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細則

 2022年4月25日,江蘇省農業農村廳印發《江蘇省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細則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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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業植物檢疫工作,依據《植物檢疫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農業植物疫情報告與發布管理辦法》《江蘇省植物檢疫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農業植物產地檢疫、調運檢疫、國外引種檢疫、疫情調查與監測、疫情報告與發布、疫情封鎖控制撲滅、植物檢疫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植物檢疫機構”)具體執行農業植物檢疫任務,並配備與本地植物檢疫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職植物檢疫員。專職植物檢疫員執行植物檢疫任務時應當規範著裝。
第四條 植物檢疫機構實行植物檢疫崗位AB角制度,A角為植物檢疫業務主辦人員,B角協助A角開展相關植物檢疫工作。
第五條 植物檢疫機構應當使用全國植物檢疫信息化管理系統辦理檢疫相關業務,統一實行電腦出證,不得手工簽發檢疫單證。專職植物檢疫員負責簽發植物檢疫單證。
第六條 植物檢疫行政許可納入當地政務服務管理的,植物檢疫機構按照本地政務服務管理要求辦理植物檢疫業務。
第七條 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建立植物檢疫工作檔案,對植物檢疫單證、檢疫監督管理記錄、技術報告等資料及時整理、匯總、歸檔,並按有關要求保存。
第八條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免徵國內植物檢疫費。
第二章 產地檢疫
第九條 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指導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單位選擇符合檢疫要求的田塊建立繁育基地。
第十條 對申請單位或個人(統稱申請人)提交的產地檢疫申請及相關材料,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條 植物檢疫機構受理產地檢疫申請後,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制訂的水稻、小麥、玉米、大豆、棉花等作物種子產地檢疫規程實施檢疫。國家尚未制訂專門產地檢疫規程的作物,可參照相應的檢疫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進行產地檢疫。
第十二條 植物檢疫機構在實施田間生長期調查前,應當事先告知申請人。專職植物檢疫員詳實填寫《產地檢疫田間調查記錄表》,由專職植物檢疫員、申請人的經辦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確認,記錄表一式兩份,申請單位和檢疫機構各存一份。有條件的地方可採集相關影像資料,並妥善保存。
第十三條 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產地檢疫結束時間。田間生長期調查結束後,產地檢疫合格的,3個工作日內簽發《產地檢疫合格證》;不合格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辦理。
第三章 調運檢疫
第十四條 對申請人提交的《調運檢疫申請書》《農業植物檢疫要求書》等相關材料,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第十五條 植物檢疫機構受理調運檢疫申請後,產地檢疫合格的,可依據《產地檢疫合格證》換髮《植物檢疫證書》,並在1個工作日內簽發。產地檢疫不合格,但是經過嚴格除害處理並經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調運。
未經產地檢疫的,植物檢疫機構按照《農業植物調運檢疫規程》對應檢的植物、植物產品進行現場檢查和抽樣檢測,檢疫合格的,3個工作日內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第十六條 省間調出應檢的植物、植物產品,由省級植物檢疫機構或其委託的植物檢疫機構實施檢疫。檢疫合格後,簽發套印省級植物檢疫機構植物檢疫專用章的《植物檢疫證書(出省)》,加蓋調出地植物檢疫機構的植物檢疫專用章。
第十七條 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農業植物調運檢疫規程》對“批”的定義〔即同一時間、同一發運地點、同一收貨地點、同一品名(種類)、同一運輸工具的全部應檢物品〕,每一批簽發一份《植物檢疫證書》。
第十八條 對來自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的應檢植物、植物產品,調入地植物檢疫機構可以進行復檢。復檢發現問題的,應當商調出地植物檢疫機構開展調查,由調入地植物檢疫機構依照《植物檢疫條例》處理。
第十九條 省級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南繁及南鑒農作物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檢疫工作。南繁南鑒的農作物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憑《產地檢疫合格證》到省級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換領《植物檢疫證書(出省)》。
第四章 國外引種檢疫審批
第二十條 從國外引進種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省級植物檢疫機構具體負責省級審批限量內的引進種苗檢疫審批。
第二十一條 省級植物檢疫機構對引種單位提交的《國(境)外引進農業種苗檢疫審批申請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動植物苗種進(出)口審批表》和具備隔離種植條件的書面承諾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在1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二條 省級植物檢疫機構在受理申請後9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要求且引種數量在省級審批限量內的,簽發《國(境)外引進農業種苗檢疫審批單》。需要風險分析的,審批時間不超過2個月。
第二十三條 引種數量超出省級審批限量的,省級植物檢疫機構負責人簽署審核意見,報農業農村部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審批。
第二十四條 引進種苗入境後,省級植物檢疫機構應當監督引種單位按照事先制定的種植計畫隔離試種或集中種植。
