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條約(辛丑各國和約)

辛丑條約

辛丑各國和約一般指本詞條

《辛丑條約》,亦稱“辛丑各國和約”“北京議定書”“中國與十一國關於賠償1900年動亂的最後協定”(英: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等,是中國清政府代表奕劻李鴻章與英、美、俄、法、德、意、日、奧、比、西、荷十一國外交代表,在義和團運動失敗、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後,於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辛丑條約》有中文、法文兩種文本,以法文本為準,共有12款,另加19個附屬檔案,主要內容包括:(1)中國對各國賠款4.5億兩白銀,價息合計超過9.8億兩白銀,並以關稅和鹽稅等作抵押;(2)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允許各國駐兵保護,不準中國人在界內居住;(3)拆毀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線設防的炮台,允許列強各國派兵駐紮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4)清政府保證嚴禁人民參加反帝運動;(5)外國認為各個通商章程中應修之處或其他應辦的通商事項,清政府概允商議;(6)懲辦“首禍諸臣”;(7)改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8)清政府對德、日道歉,等等。

《辛丑條約》被認為是中國近代史上失權最嚴重的不平等條約。《辛丑條約》的簽訂,進一步加強了帝國主義對中國的全面控制和掠奪,表明清政府已完全成為帝國主義統治中國的工具,標誌著中國已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概述內圖片來源:台灣政治大學資料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辛丑條約
  • 外文名: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
    Boxer Protocol
  • 別名:辛丑各國和約、北京議定書
  • 簽署時間:光緒二十七年(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
  • 簽署國:中國與十一國(八國聯軍組成方以及比、西、荷)
  • 條約性質不平等條約
  • 歷史影響:中國徹底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 中方代表李鴻章奕劻
背景,起因,簽訂過程,主要內容,條款總述,中國義務,列國義務,條約原文,議定條款,條約附屬檔案,後續事件,條約履行,條約廢除,主要影響,影響總述,政治影響,經濟影響,軍事影響,文化影響,評價,

背景

19世紀末,尤其是甲午戰爭後,帝國主義列強紛紛在中國取得“租借”海港和築路、開礦等重要投資特權,並且劃分“勢力範圍”,激烈爭奪和瓜分中國,造成中國空前嚴重的民族危機。這種危機感促成了人們的覺醒,救亡圖存成了當時最緊迫的要求。
辛丑條約
時局圖
一方面,在中國於甲午戰爭中戰敗並簽訂《馬關條約》後,主張變法維新的思潮占據了思想界的主流,由此催生出1898年的戊戌變法,但這次變法很快歸於失敗。
另一方面,在列強商品傾銷造成的生計困難以及教士活動增多造成的教案頻發等因素的作用下,中國廣大民眾反對和仇視外國侵略者的情緒日益高漲。由此發生義和團運動。該運動提出了“扶清滅洋”等口號,採取籠統的排外主義,並帶有強烈的迷信色彩。清政府中,亦有當權派企圖利用義和團來應對它所面臨的列強威脅。列強則一面向清政府施加壓力,要求它加緊鎮壓,一面準備直接出兵進行武裝干涉。

起因

1900年5月底,俄、英、法、美、德、意、奧、日八國不顧清政府的反對,聯合組織了軍隊,大量在天津集結。6月中旬,列強採取了新的侵略步驟,以清政府剿辦義和團不力,並在海口布設水雷與各國為難為由,攻占大沽炮台,並進而向北京進軍。
辛丑條約
八國聯軍在大沽口登入
雖然在帝國主義出兵時,一再向清政府表示,它們的目的只是鎮壓義和團,而不是與清政府為敵,但列強的解釋並不能消除其恐懼心理。清朝統治者擔心列強會趁機結束其統治和瓜分中國。
於是,在6月21日,清政府下令宣戰,一方面在京津沿途進行阻擊,在北京利用義和團攻打使館區。另一方面,清政府還通過駐外使節向各國尋求和談。然而,清廷對八國聯軍宣戰後,清軍一再潰敗。慈禧太后改任兩廣總督李鴻章為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命其從速來京,全權與各國協商議和。8月7日(七月十三日),八國聯軍逼近北京,清廷正式任命李鴻章為全權議和大臣,與列強談判。8月中旬,八國聯軍攻入北京。慈禧太后在逃跑途中命榮祿徐桐崇綺留京乞和,後再派慶親王奕劻與李鴻章,共同協商議和事宜。

