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於2011年11月21日由農業部、監察部以農經發〔2011〕13號印發。該《規定》共19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農業部、監察部印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農經發〔19975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
- 性質:規定
- 文號:農經發〔2011〕13號
- 時間:2011年11月21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於2011年11月21日由農業部、監察部以農經發〔2011〕13號印發。該《規定》共19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農業部、監察部印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農經發〔19975號)予以廢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於2011年11月21日由農業部、監察部以農經發〔2011〕13號印發。該《規定》共19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農業...
財務公開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把處理本村涉及國家的、集體的和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的財務活動情況,通過一定的形式(如上公開欄張貼、電子觸控螢幕、發放資料等)和程式告知全體...
(1998年2月10日) 省農辦、監察廳於2月10日發出《關於轉發農業部、監察部〈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的通知》(粵府農〔1998〕008號),要求各級政府和...
《武漢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條例》經2000年4月21日武漢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2000年6月1日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批准;根據2010年9月15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
武侯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為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健全完善民主理財制度,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增強村集體經濟...
為了規範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財務活動,保障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青龍滿族...
《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是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0年9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
(十二)公開制度;(十三)其他有關事項。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縣級農村集體資產主管部門申請註冊登記,獲取組織登記證書,並辦理銀行開戶等相關...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和完善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民主管理和財務公開制度、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債權債務管理制度、資產台賬制度、票據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
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是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集體收入的制度。目錄 1 財務收入 2 財務開支 3 財務預決算 4 資金管理崗 5 財務公開...
交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審核確認後簽字,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和報帳員簽字後向村民公布。(四)村委會在村民便於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公開欄,財務公開的內容要清楚...
加強農村集體財務活動的管理 學科 經濟學 第一條為了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內擁有、占用、使用農村集體資產的村、組社區性組織的財務公開。 第...
《徐州市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條例》意在為加強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與財務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尚未建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區行政村和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粵府〔2013〕第189號令)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下稱村(社)〕。
《黑龍江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條例》經2020年8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於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1-2] ...
按照“三年輪審”制度,組織好對村級財務的審計監督。結合財務公開工作,對集體土地徵用、集體企業改制以及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組織專項審計;組織村範圍內的“一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農村社會經濟合作社、經濟聯合社、鄉鎮經濟聯合總社,社區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區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管理。
本書按照報表項目對制度進行了深入地講解,並增加了大量實際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業務實例,詳細介紹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的內容和具體的核算方法,十分貼近村集體...
為加強農村財務管理,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保持農村和諧穩定,維護民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民眾的合法權益,現就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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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其他幹部、基層站所其他工作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民小組負責人,參照執行本規定。
農村集體財務雙代理制度是指不改變村集體經濟組織獨立核算單位,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民主監督權和收益分配權的前提下,經村社員代表大會同意,由村集體經濟...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章 資產管理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資產實行民主管理,資產狀況的公布一年不得少於兩次,並接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