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設施保密:對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工程、建築、場站、設備等秘密採取的防護措施。軍事保密的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事設施保密
-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軍事設施保密:對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工程、建築、場站、設備等秘密採取的防護措施。軍事保密的組成部分。
是軍事保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軍事通信的基本要求之一。目的是保證通信中電磁信號不被截取或截取電磁信號後無法得知其傳遞內容。主要包括:信息保密、傳遞保密、通信設施保密、檔案資料保密和通信人員管理。信息保密是採用保密設備或其他明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2014修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06月27日發布,自1990年08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1990年02月23日發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
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守軍事秘密,維護國家軍事利益,保障軍隊建設和作戰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軍事秘密是關係國家軍事利益,依照規定的...
關於軍事設施安全保密規定是國務院、中央軍委於1979年5月10日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工作的一個軍事行政法規。共6條。主要內容:(1)對軍事設施要切實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以保障經常處於良好的戰備狀態。(2)各地軍事設施的...
2001年1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更好地實施的配套法規。分為總則,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保護,作戰工程的保護,軍用機場淨空的保護,軍用通信、輸...
第一條 為確保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保障軍事活動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以下簡稱《軍事設施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保障軍事活動正常進行,鞏固國防,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軍事設施是指國家規定的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設備。第...
通常包括軍事秘密的具體範圍和不同秘密等級的具體範圍兩個部分。軍事秘密的範圍按內容可分為軍事訓練保密範圍、軍事通信保密範圍、國防科技保密範圍、軍隊機要工作保密範圍、軍隊宣傳報導保密範圍、軍隊涉外工作保密範圍、軍事設施保密範圍、武器...
第一條 為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適應經濟建設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設施,是指國家...
(一)軍事禁區面積較小,僅在禁區內採取防護措施難以保證軍事設施安全保密需要的;(二)軍事禁區內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三)軍事禁區內軍事設施有防電磁輻射、電磁干擾等特殊技術要求的。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應當與軍事禁區...
(4)軍事禁區、設防地域和重要軍事設施。(5)戰備演習、部隊訓練情況,院校不宜合公的專業和技術、學術研究成果。(6)軍叭的組織編制、實力,軍以下部隊及特殊單位的番號。(7)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成果,先進的,我軍特有的軍事裝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14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的具體劃定工作,由各級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負責承辦。劃定具體範圍時,應當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駐軍單位參加。??第九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範圍的劃定或調整,應當在確保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
(五)制止危害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行為。第五條 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有關軍事機關,負責軍事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第六條 轄區內有軍事設施的鄉(鎮)和村,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軍事設施保護小組。第七條 縣級以上...
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和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的劃定、調整,應當充分考慮軍事設施的性質、地形和國家軍用技術標準併兼顧當地經濟建設、自然環境和居民生活的需要,在保證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情況下,儘量控制在最小區域。未經規定...
本決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中文名 全國人大常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決定 來源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 對象 ...
二、在確保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顧經濟建設和其他社會利益 三、地方和軍隊應共同保護軍事設施 四、分類保護、確保重點 五、高度集中、統一管理 第三章 軍事設施保護法的結構和特徵 一、軍事設施保護法的基本結構 二、...
第一條 為保護我省軍事設施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以下簡稱《軍事設施保護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4)軍事禁區、設防地域和重要軍事設施。(5) 戰備演習、部隊訓練情況,院校不宜合公的專業和技術、學術研究成果。(6)軍隊的組織編制、實力,軍以下部隊及特殊單位的番號。(7)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成果,先進的,我軍特有的軍事裝備...
第十二條 從事涉外活動,涉及軍事禁區安全控制範圍的,應按軍事設施主管機關的要求和指定路線進行。第十三條 各級軍事設施保護機構和基層保密組織應積極做好軍事設施保密工作,自覺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並制定相應的保密措施。地處開放區...
按存在形態,可分為有形秘密和無形秘密;按產生領域,可分為軍事工作秘密、政治工作秘密、後勤工作秘密、裝備工作秘密等;按內容性質,可分為作戰秘密、戰備秘密、訓練秘密、國防科技秘密、武器裝備秘密、國防工程秘密、軍事設施秘密、軍品...
④加強保密設備和儀器的管理,確保軍事指揮中存儲、處理、傳輸軍事秘密的技術設備、設施、系統、網路、場所等符合技術安全保密要求。對涉及軍隊指揮秘密的重要會議,軍事設施和其他涉密場所、部位等採取切實有效的保密防護措施。⑤執行泄密報告...
⑤作戰指揮防護工程、設防地域、軍港、機場、基地、重要陣地等軍事禁區和軍事設施的現狀與建設計畫。⑥作戰物資的生產、調撥、運輸、儲備,武器裝備的發展規劃、戰術技術性能和研製生產情況。⑦作戰及戰備工作方面的政策、制度、規定、情況...
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省、省轄市設在省軍區、軍分區司令部,縣(市、區)設在人武部或駐軍軍事機關。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把《軍事設施保護法》作為國防教育的重要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保護軍事設施和安全保密教育,...
④對涉及戰時軍事秘密的重要會議,軍事設施和其他涉密場所、部位等採取切實有效的保密防護措施;根據上級指示和擔負的戰時任務,制定相應的保密措施,確保軍事秘密安全。⑤執行泄密報告制度,及時發現、迅速查明戰時泄密事件、泄密的內容與密級,...
軍事設施安全委員會,簡稱“安全委員會”。保護軍事設施安全的專門機構。歷史沿革 1979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頒發的《關於軍事設施安全保密的規定》確定建立。1990年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重新規定了保護軍事設施的...
第十五條 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的劃定,不影響安全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及其附著物的所有權、使用權,安全保護範圍內的單位、居民可以照常生產、生活,但不得危害軍事設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第十六條 在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