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

農業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是農業企業內部建立的“責、權、利”相結合的經濟管理制 度。企業在組織生產經營過程中,對各個環節、職能部門、生產單位和職工個人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自主權力、收益分配等受法律保護而又相互制約的一系列管理規程。由於農業企業生產條件差異性大,周期長,內容繁多,在經濟體制改革中創造出多種經濟責任制形式。

目前主要推行的責任制有以下三個類別:(1) 大包乾生產責任制: 簽約雙方經協商確定“包交提留”包乾指標後,實行“全獎全賠”制。即承包一方,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必須保證上交給國家的稅利與集體的提留 (包括貨幣與實物) ,這種責任制形式簡潔,責任明確,被民眾概括為“交足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餘都是自己的”。(2)聯產承包責任制:企業根據生產計畫與經營任務,在自願、兩利、協商的原則下,把產量與財務指標承包給生產隊、組、戶或個人,在生產周期終了後,按實際完成的產量、經營總值,實行產量、產值與工資和個人分配所得掛鈎,超產按一定比例增加工資或實行超收提成。民眾喻之為“多收多得,水漲船高”。(3)定額管理責任制:企業對承包單位制定生產財務作業定額,在考核收支定額執行情況前提下,實行超定額分成和獎勵的分配製度。農業企業推行內部經濟責任制,對於充分調動職工的生產經營積極性,正確兼顧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擴大企業自主權,促進“雙增雙節”,提高經濟效益,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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