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植物檢疫員管理辦法

農業部植物檢疫員管理辦法

《農業部植物檢疫員管理辦法(試行)》,1990年農業部公布的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植物檢疫員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農業部
農業部植物檢疫員管理辦法(試行)
(1990年11月8日〔1990〕農(農)字第40號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植物檢疫員的管理,提高植物檢疫員的思想、業務素質,以正確執行檢疫法規,根據《植物檢疫條例》及《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植物檢疫員為專職植物檢疫員,其任免程式如下:
(一)植物檢疫員由地、縣農業行政部門推薦,省(區、市)植物檢疫機構負責考核,農業廳(局)審批,報農業部全國植保總站備案(統一格式見附屬檔案)和發證。
(二)植物檢疫員增補審批工作,每兩年辦理一次,備案工作在當年11~12月份進行。
(三)凡需調離的植物檢疫員,由當地農業行政部門徵求上一級植物檢疫機構意見,報省(區、市)農業廳(局)審批同意後,辦理調離手續,註銷檢疫員證。
(四)對不稱職的植物檢疫員,應按本款第(三)項規定的程式,取消其檢疫員資格,並註銷檢疫員證。
植物檢疫員證件丟失須登報申明作廢,辦理補證手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各級植物檢疫員依法執行植物檢疫任務,必須保持穩定,以保證《植物檢疫條例》及《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的貫徹執行和植物檢疫工作的開展。
第四條 植物檢疫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助理農藝師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中等專業學歷,從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
(二)熱愛植物檢疫事業,熟悉檢疫業務,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忠於職守,有一定的思想覺悟和政策水平;
(三)專職從事植物檢疫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五條 植物檢疫員的職權:
(一)有權簽發植物檢疫證書及其他植物檢疫單證;
(二)有權進入車站、機場、郵局、港口、倉庫、苗圃、良繁場地、集市貿易等場所執行檢疫任務;
(三)依法查處違法單位或個人及違章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
(四)對兼職植物檢疫員給予業務指導。
第六條 植物檢疫員必須做到: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執行政策,嚴格按照《植物檢疫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辦事;
(二)熱愛本職工作,堅守崗位,熟悉檢疫法規和檢疫業務,正確行使職權,認真完成檢疫任務;
(三)執行檢疫任務必須持植物檢疫員證,穿著檢疫制服,佩戴檢疫標誌,儀容整潔、端莊;
(四)秉公執法,廉潔奉公,不徇私舞弊;
(五)敢於和善於同違反檢疫法規的行為作鬥爭。
(六)定期參加植物檢疫培訓,並接受考核。
第七條 對認真貫徹《植物檢疫條例》及《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正確行使檢疫員職權,遵守檢疫人員守則,完成檢疫任務成績突出者,應予獎勵;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損失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檢疫員資格,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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