簽訂過程

面對清廷的乞和,侵華列強反應不一。沙俄為誘迫清廷承認它侵占東三省合法化,首先表示承認李鴻章代表資格,贊同與清廷議和,將在京俄國公使和軍隊撤往天津。英、德等國希望索取更多利益,強烈反對與素有親俄傾向的慈禧政權開議,拒不承認李鴻章的代表資格。德國因其公使克林德被擊斃而更加記恨清廷,甚至與英國商定準備拘捕李鴻章,阻撓清廷與俄國的交涉。
辛丑條約(辛丑各國和約)
李鴻章
為此,李鴻章從廣州抵滬後遲遲不敢北上,但也開始為談判做內外準備,包括要求清廷鎮壓義和團以及與列強周旋等等。同時,俄國極力為清廷斡旋,力勸英、德放棄了拘捕李鴻章的打算。八月二十三日,李鴻章在俄軍保護下抵達塘沽,並很快赴京,在各國公使間奔走。德國提出以懲辦慈禧太后、端王載漪等戰爭禍首作為議和的先決條件,從而使和談無法進行。
帝國主義各國圍繞是否與清廷和談、以及李鴻章代表資格等問題進行的爭論,實際是各國在華挑選代理人的矛盾顯現。
俄國支持素有親俄傾向的慈禧和李鴻章;英、美等國則支持光緒帝;德國明顯傾向英國,以拖延時間,等待德國元帥、八國聯軍總司令瓦德西(1832―1904)來華,以便擴大對華侵略戰爭。
閏八月中旬,瓦德西抵達北京後,執行德皇指令,多次拒絕李鴻章求見,指揮聯軍向直隸發動武裝進攻。瓦德西的激烈做法,不僅引起俄國強烈不滿,英、美等國也害怕德國獨受其益,遂一面派兵參與擴大侵華的軍事行動,以待日後分贓時能多得一些侵略利益,一面又表示希望儘快結束戰爭。特別是八國聯軍逼進山西,觸動英國在山西的侵略利益時,英國更強烈地呼籲停戰。英、美等國態度的轉變,迫使德國不得不就此止步,為清廷乞和打開了方便之門。
慈禧為取得各國寬恕,於閏八月初三發布懲處肇禍諸臣的上諭。劉坤一張之洞李鴻章等也極力為慈禧開脫,將宣戰責任歸咎載漪。清廷及封疆重臣的這些表現,使列強感到慈禧已經馴服,繼續支持這個馴服政府對他們大為有利。另外,歐洲各國也擔心拋棄慈禧,將導致清朝廷垮台,喪失訛詐中國的機會和可能。這樣,在挑選代理人的問題上,歐洲列強態度漸趨一致,最終決定“保全”慈禧,開始與清廷議和。
1900年10月,法國率先提出懲治禍首、賠款、拆除大沽炮台等六項要求,作為與清政府談判的基礎。經各國公使多次會議加以補充、修改,12月24日,11國(八國之外加上比利時、西班牙和荷蘭)共同向清廷提出《議和大綱》12條。清政府完全接受。
1901年9月7日(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奕劻、李鴻章代表清朝廷,在北京東交民巷西班牙使館中與德、奧、比、英國、美、法、意、日、俄、荷、西11國公使會晤,
十一國公使
國家
公使
公使穆默(Alfons Mumm von Schwarzenstein)
公使齊乾(M. M. Czikann von Wahlborn)
公使姚士登(M. Joostens)
公使薩道義(Sir Ernest Mason Satow)
公使柔克義(M. W. W. Rockhill)
公使鮑渥(M. Paul Beau)
公使薩爾瓦葛(Marquis Salvago Baggi)
公使小村壽太郎(Komura Jutarō)
公使克羅伯(M. F. M. Knobel)
公使格爾思(M. M. de Giens)
公使葛絡乾(M. B. J. de Cologan)
條約全稱,是“中國與十一國關於賠償1900年動亂的最後協定”(法文:protocole final pour le règlement des désordres de 1900 entre l'Autriche-Hongrie, laBelgique, laFrance, l'Allemagne, laGrande-Bretagne, l'Italie, leJapon, lesPays-Bas, laRussie, l'Espagne, lesÉtats-Uniset laChine;英文:Austria-Hungary, Belgium, France, Germany, Great Britain, Italy, Japan, Netherland, Russia, Spain,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 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1900),之所以在西方文本中稱之為“協定”而非“條約”,在於慈禧雖以光緒帝為名發布宣戰詔書,卻並未依照一般國際法的慣例,將宣戰照會交予各國在京使領館處,使得宣戰程式不甚完備,進而影響了對該檔案的法律界定;實際上,列強不承認八國聯軍的軍事行動是戰爭,因此有意避免用“和約”二字。除了這一正式稱呼外,這一條約在西方也被簡稱為“拳亂協定”(法文:Protocole de paix Boxer;英文:Boxer Protocol)。
條約以法文本為準,十二款條約是早已議定好的,無須再議,各代表依序在12個文本上籤字後,正式生效。因這一年是農曆辛丑年,故該條約亦被稱為“辛丑條約”。

主要內容

條款總述

《辛丑條約》是在1900年12月22日的《議和大綱》的基礎上經過談判而締結的,按《議和大綱》的分款辦法共列出12款,另加19個附屬檔案。附屬檔案是條約談判過程中形成的檔案,主要是清廷批准某項談判結果的諭旨,還包括一些照會和涉及某款項的具體規定。

