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是2016年2月25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檔案。、
主要內容是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徵契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免徵印花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本文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設的供水工程設施。本文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飲水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總)站(廠、中心)、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