全年收入(包括各種津貼單項獎等在內的所有收入),最高不得超過本企業職工全年平均收入的三倍。在此限度內,由地方和各主管部門根據企業規模和貢獻大小制定具體收入標準,合理拉開不同企業經營者收入上的檔次。兌現承包契約和獎勵經營者,必須堅持先審計、後兌現、完不成承包契約,相應扣減。企業經營者和承包領導班子成員的收入分配方案,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向職工公開。要取消對經營者收入實行超基數留成或分成的辦法。地企業承包經營者年終一次性兌現的獎金,按全年均攤計算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本通知適用於承包經營的交通企業、建築和商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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