中國義務

學者張海鵬指出,《辛丑條約》的12款條目大略可分為四項內容:一、道歉,二、懲戒,三、修約,四、外交改制。
道歉一項包括第一、第三、第四共三款,主要有:清廷派醇親王載灃為頭等專使大臣赴德國對克林德公使被殺一案表示道歉,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赴日本對日本駐華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殺表示道歉,在克林德被殺處所豎立銘志之碑,為各國被損毀之墳塋建立“滌垢雪侮之碑”。
懲戒一項,內容最多,包括了第二、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共七款,集中體現了帝國主義列強侵略中國的目的,揭示了《辛丑條約》的性質。細分起來,懲戒一項又可分為三個子項:
辛丑條約(辛丑各國和約)
各國代表在《辛丑條約》上的簽字
對中國政府官員和中國人民的懲戒,涉及第二及第十款,規定對中央王大臣處死及永遠監禁的有12人,對地方總督、巡撫以下官員處死及革職的百餘人;規定“將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附屬檔案開列的各省府縣地名雖只有46處,由於停止北京會試及山西、順天鄉試,舉人以上至進士的高層次考試涉及全國。前款是對現職官員的直接懲罰,後款是對準備進入官僚層的廣大士大夫的間接懲罰。還規定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者加入具有反帝性質的組織,違者一律處斬;地方各省督撫、文武大吏及有司各官,對轄區內發生的排外事件,必須立即彈壓懲辦,否則即行革職,永不敘用。所有各項懲處規定,須由清政府在全國各府廳州縣布告張貼兩年之久。這是針對中國全體人民發出的懲戒。
賠款,涉及第6款,規定賠款總額為45000萬兩海關銀,年息四厘,自1902年1月1日起,至1940年止,39年內,需付本息銀總計982238150兩,各省地方賠款2000萬兩不計在內。
從政治、軍事上保證帝國主義列強在華權力,使其對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的懲戒轉變為物質的力量,這涉及第五、第七、第八、第九諸款,規定在北京建立使館區並劃定使館區界址,禁止中國民人居住,使館區由使館自行管理,並由各國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使館區成為“國中之國”,成為在中國首都監視清政府的一支超級政治力量;規定削平大沽炮台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並在黃村、廊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皇島、山海關等12處駐紮各國兵隊,“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虞”。禁運軍火入境,為期二年,如有必要,亦可續展。
修約一項,涉及第十一款一款,規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為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議商”,保證列強隨時提出修改對華通商行船各條約的權力。
外交改制一項,涉及第十二款一款,規定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規定變通各國使臣覲見禮節。

列國義務

以上共12款,均為清政府應對其他簽約國承擔的條約義務;各簽約國對清政府承擔的義務則只有一項,即“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館兵隊外”,於西曆1901年9月17日(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全部撤出北京,“並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於西曆1901年9月22日(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撤出直隸省。