第二十五條 引進種苗種植期間,對風險較大、引進數量多的種苗,省級植物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疫情監測;對風險較小、引進數量相對較少的種苗,省級植物檢疫機構可以委託種植地植物檢疫機構開展疫情監測。疫情監測結束後,省級植物檢疫機構統一出具疫情監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 引進種苗種植期間,一旦發生疫情,引種單位應當採取封鎖、控制和消滅等措施,所需費用由引種單位承擔。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及時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疫情調查與監測
第二十七條 植物檢疫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原則上每隔三至五年調查一次,對重點有害生物每年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編制檢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資料,並報上一級植物檢疫機構。
第二十八條 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制訂調查實施方案,明確調查對象、調查時間、調查方法等。調查代表面積不低於寄主作物種植面積的30%。
第二十九條 承擔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帶監測任務的省級疫情監測點應當按照監測技術規範開展監測,每月底前向省級植物檢疫機構報送當月監測情況,每年底報送年度監測情況。
疫情監測點應當建立疫情監測台帳制度,如實記載調查監測情況,並保存影像資料。
第三十條 調查監測中一旦發現疑似疫情,應當及時向省級植物檢疫機構報告並採樣送檢。
第六章 疫情報告與發布
第三十一條 設區市、縣級植物檢疫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現境外新傳入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或新發現或暴發流行全國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再次發生經確認已經撲滅的全國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應當在12小時內向省級植物檢疫機構報告。省級植物檢疫機構核實後,應當在12小時內向農業農村部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報告。
植物檢疫機構上報植物疫情時,應當同時向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對於境外新傳入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或暴發流行全國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疫情發生地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三十二條 農業植物疫情的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有害生物名稱、發現時間與地點、發生面積、危害程度、疫情涉及的縣級行政區以及疫情處置措施等。
第三十三條 設區市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於每月底、每年底前,向省級植物檢疫機構匯總報告本行政區域當月、當年植物疫情發生及處置情況。
第三十四條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依法發布本省農業植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發布。
第三十五條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依據農業農村部發布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分布行政區名錄》,結合各地農田區域植物疫情調查情況,發布全國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和江蘇省補充農業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在江蘇分布至鄉鎮的名錄。
第七章 疫情處置與防控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業重大植物疫情應急預案或防控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對新發或突發的植物疫情,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清疫情發生範圍和受害程度,組織採取應急撲滅、封鎖控制措施,並向江蘇省農業農村廳報送處置情況。
第三十八條 對局部發生或發生較普遍的植物疫情,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分類分區治理,組織採取綜合治理措施將疫情控制在最小發生範圍或低度流行水平。
第三十九條 發生疫情地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嚴格實施檢疫監管措施,加強產地檢疫、調運檢疫和市場檢查。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加強植物檢疫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植物檢疫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 植物檢疫人員可以依法進入種子和植物、植物產品生產、經營、存放等場所實施現場檢疫和復檢,查驗植物檢疫證書,對種子和植物、植物產品進行檢驗檢測;詢問調查相關人員;查閱或複製植物檢疫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開展植物檢疫監督檢查,不得少於2名專職植物檢疫員,並按規定規範著裝,出示植物檢疫員證或行政執法證。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在種苗繁育、生產單位聘請符合條件的兼職植物檢疫員,在科研單位聘請特邀植物檢疫員,協助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本工作細則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江蘇省植物保護植物檢疫站承擔。
第四十五條 本工作細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細則(試行)》(蘇農規〔201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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