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標準
與一般判斷壟斷的標準不同,外資作為整體壟斷某一行業具有特殊性,並不是一家企業壟斷,所以判斷標準與獨家壟斷不同,應考察外資工業產值(包括附加值)占整個行業的比例。
同時,產業集中度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可以採用
CR4或HHI 指數,CR4的優點是簡單明了,而HHI 指數的優點在於不僅能反映市場內大企業的
市場份額,而且能反映大企業之外的市場結構。根據美國1982年的併購規則,HHI 指數<1000,表明
市場集中度低;
HHI指數在1000~1800之間,表明存在中度集中的市場;大於1800表明市場高度集中。
外資壟斷行業往往是和大的外資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聯繫在一起的,若沒有大型外資企業進入,且與本土企業競爭也沒有優勢,外資壟斷將是不可能出現的,所以考察行業大企業中外資企業的數量和規模,以及面臨的
競爭對手狀況,可以推測壟斷髮生的可能性。現代企業的競爭不僅僅是產品的競爭,更是標準的競爭。哪些企業投入大量資金用於科研,開發
新產品,哪些企業在
專利申請、行業標準制定上處於優勢,哪些企業就控制了行業發展方向,從而在競爭中更易形成壟斷。所以,專利申請數量、科研投入在行業中內外資企業的分布也是判斷是否存在壟斷的標準之一。
判斷壟斷一個必不可少的標準是
行業進入壁壘,本土企業進入某行業的難易程度將直接影響外資能否壟斷該行業。
壟斷形式
(1)外資作為整體壟斷國內某一行業
將
外商投資企業作為一個整體,從總量上看,在工業行業中,首先按
工業總產值計算,
三資企業在服裝及其他纖維製品製造、皮革毛皮羽絨及其製品、
家具製造業、文教體育用品製造業、塑膠製品業、電子及通信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文化辦公用機械上占據中國工業總產值40%以上(見表1),其中電子及通信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文化辦公用機械製造上的份額超過60%。
其次,按工業增加值計算,食品製造業、服裝及其他纖維製品製造、皮革毛皮羽絨及其製品、家具製造業、
文教體育用品製造業、塑膠製品業、電子及通信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文化辦公用機械上,三資企業占據工業總產值40%以上(見表2)。其中,三資企業在電子及通信設備製造業的增加值占總增加值68.7%,文教體育用品製造業占59.3%,儀器儀表、皮革製造占53%左右。可見,如將表1和表2比較,結果大體是一致的。
再次,在與外資的合作中,新企業大多
利用外資(特別是跨國公司)位於本土研發機構的技術,而取消了原有企業的技術開發機構,從而在
專利申請、行業標準制定中,外資企業往往占據優勢。在
專利申請方面,從總量上看(見表3),內資大型企業2002年申請專利為2290項,同期外商投資的大企業申請2418項,港澳台商投資的大型企業申請專利為2300項,均超過內資大型企業申請量。特別是在具有創新價值的發明專利上,外商投資的大型企業達到1409項,是國內大型企業發明專利數(526項)的2.68倍,所以,即使是不考慮港澳台商專利申請數量,外資大型企業在專利申請方面也超過國內大型企業。
進一步從具體行業和企業中外商控股情況來看,從1997 年開始,
外商獨資企業數目超過
中外合資企業,已成為我國主要的外資利用方式,即使在中外合資企業中,外方所占
股份比重也在加大。如2000年,
寶潔公司中止與北京日化二廠的合資關係,2001年1月中國迅達電梯發布
股權變更,中方
股東退出。至此,在電梯行業的5大企業中,外方控制比例達到100%;醫藥行業也有類似的現象,該行業最大的13家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方控股在51%以上的有7家,控股50%的有5家,只有1家由中方控股73.6%;中國8大彩管企業,有7家企業為外方控股;玻璃行業5大企業中,外方控股占60%。
綜合以上外資在總產值、附加值、行業專利申請數量中的比重和在行業與企業中的控股情況可見,外資作為一個整體,在某些行業中已經占據了壟斷地位,尤其在電子通信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文教體育用品製造等表現得似乎更為明顯。
(2)外資獨家壟斷國內某一行業
在全球感光材料行業,一直是“兩個半”的天下。所謂兩個半,一個是柯達,一個是
富士,還有半個是德國的愛克發,其他的公司如柯尼卡等在技術和規模上無法與之相比。 1998年之前,中國感光市場一直是處於國內外企業激烈競爭的格局,大量國外產品充斥市場。1998年,柯達公司與中國政府達成協定,對中國的
感光材料行業進行了幾乎全行業(除樂凱外)的