條約原文

議定條款

大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穆默;
辛丑條約(辛丑各國和約)
《辛丑條約》文本上各國蓋印
大奧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齊乾;
大比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姚士登;
大西欽差駐紮中華全權大臣葛絡乾;
大美國欽差特辦議和事宜全權大臣柔克義
大法欽差全權大臣駐紮中國京都總理該國事務便宜行事鮑渥;
大英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薩道義;
大意欽差駐紮中華大臣世襲侯爵薩爾瓦葛;
日本國欽差全權大臣小村壽太郎
大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克羅伯;
大俄欽命全權大臣內廷大夫格爾思;
大清欽命全權大臣便宜行事總理外務部事務和碩慶親王;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大臣直隸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李鴻章;
今日會同聲明,核定大清國按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當經大清國大皇帝於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降旨全行照允,足適諸國之意妥辦(附屬檔案一)。
第一款(一)
大德國欽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事,前於西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歷四月二十三日,奉諭旨親派醇親王載灃為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醇親王已遵旨於西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歷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
第一款(二)
大清國國家業已聲明,在遇害該處所豎立銘志之碑,與克大臣品位相配,列敘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書以拉丁、德、漢各文。前於西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六月初七日,經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文致太德國欽差全權大臣(附屬檔案三)。現於遇害處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滿街衢,已於西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歷五月初十日興工。
第二款(一)
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將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後降旨,所定罪名,開列於後(附屬檔案四、五、六)。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均定斬監候罪名,又約定如皇上以為應加恩貸其一死,即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永不減免;莊親王載勛,都察院左都御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均定為賜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啟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為即行正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身死,追奪原官,即行革職。又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聯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駁殊悖諸國義法極惡之罪被害,於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諭開復原官,以示昭雪(附屬檔案七)。莊親王載勛已於西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歷正月初三日、英年趙舒翹已於二十四日即六日均自盡。毓賢已於廿二日即初四日、啟秀徐承煜已於廿六日即初八日均正法。又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廿五日上諭將甘肅提督董福樣革職,俟應得罪名,定讞懲辦。西曆本年四月廿九、六月初三、八月十九等日即中歷三月十一、四月十七、七月初六等日先後降旨,將上年夏間凶慘案內所有承認獲咎之各外省官員,分別懲辦。
第二款(二)
上諭將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附屬檔案八)。
第三款
因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國大皇帝從優榮之典,已於西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中歷五月初三日降旨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附屬檔案九)。
第四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在於諸國被污瀆及挖掘各墳墓建立滌垢雪侮之碑,已與諸國全權大臣契約商定,其碑由各該國使館督建,並由中國國家付給估算各費銀兩,京師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此項銀兩,業已付清。茲將建碑之墳墓,開列清單附後(附屬檔案十)。
第五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不準將軍火暨專為製造軍火各種器料運入中國境內,已於西曆一千九百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初四日降旨禁止進口二年。嗣後如諸國以為有仍應續禁之處,亦可降旨將二年之限續展(附屬檔案十一)。
第六款
按照西曆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中歷四月十二日上諭,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此款系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條款內第二款所載之各國各會各人及中國人民之賠償總數(附屬檔案十二)。
(甲)此四百五十兆系海關銀兩,照市價易為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左:海關銀一兩,即德國三馬克零五五,即奧國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國圓零七四二,即法國三佛郎克五,即英國三先令,即日本一圓四零七,即荷蘭國一弗樂零七九六,即俄國一盧布四一二。俄國盧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理亞四二四。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釐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附屬檔案十三)。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市價易金付給。還本於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至一千九百四十年終止。還本各款,應按每屆一年付還,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初一日。付還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惟中國國家亦可將所欠首六個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於三年內付還。但所展息款之利,亦應按年四厘付清。又利息每屆六個月付給,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給。
(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辦理。如後諸國各派銀行董事一名會同將所有由該管之中國官員付給之本利總數收存,分給有干涉者,該銀行出付回執。
(丙)中國國家將全救保票一紙交駐京諸國欽差領銜手內。此保票以後分作零票,每票上各由中國特派之官員畫押。此節以及發票一切事宜,應由以上所述之銀行董事各遵該國飭令而行。
(丁)付還保票財源各進款,應每月給銀行董事收存。
(戊)所定承擔保票之財源,開列於後:一、新關各進款,俟前已作為擔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給之後,余剩者又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將所增之數加之。所有向例進口免稅各貨,除外國運來之米及各雜色糧面並金銀以及金銀各錢外,均應列入切實值百抽五貨內。二、所有常關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三、所有鹽政各進項,除歸還泰西借款一宗外,余剩一併歸入,至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諸國現允可行,惟須—二端:一將照估價抽收進口各稅,凡能改者皆當急速改為按件抽稅幾何。改辦一層如後,以為估算貨價之基、應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三年卸貨時各貨牽算價值,乃開除進口及雜費總數之市價。其未改以前,各該稅仍照估價徵收。二北河黃浦兩水路,均應改善,中國國家及應撥款相助。至增稅一層,俟此條款畫押兩個月後,即行開辦,除在此畫押日期後至遲十日已在途間之貨外,概不得免押。
第七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各使館境界以為專與住用之處。並獨由使館管理。中國民人,概不準在界內居住。亦可由行防守,使館界線於附屬檔案之圖上標明如後(附屬檔案十四):東面之線,系崇文門大街,圖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北面圖上系五、六、七、八、九、十等宇之線,西面圖上系一、二、三、四、五等宇之線;南面圖上系十二、一等字之線,此線循城牆南址隨城垛而畫。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歷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中國國家應允諸國分應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第八款
大清國國家應允將大沽炮台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現已設法照辦。
第九款
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歷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處。今諸國駐防之處,系黃村、郎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王島、山海關
第十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兩年之久,在各府廳州縣將以後所述之上諭頒行布告:
(一)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讎敵之會,違者皆斬(附屬檔案十五)。
(二)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四月二十九、八月十九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三月十一、七月初六等日上諭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裁明。
(三)西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歷七月初六日上諭,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
(四)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各省撫督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於所屬境內均有保平安之責,如復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或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之員,即行革職,永不敘用,亦不得開脫別給獎敘(附屬檔案十六)。以上諭旨現於中國全境漸次張貼。
第十一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為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按照第六款賠償事宜,約定中國國家應允襄辦改善北河黃浦兩水路,其襄辦各節如左:
(一)北河改善河道,在1898年會同中國國家所興各工,盡由諸國派員興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務交還之後,即可由中國國家派員與諸國所派之員會辦,中國國家應付海關銀每年六萬以養其工。
(二)現設立黃浦河道局經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該局各員,均代中國及諸國保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預估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管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兩,此數平分,半由中國國家付給,半由外國各干涉者出資。該局員差並權責進款之詳細各節,皆於後附檔案內列明(附屬檔案十七)
第十二款
西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國六月初九日降旨,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此上諭內已簡派外務部各王大臣矣(附屬檔案十八)。且變通諸國欽差大臣覲見禮節,均已商定由中國全權大臣屢次照會在案。此照會在後附之節略內述明(附屬檔案十九)。
茲特為議明以上所述各語,及後附諸國全權大臣所復之文牘,均系以法文為憑。大清國國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足適諸國之意妥辦,則中國願將一千九百年夏間變亂所生之局勢完結,諸國亦照允隨行。是以諸國全權大臣奉各該國政府之命代為聲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館兵隊外,諸國兵隊即於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即中歷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全由京城撤退。並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亦於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由直隸省撤退。
今將以上條款繕定同文十二分,均由諸國全權大臣畫押,諸國全權大臣各存一分,中國全權大臣收存一分。
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 日
光緒二十七年七月 日
在北京定立

