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是2020年中央軍委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 頒布時間:2004年11月
修訂情況,修訂解讀,

修訂情況

2004年11月,經中央軍委批准,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聯合頒布《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和機關部門負有經濟責任的領導幹部,都要按規定接受審計。
2014年10月,經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批准,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聯合發布施行新修訂的《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2020年6月,經中央軍委批准,中央軍委辦公廳印發《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解讀

《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深入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貫徹落實習主席關於嚴格領導幹部管理監督、加強審計工作的重要指示,重點從工作指導、範圍內容、方式方法、結果運用等方面,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統籌設計,對現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進行重構,對於推動落實全面從嚴治軍要求,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促進領導幹部忠誠、乾淨、擔當,具有重要意義。
《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堅持審計監督無禁區、無盲區、無例外,明確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擔任領導職務、負有經濟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全部納入審計對象範圍,一年內離任或者離任不滿一年的軍級以上領導幹部應當安排審計。聚焦經濟責任、聚力備戰打仗,要求緊貼領導幹部崗位職責和經濟行為,突出對領導幹部在軍事經濟活動中貫徹決策指示、組織重大決策、完成事業任務、解決矛盾問題等情況的審計。鼓勵探索創新、支持擔當作為,強調按照“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對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準確的評價,保護領導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對問題整改、移送處理、審計約談、情況通報等作出規範,提出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幹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審計建議應當作為有關單位黨委決策和制定政策制度的重要參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