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區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是地區黨政領導幹部肩負一方經濟、社會發展重任。審計人員在對地區黨政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區領導經濟責任審計
- 所屬學科:審計學
地區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是地區黨政領導幹部肩負一方經濟、社會發展重任。審計人員在對地區黨政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
地區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是地區黨政領導幹部肩負一方經濟、社會發展重任。審計人員在對地區黨政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幹部任期內所在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審計,是對其有關經濟活動所承擔的經濟責任的審計,是對領導幹部履職情況的一種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將審計監督引入幹部管理,既維護了財經法紀,促進了領導幹部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審計形式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就其組織...
(二)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上級領導幹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第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
《銀川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管理辦法》是銀川市實施的辦法。銀川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監督管理,規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客觀評價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及經營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黨政主要領導...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由獨立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財經法令、法規、制度以及計畫、預算、經濟契約等,對經濟責任關係主體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監督、審查、評價和證明的一種審計方式。經濟責任審計:指企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應負的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簡介 ...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條例,是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2年9月27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頒布日期:20020927 實施日期:20030101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中文名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任期...
《隨縣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試行)》是在隨縣施行的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行為,客觀準確地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提高評價質量,防範評價風險,促進審計成果轉化運用,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
《廣州市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是2005年發布的規定。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家有關審計規範以及經濟責任審計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領導幹部,是指市、區、縣級市...
第七條 兩辦《規定》第二條所稱地方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 第八條 兩辦《規定》第二條所稱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
《吉安市領導幹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是一份檔案。吉安市領導幹部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試行)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進一步規範我市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正確評價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由事後監督向事前、事中監督轉變,促進領導幹部全面履行職責,根據《...
經審計查實的問題,按照《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審計機關應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主要內容:(一)審計的依據、範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延伸、追溯審計重要事項的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配合與協助情況等;(二)被審計領導幹部及被審計地區、部門...
第六條 領導幹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晉升、轉任、輪崗、降職、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 應當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特殊情況下需要在離任後進行審計或暫緩審計,以及需要在任職期間實施審計的,應當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提出意見,報經本級黨委或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七條 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 市縣長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市、縣長的經濟責任審計。一是要從經濟決策、經濟管理、政策執行、自我約束四個方面評價領導幹部履行其經濟職責的情況;二是通過審計,掌握市、縣經濟領域的典型問題,為上級黨委和政府提供決策信息。
為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加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力度,積極穩妥地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健康發展,隨縣發布了《隨縣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切實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監督,加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力度,...
未經審計不得解除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第五條 市審計機關是本市實施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管部門。第六條 根據幹部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和黨委、人民政府的意見,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於每年的11月底前向審計機關提出對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委託建議,由審計機關列入下一年度審計項目計畫...
(一)擬提拔或重用的領導幹部;(二)任期屆滿或任期內調任、轉任、辭職、免職的領導幹部;(三)民眾反映經濟問題突出的領導幹部;(四)上級機關要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幹部。第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原則 客觀性、重要性、謹慎性。第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 (一)地方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 1...
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畫的,審計機關應根據組織部的通知進行調整。第七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要求認真做好審前調查工作,聽取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的意見,收集相關情況;通過被審計單位自查或問卷調查等形式了解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地區或部門(單位)的基本情況;重大審計項目徵求市委、市政府領導...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全市交通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正確評價領導人員任期內的工作業績,劃清經濟責任,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促進領導人員勤政廉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此項工作。第六條 領導幹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第七條 對調任的領導幹部,先審計後調任;因特殊情況先調任的領導幹部,調任後再審計。對轉任、輪崗、免職、...
為了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9〕20號),結合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審計結果運用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審用結合、整改結合,依法辦事、注重實效的原則。第五條 審計結果運用工作在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計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依其職責許可權實施審計結果運用,並負責向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
第八條地方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一)地方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情況;1、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2、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況。3、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二)主要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指標的完成情況;1、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2、基礎設施及社會事業投入情況。3、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狀況。4...
2月25日上午,全區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召開。區委副書記黃永宏主持會議並講話。區委常委、紀委書記甄茂雲,區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統戰部部長劉劍,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高強出席會議。會議簡介 領導要求 黃永宏要求,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的協作配合,在信息共享、成果利用、審計整改等...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通知 中辦發[1999]20號 1999年5月24日 內容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是指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鄉、民族鄉、...
第六條 審計機關接受指令或委託,依法組織實施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後,向同級黨委、政府或委託部門提交審計結果報告,並抄送有關部門。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審計依據、被審計對象及所在地區、部門、單位的基本情況、實施審計的基本情況、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主要情況、審計中發現的主要違法違規問題、審計評價...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具體內容 遼寧省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2000年10月12日)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客觀公正地評價黨政領導幹部任期內經濟責任,促進黨政領導幹部勤政廉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強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內的業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
臨時追加的審計項目,應由廳政治部報廳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同意,並報廳黨委或主要領導批准後,委託廳審計處組織實施。廳直屬單位所屬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每年年底前由單位政治處牽頭,商紀委、監察室和審計科(室)根據各自工作需要,共同提出年度審計計畫建議,提交單位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報單位黨委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浙江省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浙江省水利廳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31日由浙江省水利廳以浙水財〔2011〕49號印發。《辦法》共24條,自發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