條約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一
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奉旨,奕劻、李鴻章電悉、覽,所奏十二條大綱,應即照允,欽此。
附屬檔案二
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諭旨,醇親王載灃,著授為頭等專使大臣,前赴大德國敬謹將命,前內閣侍讀學士張翼,副都統蔭昌,均著隨同前往,參贊一切,欽此。
附屬檔案三
(光緒帝命令為被殺德使克林德建碑的旨意,略)
附屬檔案四
(光緒帝命令懲辦親王載勛等皇親的旨意,略)
附屬檔案五
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諭:禮部尚書啟秀、前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著先行革職,著奕劻、李鴻章查明所犯確據,即行奏明,從嚴懲辦。欽此。
附屬檔案六
(光緒帝命令加重上述附屬檔案四、五的懲罰的旨意,略)
附屬檔案七
(光緒帝命令徐用儀等復職的旨意,略)
附屬檔案八
光緒二十七年七月初六日內閣奉上諭:本日奕劻、李鴻章具奏,各國議定,滋事地方停止文武考試各五年一折,據稱順天、太原地方鄉試,仍應停止;其單開山西省之太原府、忻州、太谷縣、大同府、汾州府、孝義縣、曲沃縣、大寧縣、河津縣、岳陽縣、朔平府、文水縣、壽陽縣、平陽府、長子縣、高平縣、澤州府、隰州、蒲縣、絳州、歸化城、綏遠城;河南省之南陽府、光州;浙江省之衢州府;直隸省之北京、順天府、保定府、永清縣、天津府、順德府、望都縣、獲鹿縣、新安縣、通州、武邑縣、景州、灤平縣;東三省之盛京、甲子廠、連山、徐慶街、北林子、呼蘭城;陝西省之寧羌州;湖南省之衡州府等地方,均應停止文武考試五年。著各該省督撫、學政,遵照辦理,出示曉諭。欽此。
附屬檔案九
五月初三日接準西安軍機處東電內開:奉旨:“戶部右侍郎那桐著賞給頭品頂戴,授為專使大臣,前往大日本國敬謹將命。欽此。”應照會貴大臣,請煩查照,須至照會者。
光緒二十七年五月初四日
附屬檔案十
京都左近被污瀆之諸國墳塋清單:
英國墳塋一處,法國墳塋五處,俄國墳塋一處,總計七處。
附屬檔案十一
七月十二日奉上渝:各省將軍、督撫暨各關監督,先於兩年內,將所有外洋軍火及專為製造軍火器料,一概不準販運進口,該部知道。欽此。
附屬檔案十二
(中國對各國承認戰爭賠償的照會,略)
附屬檔案十三
還本息表(中國對各國承認戰爭賠償的照會,略)
附屬檔案十四
使館界線說帖 (確定使館區界限,略)
附屬檔案十五
(光緒帝禁止抗外行動的旨意,略)
附屬檔案十六
(光緒帝禁止抗外行動的旨意,略)
附屬檔案十七
(中國改善水路河道的計畫,略)
附屬檔案十八
六月初九日上諭:從來設官分職,惟在因時制宜,現當重定和約之時,首以邦交為重,一切講信修睦,尤賴得人而理。從前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辦理交涉,雖歷有年所,惟所派王大臣等,多系兼差,未能殫心職守,自應特設員缺,以專責成。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著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簡派和碩慶親王奕劻總理外務部事務。體仁閣大學士王文韶著授為會辦外務部大臣;工部尚書瞿鴻禨著調補外務部尚書,授為會辦大臣;太僕寺卿徐壽朋、候補三四品京堂聯芳,著補授外務部左、右侍郎。所有該部應設司員額缺、選補章程,各堂司、各官應如何優給俸糈之處,著政務處大臣會同吏部妥速複議具奏。欽此。
附屬檔案十九
覲見禮節說帖
一、諸國使臣會同或單行覲見大清國大皇帝時,即在大內之乾清宮正殿。
二、諸國使臣覲見時來往乘轎至景運門外,在景運門換乘椅轎至乾清門階前,降輿步行至乾清宮大皇帝前,禮成後,諸國大臣一體回館。
三、每值使臣呈遞敕書或國書時,大皇帝必遣加用黃袢如親王所乘之綠轎到館,將使臣迎入大內,禮成後,仍一體送回,來往之時,必派兵隊前往使館迎送。
四、每值呈遞敕書或國書時,其書在使臣手內,必由大內之各中門走進,直到駕前,禮成後,即由已定諸國使臣覲見禮節所議各門而回。
五、使臣所遞敕書或國書,皇帝必親手接收。
六、如皇帝欲款宴諸國使臣,現已議明,應在大內之殿廷設備,皇帝亦躬親入座。
七、總之,無論如何,中國優禮諸國使臣,斷不至與彼此兩國平行體制有所不同。
(以上條約附屬檔案參見詞條“《辛丑條約》附屬檔案”)

