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優撫法

軍人優撫法,國家關於優待和撫恤軍人及其家屬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人優撫法
  • 定義:國家關於優待和撫恤軍人及其家屬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國家有關優待和撫恤軍人及其家屬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制定軍人優撫法,有利於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保持軍隊的穩定。隨著戰爭的頻繁發生,古代各國十分重視軍人優撫制度的建設。中國西周時期,太公呂尚輔佐周武王治軍,提出對凡是戰死的軍士,要負責將其妥善安葬;戰士受傷要立即給予醫治,醫生如果不立即予以醫治將受到鞭刑。春秋戰國時期,有的諸侯國為獎勵軍功,鼓舞士氣,規定戰士受賞田地。商鞅變法的內容中有厚待參戰軍士的規定。《軍爵律》規定,奴隸從軍有功者,可免除奴隸身份。《司空律》規定,凡本人自願戍邊五年者,準許贖免身為奴隸的親屬一人為平民。漢高祖八年(公元前199),劉邦以詔書的形式,規定對戰亡者贈棺、入忠義祠、厚葬,對戰亡者遺屬免稅、免役、慰問救濟、賑恤和供養,對傷殘者賜救濟、護治,對戍邊將士家屬賜予金錢等。三國時期的魏國,對家無基業不能自存的戰死者遺屬,由官府供應口糧,並要求長吏對其進行優撫。隋唐施行府兵制,軍人可以得到國家授田和擁有一定家業,服役者享有免除徭役和賦稅的優待。宋朝施行募兵制,對軍人施行軍俸制,傷殘的終生享受一半的軍俸;陣亡將士的祖父母、父母沒有子、孫依靠的,每人每日給米,以終其身。元朝、明朝繼承了宋朝優撫制度的一些原則和做法。清朝,優撫制度更加完善,對旗員陣亡恤賞、被傷恤賞、殘廢恤賞,陣亡官兵家口優恤、出征病故官兵優恤、退甲兵丁優恤等,制定有比較詳細的優撫法規。1910年(清宣統二年)制定了《恤蔭恩賞章程》,對軍人死亡、傷殘者予以撫恤以及通過恩賞世職等辦法進行優撫。世界其他國家在古代對軍人優撫也有相應規定。古埃及新王國時期,國王給退伍士兵發放土地、奴隸和牲畜。古巴比倫王國實行“寓兵於農”制度,《漢穆拉比法典》規定了軍人的權利並給予保護,如規定:“里都”(重裝兵)、“巴衣魯”(輕裝兵)在服役條件下可以領得份地,包括田園、房屋、牲畜;軍人出征時,國家提供人工代為耕種;“德苦”或“盧布圖”(指揮官)不得侵占士兵的財產;不得收買士兵的份地財產;軍人陣亡,其子能服軍役的,應以田園予之,年幼不能代父服役的,以田園的1/3交與其母,由其母養育之;軍人被俘時設法將其贖回,並保障其份地使用權。古印度列國時期,軍隊遠征前夕要提前向軍人傳送額外津貼,對陣亡士兵的家屬贈予糧食。近代以來,世界各國的優撫法律法規更加完備。美國國會1924年通過《軍地補差法》,1944年、1952年、1960年又先後頒布《美國軍事人員安置法》《美國退伍軍人安置法》《退伍軍人安置福利法》。《美國法典》第38編為“退伍軍人利益”,對退伍軍人利益及其保障作了全面、詳細、具體的法律規定。日本明治初期制定《恩給法》,1923年制定《優撫法》。英國於1960年制定現行《英國皇家軍人撫恤條例》。蘇維埃俄國於1918年頒布關於工農紅軍士兵及其家屬優撫待遇的法令,後又通過《紅軍殘廢軍人及其家屬的社會保障條例》。1924年,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批准了第一部《工農紅軍和工農紅海軍軍人及其家屬優撫法》。1981年2月,蘇聯部長會議批准了《軍人、預備役人員、退役人員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中華民國時期,曾頒布過《傷病官兵死亡之處置規則》《陸軍官佐退役俸及贍養金給予規則》《陸軍平戰時撫恤暫行條例》《抗戰人員家屬保障辦法》《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等撫恤法規。中國土地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政權,十分重視軍人優撫法規的制定與實施。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各抗日民主根據地和解放區人民政府依據本地區的情況,制定了一些優撫法規。例如,陝甘寧邊區制定了《抗日軍人優待條例》《關於擁軍和擴大八路軍的決議》《陝甘寧邊區優待抗日軍人家屬條例》《關於擁護軍隊的決定》《革命烈士榮譽軍工人員及年老之革命軍工人員撫恤優待條例》《邊區撫恤工作細則》,晉察冀邊區政府發布了《優待抗日軍人家屬暫行辦法》,蘇南行政區發布了《優待抗屬暫行條例》,晉冀豫邊區發布了《優待抗戰軍人家屬條例》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12月經政務院批准,內務部發布《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和《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等。隨後,國家又陸續發布了一些優待和撫恤軍人及其家屬的法規以及規範性檔案。①憲法和法律中有關軍人及其家屬優撫方面的條款。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5條規定,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現役軍人,革命殘廢軍人,退出現役的軍人,革命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受到國家和人民民眾的優待。②優撫法規。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國家憲法、兵役法等法律的有關條款制定。如國務院、中央軍委2004年公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1年公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③優撫規章。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總部制定。①優待。如對軍屬、烈屬實行農田代耕,減免稅率,減免入學、治療費用,參軍、就業優先,享受貸款、助學金和社會救濟款優先等;革命殘廢軍人乘坐火車、輪船、飛機、長途汽車優先購票,並按規定享受減價優待;義務兵免費郵遞信件等。②撫恤。現役軍人正常死亡後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享受定期撫恤金,有特殊貢獻的軍人家屬還可享受特別撫恤金;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軍人按不同情況,分別發給殘廢撫恤金;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③褒揚。因戰、因公犧牲軍人符合一定條件者,批准為革命烈士,其家屬稱為烈屬,發給烈士證明書;建立烈士紀念碑、紀念塔、紀念亭和烈士陵園等。④安置。義務兵退出現役由原徵集縣、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不滿10年的,由原徵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服現役滿10年的,由原徵集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工作;服現役滿30年或年滿55歲的作退休安置,根據地方需要和本人自願,也可作轉業安置;軍官退出現役,可以離休、退休,不到離休、退休年齡的由國家負責安排工作或自行就業;傷病殘軍人由本人所在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接收並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或增發殘廢撫恤金,以保障他們的生活。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社會保障能力的提高,尊重人權、以人為本等價值觀日益增強的影響下,軍人優撫法將不斷充實和完善,優待方式將進一步改進,優撫水平和撫恤標準將進一步提高。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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