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設施保護法簡論》,是法律出版社1990年7月出版的一本軍事法學學術著作,是國內第一部也是迄今為止惟一一部專門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著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事設施保護法簡論
- 作者:張紀孫、張柔桑
- 出版時間:1990年7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199 頁
- ISBN:7503606924
- 開本:32 開
- 屬性:軍事法學學術著作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軍事設施保護法簡論》根據同年公布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委託北京軍事法學會(即北京軍事法學研究會)組織編寫,主編:張紀孫、張柔桑;審定:圖們、符傳榮;撰稿人:張柔桑、張紀孫、趙偉光、安世榮、張建田。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的公布實施,是中國國防建設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國法制建設的一個成就。該法的實施,不僅可以有效地保護軍事設施,捍衛國家安全利益,推動我國的國防建設,而且能夠依法調整軍事設施保護與經濟建設和其他社會利益的關係,妥善處理涉及軍事設施保護的各種具體問題,有利於提高經濟建設的效益,促進對外開放;同時還將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法治,加強法制建設,保障社會組織和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貫徹實施軍事設施保護法,首先需要大力開展宣傳教育工作,使一切社會組織和全體公民了解和熟悉這一法律,增強國防觀念,提高法律意識,這是保證該法正確實施的一項重要的、長期的任務。為了普及軍事設施保護法的基本知識,幫助廣大人民民眾、部隊官兵以及有關執行部門學習、領會軍事設施保護法,自覺遵守、正確執行這一法律,作為我國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主管機關的總參謀部,委託北京軍事法學會編寫了本書。
目錄
第一編總論
第一章 緒論
一、什麼是軍事設施
二、我國軍事設施保護的歷史沿革
三、為什麼要制定軍事設施保護法
四、軍事設施保護法的立法過程
第二章 軍事設施保護法的立法精神
一、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利益需要,加強軍事設施保護
二、在確保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顧經濟建設和其他社會利益
三、地方和軍隊應共同保護軍事設施
四、分類保護、確保重點
五、高度集中、統一管理
第三章 軍事設施保護法的結構和特徵
一、軍事設施保護法的基本結構
二、軍事設施保護法的性質
三、軍事設施保護法與有關部門法的關係
四、軍事設施保護法的主要特徵
第四章 軍事設施保護法的作用和實施的意義
一、軍事設施保護法的實施是加強國防建設的重要保障
二、軍事設施保護法的實施是增強公民國防觀念的教育形式
三、軍事設施保護法的實施是密切軍政軍民關係的有效途徑
四、軍事設施保護法的實施是打擊危害軍事設施違法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
第二編軍事設施保護法的分類與劃定
第五章 軍事設施的分類
一、分類和依據
二、分類劃區的意義
第六章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確定和範圍的劃定
一、確定和範圍劃定的批准許可權
二、撤銷、變更和範圍調整
第七章 劃定調整中糾紛處理的原則
一、國家安全利益為重的原則
二、在確保軍事設施安全的前提下兼顧經濟建設和民眾利益的原則
三、軍隊地方充分協商的原則
四、高度集中統一和服從全局的原則
第三編軍事設施的分類保護
第八章 軍事禁區的保護
一、軍事禁區的概念及保護對象
二、軍事禁區的保護措施
三、軍事禁區保護的特點
第九章 軍事管理區的保護
一、軍事管理區保護的對象
二、軍事管理區的保護措施
三、軍民合用機場、港口、碼頭的保護
四、軍事管理區保護的特點
第十章 未劃區軍事設施的保護
一、未劃區軍事設施的保護對象
二、未劃區軍事設施的保護措施
三、未劃區軍事設施的保護特點
第四編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章 總參謀部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主管全國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
第十二章 軍地共同職責
一、設立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協調保護工作
二、共同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公告施行
三、密切協同,加強配合
四、共同管理好軍民合用的軍事設施
第十三章 軍隊的管理職責
一、管理機構
二、管理內容
三、保護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內的自然資源和文物
第十四章 地方政府的管理職責
一、加強對公民的國防教育,提高廣大民眾保護軍事設施的自覺性
二、加強對軍事設施周圍民眾的保密教育
三、制止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
四、設立公安機構,協助軍隊維持軍事設施治安管理秩序
第十五章 執勤人員的職責
一、制止對軍事設施安全保密的侵害行為
二、對不聽制止的,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三、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器
第五編法律責任
第十六章 在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規定法律責任的必要性
一、約束和教育公民自覺履行保護軍事設施義務的必要手段
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嚴的必要措施
三、制止和打擊危害軍事設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有力武器
四、符合保護軍事設施立法的國際慣例
第十七章 危害軍事設施行為的處罰原則
一、依法懲處的原則
二、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劃清兩類不同性質矛盾的政策界限的原則
三、堅持適用現行法律處罰的原則
第十八章 刑事責任
一、破壞軍事設施的犯罪行為
二、盜竊、搶奪、搶劫軍事設施的裝備、物資、器材的犯罪行為
三、泄露軍事設施秘密的,或者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設施秘密的犯罪行為
四、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
五、在軍事禁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
第十九章 行政處罰
一、侵害軍事設施應受行政處罰的範圍
二、侵害軍事設施應受行政處罰的種類
三、實施行政處罰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二十章 軍職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軍職人員的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