後續事件

條約履行

《辛丑條約》的中方義務,涉及遣使道歉、懲處官員、暫停科舉、支付賠款、修改條約、改革外交等各方面。
辛丑條約(辛丑各國和約)
載灃使德期間合影
載灃使德道歉,是清廷第一次遣親王出使外國。載灃在條約簽訂前即根據議和大綱等檔案而啟程,並因出使中的表現得到中外輿論的較高評價。那桐使日,則見其《東使日記》。
懲處官員,在條約簽訂前就已展開。在以中央官員為主的12名“禍首”中,載瀾載漪等9人被清廷處斬立決斬監候至革職不等,剛毅等3人已死,亦被事後革職。在地方官員乃至拳民總計142人的懲處名單中,大部分亦被追究,包括3人(一說4人)被處斬立決、11人被除斬監候、8人流放、33人革職永不敘用等。(其中不包括聯軍自行殺害的廷雍恩海)1921年,被流放新疆多年的載漪回京,還引發列強抗議,使他被北洋政府驅逐回戍地。
辛丑條約(辛丑各國和約)
應列強要求興建的克林德牌樓
暫停科舉的範圍,涉及九個省、數十個府縣。列強在簽約前就北京會試做出讓步,但山西省城太原的鄉試仍屬禁辦之列,以致山西省被迫在壬寅科(1902年)和癸卯科(1903年)的鄉試中借用陝西貢院與陝西省進行合闈考試。
在修改條約的問題上,1902年(光緒二十八年)後,清政府依照《辛丑條約》約定與多國進行了一系列涉及“商約”的談判,並與英、美、日、葡四國簽署了《續議通商行船條約》。
在外交改制方面:關於使館區,清廷原設在東交民巷中的兵部、工部、鴻臚寺等諸衙門紛紛遷出,民宅也作價拆毀,列強則新建、重建、改建了一批外交建築,並駐兵把守;關於列強駐軍,一說其總數實際達6000人之多(包括使館區2000人);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等等。
辛丑條約(辛丑各國和約)
保留了庚子事變彈痕的英國公使館(牆上英文為“以免我們忘記“)
賠款支付問題,相對複雜。除《辛丑條約》明文表述的9.8億餘兩白銀外,還有條約同樣規定的、因利息提前計算增加的900多萬兩白銀,若再加上各地方賠款二千萬兩白銀,則總數額在十億兩以上。在執行中又出現了“還金還銀之爭”、“金佛朗案”等爭端,以及緩付、退還、停付等一系列情況。截至1938年,中國支付的賠款數額一說為668661220海關兩(即關平兩)(因部分利息之收回,實付664209664兩),另說為652377987關平兩。其中所謂退款,始自1908年(光緒三十四年)美國的核定退款,在中國政府的要求下,法、英、日。比、意、荷等亦有退款舉動,退款部分被用於發展中國實業和教育之用,也有的如法國退款有名無實、日本退款由日本政府控制,遭到中國政府抵制或各方人士反對。(參見主詞條:庚子賠款

條約廢除

對德、奧、俄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中國加入協約國參戰,作為戰勝國,停止對戰敗的德、奧賠款支付;十月革命勝利後,俄國部分的庚款餘額,蘇俄亦在1920年宣布放棄。
辛丑條約(辛丑各國和約)
一戰後被拆毀的克林德牌樓(後改“公理戰勝牌樓”)
對日、意、西、英、美
1940年11月,日本與汪偽政權簽訂條約,“撤銷其在中華民國所有的治外法權,並交還其租界”。這實際上是瓦解已遷都重慶的國民政府的抗戰意志的策略。為了提升重慶國民政府的地位,並挽救其日益受到挑戰的威望,蔣介石也將廢除各國對華的不平等條約,作為外交的主要內容。然而在此後的一段時期內,儘管蔣介石做出了積極的外交努力,但英蘇忙於歐戰、無暇顧及遠東,美國也極力避免過早地與日本發生衝突,所以對蔣的建議反應冷淡。
1941年12月8日,日本偷襲珍珠港,向美國不宣而戰。太平洋戰爭爆發,轉機也隨之來臨。珍珠港事件的第二天,中國政府便向日德意三國宣戰,宣布“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契約,有涉及中日、中德、中意之關係者,一律廢止”。這樣,中國與日本、義大利及其軸心國同盟的西班牙所簽署《辛丑條約》的相關條款,至此廢止,而德國從《辛丑條約》中所獲得一切權益也早在一戰後就被中國收回。
不止如此,由於世界政治格局的迅速變化,中國與其他《辛丑條約》簽約國的廢約交涉,也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契機。1943年1月11日,駐美大使魏道明與美國國務卿赫爾在華盛頓簽訂《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之條約》。同一天,外交部長宋子文與英駐華大使薛穆也在重慶簽訂《關於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權條約》。中國與英、美兩國之間的《辛丑條約》正式廢止。
其他國家
中國與英美交涉的成功,對其他的國家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1943年10月20日,中比條約第二條,1945年5月29日,中荷條約第三條;1946年2月28日,中法條約第三條,均做出同樣規定,廢除《辛丑條約》。《辛丑條約》原簽字國,共十一國。除上述英、美、比、荷、法五國外,其餘如德、奧、俄、日、義大利、西班牙六國,因宣戰或改定新約,也已取消。
至於瑞典、挪威、丹麥、葡萄牙、雖非辛丑條約簽字國,因有使館界等關係、於1945年4月5日、1943年11月10日、1946年5月20日、1947年4月1日,先後以條約或換文放棄。至此,《辛丑條約》強加於中國的約束基本得以清空,列強通過《辛丑條約》在中國獲得的權益只剩下使館界一些房屋的產權而已。
1947年12月26日,《北平使館界官有資產及官有義務債務清理委員會與外籍顧問協定書》的簽字儀式在北平市政府西花廳舉行,抗戰勝利後北平市政府收回使館界的工作,至此也宣告結束。

主要影響

影響總述

《辛丑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賠款數目最龐大、主權喪失最嚴重、精神屈辱最深沉,從而給中國人民帶來空前災難的不平等條約。學術界一般認為,《辛丑條約》的簽訂,標誌著中國半殖民地地位的最終形成,乃至於認為它標誌著中國已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不過,也有部分學者提出商榷,認為中國半殖民地化的進程並未結束於《辛丑條約》、半封建社會的形成標誌不宜採用《辛丑條約》乃至於對“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這一概念本身提出商榷。

