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是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00年9月2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
- 單位:81301
- 發布日期:2000-09-27
- 生效日期:2001-03-01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9-27
【生效日期】2001-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施行《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的公告
2000年9月27日
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
(2000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獨立核算的村民小組、鄉(鎮)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的財務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會計年度結束後,村集體應當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將財務計畫執行情況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集體管理費支出限 擬訂予以指導。
收益分配應當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堅持以豐補欠、適當積累、壯大集體經濟實力。收益分配方案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方可執行。
村集體應當建立財務開支審批制度,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應當對村集體主管財務負責人的審批許可權作出明確規定。
資金收付應當取得合法的原始憑據,並有經手人、驗收人(證明人)、批准人的簽名。禁止無據收付款。
非出納人員不得保管現金。因工作需要委託他人代收款項的,代收人應當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內如數交給出納員。
村集體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收取的款物,應當登記造冊、及時上繳、張榜公布。代收款物不得截留挪用。
村集體購買的有價證券,應當入賬核算。
村民困難補助款的發放,由村集體研究決定,並張榜公布。
將村集體資產用於投資的,應當編制投資方案,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後,方可實施。
村集體生產經營項目發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村集體會計人員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進行管理,接受財政部門指導、監督。
聘用會計應當優先選用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村民或者其他人員;對未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必須取得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農村財會任用證》後,方可聘任。
村集體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本村集體的財會人員。
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村集體會計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或者《農村財會任用證》。
村集體財會人員應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和考核。
(一)執行國家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
(二)參加財務計畫的編制和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會議;
(三)承擔資金籌措和使用的財務監督以及資產保管工作;
(四)檢查指導村集體所屬單位的財務工作;
(五)拒絕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體財產所有權的行為;
(六)真實、準確、及時填寫會計賬目,填報農村經濟報表,保管會計檔案;
(七)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反映違反財務制度的問題。
前款所指監交人包括村集體負責人、村務監督小組成員。
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村集體財會人員離職交接工作予以指導、監督。
村集體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設定會計科目,使用借貸記賬方法。登記會計賬簿,填寫會計憑證,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統一使用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賬、表、簿、據。
不符合財務制度和未經村務監督小組審的會計憑證不得入賬歸檔。
(一)審查各項財務收支;
(二)檢查監督村集體負責人和財會人員執行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的情況;
(三)檢查監督財務公開情況;
(四)協助對村集體財務進行審計;
(五)聽取和反映村民對村集體財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村務監督小組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有違反財務制度行為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有關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並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對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務監督小組成員要求公開的專項或者重要的財務活動,村集體應當單獨公布,並附具說明。
對有違反財務制度的,村民有權向村務監督小組反映,也可以向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反映;村務監督小組、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監督。
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履行法定審計職權時,不得向村集體收取審計費用。審計經費列入農業部門行政管理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
(一)年度財務收支計畫及其執行情況;
(二)村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和債權、債務、損益情況;
(三)財務會計報表、憑證、賬簿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合法性;
(四)政府、部門所撥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接受捐贈、贊助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有價證券收益、承包金、租金等收入及其使用情況;
(七)土地補償費、土地作價入股金的收支和建設項目的預算、決算情況;
(八)村集體投資項目的賬目和損益情況;
(九)村集體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十)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一)因村集體經濟管理問題引起民眾不滿,需要審計的;
(二)需要進行重點審計調查的。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如實提供財務收支計畫及其執行情況、會計報表、經濟契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賬目,查閱有關檔案資料,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活動;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被調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並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四)發現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報表、憑證、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的,可以登記保存與被審計事項有關的賬冊資料。
(一)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作出詳細、準確的記錄,並註明資料來源;
(二)蒐集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原始資料、有關檔案、會議記錄和實物等,對不能或者不宜提取的,進行複製、拍照或者製作書面說明;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所作的記錄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由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註明原因;
(四)審計終結應當提出審計報告,並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五)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審計人員應當進一步核實情況,根據所核實的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必要的修改,並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併報送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收到審計建議書後,應當在六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向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反饋。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計結論或者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書。
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遇有特殊情況,作出複議決定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及時通知申請人。
複議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意見書不停止執行。
(一)不按規定編制財務計畫或者財務計畫未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而執行的;
(二)不按規定定期公開財務賬目或者報告財務計畫執行情況的;
(三)不按規定及時入賬核算政府下撥和社會捐贈、贊助的款物或者以村集體名義購買的有價證券的;
(四)不按規定建立固定資產登記保管制度或者提取折舊費的;
(五)不按規定實行賬和款、物,支票和印鑑分別管理的;
(六)會計憑證未經村務監督小組審核擅自入賬歸檔的。
(一)違反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擅自批准現金支出的;
(二)不按規定程式更換村集體財會人員的;
(三)財會人員不按規定辦理離職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的;
(四)不按規定程式擅自以村集體名義投資或者借貸資金的;
(五)不按規定程式擅自拍賣、轉讓、入股集體資產的;
(六)在審計工作中不如實提供財務賬目及其有關資料或者對審計意見書無異議又拒不改正的。
挪用村集體生產性資金用於非生產性支出,將上級下撥專項資金和接受社會捐贈、贊助的其他資金挪作他用,或者個人挪用村集體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占、私分村集體資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人限期退還;原物不能退還的應當作價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財會人員的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