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在1992年11月9日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11月09日
- 實施時間:1992年11月09日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
(1992年11月9日豫政〔1992〕97號公布 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號修改)
第一條 為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其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以下簡稱《軍事設施保護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國家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軍事設施保護法》和本辦法,依法履行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對破壞和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控告。
第三條 省、省轄市和設有軍事設施的縣(市、區),應當成立由政府和駐軍有關部門人員共同組成的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護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軍事設施保護工作的協調、監督、檢查。
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省、省轄市設在省軍區、軍分區司令部,縣(市、區)設在人武部或駐軍軍事機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把《軍事設施保護法》作為國防教育的重要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保護軍事設施和安全保密教育,增強廣大軍民的國防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五條 軍事設施保護應實行軍地共管共護、軍民聯防。有軍隊駐守的軍事設施,以軍隊為主,地方協助保護管理;無駐軍的,可由團以上軍事機關委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單位和人員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對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自然資源和文物應加強保護和管理。在上述區域內應因地制宜地植樹造林,綠化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林木。
第七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的劃定、變更和撤銷,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區與省人民政府共同制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沿邊界修建圍牆或設定鐵絲網等障礙物,安全控制範圍外沿應設定安全警戒標誌,設定的各類標誌牌由當地公安部門和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共同負責維護。
第九條 未經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允許,任何人員和車輛不得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不得擅自在上述區域內遊覽、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及從事其他活動。
第十條 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內,當地民眾可以照常生產、生活,但不得進行爆破、射擊以及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安全控制範圍內的土地及土地附著物,原所有權、使用權不變。
第十一條 軍民合用的機場,應嚴格劃定軍民合用和各自管理使用區域,非軍事單位的人員、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軍事管理區。
禁止進入軍用機場放牧、種植農作物;禁止在飛機緊急起降道、疏散道、拉機道、停機坪附近從事曬糧、堆物等活動;禁止在軍用機場淨空區域修建超高建築物和影響通信、導航的設施。
第十二條 在距離未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二百米內進行採石、取土、爆破等活動,須徵得團級以上軍事設施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當地縣級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禁止在軍用鐵、公路專用線和軍用輸油、輸電、輸水管線限界內修築建築物,未經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軍用輸油、輸電、輸水管線上接用。
禁止毀壞各種助航、導航、測量標誌和孤立分散的設防工事。
第十四條 嚴禁破壞、盜割軍用通信線路。在軍用通信線路附近新建各種設施、工程的,均不得影響通信線路的安全使用效能。
軍用通信設備不得提供給外國人使用。外國人使用的機線不得同軍用通信設備同機、同纜、同台。
第十五條 從事涉外活動,新建設項目或開闢旅遊點,涉及軍事設施安全時,有關部門應商得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同意,並按要求和指定的範圍進行。
第十六條 軍事設施保護區域需要設立公安機構的,可由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向當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逐級報省公安廳審批。
第十七條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和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軍事設施的性質、性能、類型、規模、範圍及地區的民情、社情等特點,制定具體保護措施,並公告施行。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凡涉及軍事設施保護的應徵求有關軍事單位的意見。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軍事設施,應按城市規劃的有關規定執行。
團以上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必要時應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供軍用地下、水下電纜、管道走向的位置資料,地方人民政府應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資料。
第十九條 模範執行《軍事設施保護法》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違反《軍事設施保護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可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後果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