政治影響

主權喪失
《辛丑條約》的簽訂,使列強得以控制了清廷除田賦之外的主要財政來源,並進一步強化了對清廷政治和軍事控制;其中,對義和團肇事者的懲罰,則體現出國家司法主權喪失殆盡。在這種情勢下,以慈禧太后為首的晚清政府,則成為帝國主義勢力統治中國的工具。尤其是,《辛丑條約》規定了清政府必須承擔鎮壓中國人民反帝鬥爭的義務,有觀點認為,這充分說明清政府通過《辛丑條約》的簽訂完全成為列強的“守土官長”和“洋人的朝廷”。
辛丑條約(辛丑各國和約)
帝國主義劃分勢力範圍瓜分中國
義和團運動後,列強各自均無實力獨吞中國。由於美國提出“門戶開放”政策並得到各帝國主義國家的同意,遂形成了各侵略者在華“利益均沾”的格局。《辛丑條約》簽訂後,各帝國主義國家在中國許多地方劃分了各自的“勢力範圍”,使中國變成了被共管的半殖民地。這個過程中,列強時有衝突,日俄戰爭就是一例。這場發生在中國土地上的帝國主義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災難,而清政府則屈辱地宣布中立,並在事後承認了日俄所籤條約的分贓規定。
晚清新政
《辛丑條約》簽訂後,清廷統治出現了嚴重的危機。清廷需要緩和矛盾,延續統治。與此同時,由《辛丑條約》談判而展開的懲罰涉事官員的行動,客觀上也打擊了清政府中最頑固保守的勢力,為“新政”掃清了道路。其他一些條款也對舊制度形成了衝擊,例如暫停科舉就對科舉制的最終廢除產生了影響。1901年(光緒二十七年),清廷宣布“變法”,即清末新政,其內容包括提倡民族工業、廢科舉、設學校、派留學生等、練兵籌餉等等。
反抗運動
清廷在《辛丑條約》前後鎮壓義和團運動,受到義和團的反抗。此後,帝國主義勢力的侵略和清廷的對外賣國、對內壓榨,使廣大勞動人民的生活更加困苦,各地民變此伏彼起,據不完全統計,光緒二十八年至宣統三年(1902—1911年),全國各地民變多達1300 余起。這削弱了清皇朝的統治,使它陷入了四面楚歌的困境,為辛亥革命的爆發創造了客觀的社會環境和民眾基礎。具有反帝愛國性質的拒俄運動收回利權運動抵制美貨運動也紛紛展開,一些參與者進而懂得只有推翻清廷才能挽救民族危亡。如拒俄運動失敗後,黃興陳天華等一部分留日學生就立即組成了革命團體軍國民教育會。他們拋棄了以往“乞憐於滿洲政府”的做法,從此走上了反清革命的道路。

經濟影響

《辛丑條約》確定的巨額賠款,是列強對中國空前的大規模勒索,清政府不堪負擔,只得允許各地增加各種稅捐,把賠款負擔轉嫁到全國人民頭上,並指定各省分攤賠款數目,最多的江蘇、四川、廣東分別攤賠250萬、220萬、200萬兩,其次江西、浙江各攤140萬兩,湖北、安徽也分攤到120萬、100萬兩,其餘的省分攤30萬至90萬不等,最困難的貴州也攤到20萬兩,總計各省每年共攤賠1880萬兩。
《辛丑條約》簽訂後,在賠款之外,帝國主義各國也加緊了對中國其他形式的掠奪和控制。它們除繼續在中國遍設各種工廠外,還進一步奪取築路和開礦的權利,用直接投資和高利貸兩種方式把持中國鐵路、礦山。到1911年(宣統三年)為止,中國已修成的鐵路總長為9292 公里,其中有40%是控制在列強手中。另據統計,至清末,帝國主義國家已經控制了中國煤礦機器開採量的90%以上,而中國的鐵礦生產則全部被帝國主義所控制。在航運業、棉紡業、造船業、菸草業、金融業等方面,帝國主義的投資也迅速增加。帝國主義對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的滲透和控制,把中國進一步推向了殖民地的深淵。

軍事影響

《辛丑條約》規定,外國軍隊可以駐紮北京(包括東交民巷使館區)及從北京至山海關沿線十二個重要地區。日本的“清國駐屯軍”(後來的中國駐屯軍日軍華北駐屯軍),就是在條約簽訂前夕以“護路”、“護僑”為名派遣、簽訂後正式宣布編制的一支駐軍;也可以說,它是《辛丑條約》的產物。這支部隊人數屢經變動,華北事變後,日本在列強的默許下,於1936年將駐屯軍編制升格,擴充駐軍人數,並不斷在北平豐臺等地向中國軍政當局進行軍事挑釁,最終導致七七事變的爆發。東京審判涉及這段史事時,還曾圍繞《辛丑條約》展開調查。

