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為加快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改善農民的生存環境和生活條件,國家決定在中央建設投資中安排部分資金,專項用於補助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為加強計畫管理,保證各項建設任務的順利完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本辦法共9章31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 制定機關:發改委
  • 法規文號:發改投資[2005]1302號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改善農民的生存環境和生活條件,國家決定在中央建設投資中安排部分資金,專項用於補助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為加強計畫管理,保證各項建設任務的順利完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範圍,主要指解決農村(包括牧區、漁區和農村學校)人口的生活用水。凡因開礦、建廠及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引起的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責解決。
第三條 中央補助資金重點向中西部地區傾斜,東部地區以自籌資金為主解決。
第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商有關部門,落實好規劃的編制和報批、項目審批、計畫下達以及建設與管理的監管工作。水利部門商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組織和指導項目的實施及運行管理。衛生部門負責提出急需解決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蟲病病區需改水的範圍和項目建成後的水質檢測、監測。
第二章 農村飲水不安全標準和解決標準
第五條 農村飲水不安全標準:水質、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證率達不到《農村飲用水安全衛生評價指標體系》基本安全規定的為飲水不安全。
第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標準: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或《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為40-60升,乾旱年份或季節為20-40升;居民從公共給水點取水往返不超過20分鐘;水源供水保證率為90-95%。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管理程式管理。
第八條 原則上以地市為單元,由具有一定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現行建設程式的有關要求,由省級發展改革(計畫)部門商水利部門審批。
第九條 地市級發展改革委(計委)和水利(水務)局根據年度計畫控制規模,聯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計委)和水利(水務)廳(局)申報年度項目建議計畫,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和水利(水務)廳(局)聯合編制省級年度項目建議計畫,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條 報送的檔案材料包括:
1、農村飲水安全年度項目建議計畫;
2、所列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檔案;
3、省級有關部門對配套資金的承諾檔案;
4、上一年度項目建設情況總結,包括工程進度、效益、配套投資到位和中央補助投資的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 水利部匯總審核各省上報的年度項目建議計畫後,提出全國年度項目建議計畫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議計畫對年度任務進行綜合平衡後,商水利部下達項目建設投資計畫。
第四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所需資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民眾共同負擔。
第十三條 地方對中央補助的水利基建投資、以工代賑等各種資金要統籌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資金由省、地、縣、鄉各級在地方年度計畫中落實。各渠道籌集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資金,要在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專戶立賬,有條件的地方應按工程建設進度實行報賬制,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條 中央補助資金的項目建成後,如出現反覆或新增的飲水安全問題,由地方自行解決。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五條 根據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中央下達的年度投資計畫,以地市為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由省級水利部門審查後報省級發展改革(計畫)部門審批,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備案。
第十六條 要求實施方案將項目計畫落實到村和戶,包括工程措施、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解決戶數、人數及完成時間等內容,並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村級計畫要根據工程類型和規模決定細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細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細化到戶。
第十八條 實施方案的執行實行分級管理負責制,將任務層層分解,責任落實到單位和個人,並簽訂責任書。
第十九條 對設計、施工隊伍和人員,制訂嚴格的選擇、使用和管理辦法。規模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有條件的地區,工程材料和設備實行政府採購。
第二十條 根據項目特點,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質量責任制和監管機制。包括工程質量行政領導責任制、參建單位工程質量領導人責任制以及工程質量檢查監督管理辦法等。
第二十一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水利(水務)廳(局)全面負責對本省項目的監督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組織領導、制度和辦法的制定、項目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使用、契約執行情況等。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二條 項目完成後,有關地市在自驗合格的基礎上,向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委)、水利(水務)廳(局)提出驗收申請。由省級水利部門商發展改革委(計畫)部門等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報水利部(農村水利司)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項目村驗收檢查要有受益人簽字的實際受益人口和補助資金到戶統計表(見附屬檔案1)。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為單位,每村有不少於3名村民代表簽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戶為單位簽字。
第二十四條 復驗採取隨機抽樣的辦法,抽樣縣不少於任務縣數的50%,每縣抽驗鄉不少於任務鄉的40%,每鄉抽驗村不少於任務村的30%。
第二十五條 驗收主要針對組織領導、任務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資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個方面,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驗收內容和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2)進行。
第二十六條 驗收評分按百分制計算,分為四個等級,總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90分為良好,70~79分為合格,小於70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驗收結果將作為下年度安排項目的重要依據。對驗收不合格的地區和項目,要立即整改,並通報批評。
第七章 建後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按照水利部《關於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明確管理主體,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維修、養護、用水、節水、水費計收、水源保護等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工程充分發揮效益。
第八章 目標責任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目標責任單位都要同目標管理單位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雙方的任務與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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