收購,並且得到中國政府承諾,在三年之內不允許國外同類企業進入感光行業投資。而且在2003年柯達以價值1億美元的
現金及
資產獲得樂凱20%的股份。在1998年之前,富士最高占有中國市場48%的份額,隨著“98協定”的生效,柯達在3年時間內獲得獨立發展的機會,到 2003年,富士的市場額約為15%,樂凱約為15%,柯達則占據超過50%的市場。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我國工業少數幾個行業中,已經存在外資獨家壟斷的狀況。同時從柯達的案例再結合以上微軟壟斷作業系統等的事實,可以得出兩點結論:(1)壟斷中國市場的單個跨國公司,往往在國際市場上也處於壟斷地位或是國際寡頭壟斷企業之一。在市場開放的條件下,跨國企業本身如果沒有技術、管理、資金等方面的強大優勢,那么在中國是不可能達到壟斷的。跨國公司在中國,既面臨著本土企業的競爭,又面臨著其他跨國企業的競爭,只有在國際市場上處於競爭優勢的企業,才有可能在中國市場上達到壟斷。如利樂公司在國際的軟包裝市場上占有75%的市場份額,微軟公司在作業系統市場上也占據壟斷地位;柯達公司則是國際感光材料市場的
寡頭之一。(2)
市場準入對跨國壟斷的形成有重要影響。即進入市場的企業數量和進入時間對市場結構有重要影響,如果允許進入的跨國企業只有一家,那么,就極易引起跨國壟斷。柯達案例就證實了這一點。1998年之前,柯達在與富士的競爭中並沒有占到上風,富士當時占有率高達48%,“98協定”後,柯達在三年內完成了對整個
產業鏈的重新布局,基本上壟斷了中國的感光行業;除柯達外,只有國內企業樂凱擁有完整的產業鏈。2003年,柯達擁有了樂凱20%的股份。在時間上,由於柯達進入在先,富士比柯達晚三年後才被允許進入中國投資感光行業,所以,柯達擁有比富士完整的產業鏈,在競爭中擁有“先行者”的優勢。即使在“98協定”失效三年後,富士的市場占有率也只有15%。
內容分析
1.跨國壟斷涉及的行業過多,或者壟斷的行業具有戰略地位,那么東道國經濟就會喪失獨立性,影響國家的經濟安全
這一點,可以從拉美20世紀90年代以來的
新自由主義改革中得到驗證。這些國家以“
華盛頓共識”為依據,大力實行私有化運動,國內產業全面對外資開放,允許
外資併購、控股國有企業。如在阿根廷,梅內姆政府上台以後,大力推進私有化運動,除軍事領域外,阿根廷對外國投資實際已無限制,政府以國民待遇鼓勵外國投資。各國投資者可以在各個領域投資,甚至連一些敏感部門,如石油、交通、通訊(廣播、電訊、報紙、雜誌)等也允許外國投資者介入,但阿根廷政府並沒有專門的外資管理機構。結果在10年的私有化過程中,阿根廷經濟已經被外資化甚至可以說是外國化,外資控制了包括銀行體系在內的阿根廷經濟命脈。在阿全國10大私營銀行中,7家為外資獨資,兩家為外資控股,外資控制了
商業銀行總資產的62%~68%,對外資的過分依賴導致了國家
巨觀調控弱化,最終導致了 1998年的
經濟衰退和隨後的金融危機(註:《阿根廷金融危機的啟示》,《經濟參考報》2002年6月5日。)。又如在墨西哥的法律框架下,外資可以進入到經濟各個部門,在經濟生活活動目錄所列的704項活動中,有606項對外資參與比例不做限制;37項允許在得到國家外國投資委員會批准後,不限制外資參與比例;16項只允許墨西哥人投資;10項只能由墨西哥政府經營。這樣到20世紀90年代,墨西哥的計算機、通訊、電子設備、整車製造及組裝、電子零配件、
銀行等行業,支配廠商均為外資企業。國家完全放棄必要的調控保護政策。結果到1994年,墨西哥發生了震驚世界的金融危機,
外匯儲備銳減,
股市暴跌,
資本外逃,
通貨膨脹上升,
經濟嚴重衰退。
跨國公司是跨越國界的
經濟組織,追求全球利潤的最大化,如果跨國公司的
戰略目標與東道國政府的目標不一致,那么政府關於
產業結構調整的各種政策措施成效就會降低,影響本國的
產業結構升級。因此,拉美的經驗告訴我們,一旦一國的經濟依賴於外國資本,政府的調控作用就會弱化,產業結構調整形成剛性;由於外資流動的不穩定性,經濟波動就會加大;如果外資控制一些
戰略性行業,國家的競爭力就會下降,並且危及
國有經濟安全。
2.民族品牌流失嚴重
跨國公司進入中國,往往選擇知名度高、具有相當實力或發展潛力的企業作為合資或併購的對象。在利用中國公司低廉勞動力、技術及渠道後,通過各種手段促使原公司放棄原有的
民族品牌,改用跨國公司
自有品牌投放市場。許多歷史悠久的民族品牌被
外資併購後冷凍起來,並且逐漸銷聲匿跡,有些合資企業就乾脆放棄原有品牌,直接使用外資品牌。這方面的經驗教訓很多,如
可口可樂和
百事可樂在中國併購
整合了“亞洲”、“嶗山”、“天府”、“八王寺”等7家國內碳酸型飲料企業,這些品牌在合資後都消失了,最終可口可樂和百事可樂基本上壟斷了中國的碳酸飲料市場;
美加淨牙膏原是上海牙膏廠的主打產品之一,在與
聯合利華合資之後,其品牌在國內難見蹤跡,1994年銷量達6000萬隻,到 2000年銷量只有2000萬隻;寶潔公司是美方控股的合資企業,合資前中方擁有的品牌“熊貓”、“浪奇”均被置之高閣,熊貓洗衣粉銷量由原來最高時期的 6萬噸降到2000年的400噸;據統計,我國現有三資企業中,90%以上使用的是外方的
商標.