文化影響

《辛丑條約》簽訂後,清政府除被迫進一步敞開國門外,還對來華旅遊的外國人加以刻意保護,民國也延續了這一點,由此,中國年均接待的入境旅遊者快速增長。這一現象是殖民意志的體現,但對催生中國近代旅遊業,帶動來華貿易與投資活動,加速“西學東漸”的進程以及推動國際漢學的發展等等,也都起到了積極作用。此外,作為《辛丑條約》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美國退還庚款”及辦學事件,儘管作為屈辱的庚子賠款的衍生物、而在傳統上被視為美國對華“文化侵略”的手段,但其對中美兩國的科學技術和文化交流、中國近代文教事業和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乃至青年留學去向產生的影響,也得到了學界的關注。
辛丑條約(辛丑各國和約)
源於庚款辦學的清華大學

評價

慈禧太后光緒帝:①昨據奕劻等電呈各國和議十二條,大綱業已照允。仍電飭該全權大臣,將詳細節目悉心酌覈,量中華之物力,結與國之歡心。②今茲議約,不侵我主權,不割我土地。念列邦之見諒,疾愚暴之無知,事後追思,慚憤交集。惟各國既定和局,自不至強人所難。
辛丑條約(辛丑各國和約)
《辛丑條約》簽訂後兩宮迴鑾
蔡東藩:中外議和,訂約十二款,不必一一推究利弊,即此四百五十兆之賠款,已足亡中國而有餘。原約賠款計四百五十兆兩,分三十九年償清,息四厘,子母並計,不啻千兆。此千兆巨款,盡由中國人負擔,以二三權貴之頑固昏謬,釀成莫大巨禍,以致四萬萬人民,俱凋瘵捐瘠,千載以後,不能不嘆息痛恨於若輩也。載漪以下,黜戮有差,其實萬死不足蔽辜。
周恩來:①進兵者八國日、美在內,參與其事者十數國。戰後結辛丑條約,賠款四百五十兆,各國都分沾無遺。這真是國際帝國主義联合進攻的開始,使我們得以認清榨壓中國民族的敵人一個不漏。且這種聯合形式,更是華府會議後國際共管中國的胚胎。從新銀行團總攬中國利權起,繼之臨城通牒簽字者十六國,長江外艦實行聯防,廣州稅關問題有十六隻外艦示威,那一件不是庚子聯軍、辛丑條約的擴大行動。②我們更可擴大說,派八國聯殘殺中國人,結辛丑條約,至今猶在執行的帝國主義列強,實永無顏面和被壓迫的中國民族言和言好。除非他們的帝國主義崩潰,殺個你死我活。這正是“九七”紀念帝國主義和中國民族決最後死戰的口號。
蔣中正:中國的國際關係至《辛丑和約》遂入於第三個時期。······在此時期,初則《辛丑條約》,賠款議和,清廷之威信固從此掃地,而人民的生計亦從此而日蹙一日。中國在此險惡的瓜分潮流之中,雖因列強國際政策的轉變,僥倖於形式上的不亡,然而清廷懼外的心理,已達於極點,且因之進而發展其媚外的心理。
辛丑條約(辛丑各國和約)
中英、中美簽訂新約的場景(攝於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紀念館)
蔣廷黻:①拳匪之亂的結束是《辛丑條約》,除懲辦禍首及道歉外,《辛丑條約》有三個嚴重的條款。第一,賠款······第二,各國得自北京到山海關沿鐵路線駐兵。近來日本增兵平津,就藉口《辛丑條約》。第三,劃定並擴大北京的使館區,且由各國留兵北京以保御使館。②這種條款,夠嚴重了。但我們所受的損失最大的還不是《辛丑條約》的各款。此外還有東三省的問題。
呂思勉:①權利之喪失既多,體面亦可謂喪失淨盡了。②而孝欽後自迴鑾以後,排外變而為媚外;前此之力阻變革者,至此則變為貌行新政,以敷衍國民。宮廷之中,驕奢淫佚,朝廷之上,昏庸泄沓如故。滿清政府至此,遂無可維持,而中國國民,乃不得不自起而謀政治的解決。
龔書鐸:《辛丑條約》是帝國主義強加在中國人民身上的沉重枷鎖。巨額的賠款嚴重破壞了中國的社會經濟,不僅加劇了清廷財政危機,而且使列強得以控制了清廷除田賦之外的主要財政來源;使館區的設立,炮台的拆除,軍隊的駐紮等,使列強進一步強化了對清廷政治和軍事控制。它又一次使中國的主權受到嚴重的破壞,大大加深了中國社會的半殖民地化程度,給中國人民造成深重的災難。
費正清劉廣京等《劍橋中國晚清史》:①《辛丑各國和約》嚴重地侵犯了中國的主權。武器輸入被禁止,大沽及其他炮台被拆毀,外國在使館區內駐紮軍隊,外國有權從北京到沿海派駐軍隊:所有這一切都損害了中國的自衛力量。有關中國國內許多地方暫停科舉考試的條款,則是對中國內政的公然干涉。②四億五千萬兩賠款加上利息,如要全部付清,總數達982,283,150兩,比原數多出一倍以上。由於支付必須用外國貨幣,尤其在銀價猛跌的那幾年,中國在折算中又遭受額外的損失。這樣大量資本的外流即使不致使中國的經濟完全不能增長,也使它受到了抑制。③駐北京的外國公使們從此組成一個有力的外交使團,有時其作用超過了滿洲朝廷而成為太上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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