3.在影響
市場競爭格局上,當一個行業被外資壟斷時,
競爭格局隨外資數量的不同而不同
外資之間的競爭程度並不比國內外企業之間競爭程度低,外資企業只不過把競爭的場所從國際轉移到中國,從總體上看,競爭格局並沒有惡化。但是,由於中國對外資管理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在已開發國家法律禁止的許多
限制競爭行為在我國仍然存在,如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的費用、
價格歧視、
掠奪性定價、
拒絕交易和獨家交易行為等5種行為。
如果是單個跨國企業壟斷整個行業,那么競爭格局就會遭到破壞。因為跨國企業壟斷形成的原因或是該企業壟斷國際市場,或是存在嚴格的進入壁壘,其他競爭對手無法進入。在這種情況下,壟斷者往往通過其壟斷地位來
限制競爭行為,獲得
壟斷利潤。正如有的學者指出,要警惕在華跨國公司限制競爭的行為,如利樂公司利用其在無菌軟包裝市場上的壟斷地位,
捆綁銷售自己的機器和製作材料,設定行業壁壘等。
4.兩種不同的壟斷形態,對中國技術升級的影響具有相異性
多家跨國公司壟斷某一行業時,跨國公司之間的競爭是比較充分的,即使不存在本土企業,為了在競爭中獲勝,跨國公司也會把先進的技術引入中國,先引入者往往會在競爭中獲勝;而如果存在獨家壟斷時,特別是形成進入壁壘時,企業競爭壓力弱化,就沒有動力改進技術和引進新產品,此時
技術溢出作用很小,技術進步不明顯。中國轎車行業的發展,對此是一個很好的佐證。從1983年到1999年長達16年時間內,
上海大眾的普通桑塔納車型一直沒有變動,而該車型在80年代中期在國際上已經屬於淘汰車型,且在國內售價高出
國際市場價格1倍,但為什麼普桑還是占據了中檔轎車60%的份額?因為在中國市場上,沒有競爭對手,沒有競爭壓力引入新的車型。當其他跨國汽車公司紛紛在中國投資設廠,隨著
別克、
廣州本田等新車型投放中國市場,德國大眾才將
奧迪A6引進
一汽大眾,帕薩特引入上海大眾。可以看到,隨著競爭程度加大,引入中國的
車型、技術還將有大的提升。
防範
對於跨國壟斷的防範與規制,特別是防範,既涉及政府層面,又涉及企業層面。本文僅僅從政府層面來考察。從政府角度而言,對跨國壟斷的控制,要事前通過競爭政策進行防範,事後通過《反壟斷法》進行規制。
(1)產業開放的全方位性
產業開放不僅是對外資開放,也必須對本土企業(特別
民營企業)開放。在企業併購過程中,對外資、民營資本管理層要一視同仁,造就平等的
競爭環境。實際上,根據
張維迎的觀點,外資的超常規模進入是因為政策限制了民營企業的發展,由於民營企業的非國民待遇造就了外資對中國某些行業的壟斷。如零售行業:截止2004年初,正式得到國務院批准的外資
零售商僅為28家,而各地擅自跟進達300多家,零售流通領域的過度開放和國內企業遭受的“非國民待遇” 使得代表現代流通業發展方向的高端領域——
大型超市,外資控制面達80%以上。因此,政府在實施引資政策時,要調整內外資的待遇,不能迷信外資萬能,而給本國民營
資本發展設定障礙,同時要嚴格執行各項引資政策,防範地方政府盲目引資行為。
(2)注意引進外資的數量,創造外資相互競爭格局
在引資(特別是
跨國併購)過程中,如果國內企業競爭力很弱,那么在同一產品領域,要引入多家跨國公司,至少要引入2家,形成跨國企業競爭的格局,防止出現獨家壟斷的情況。同時要降低產品
關稅,使進口產品在與國內的跨國企業競爭中有競爭力。中國汽車產業上世紀90年代以來的發展已說明,跨國企業之間的競爭在降低產品價格、提升產品技術水平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而限制企業進入則使得已進入的外資企業有壟斷利潤可得,前面的柯達案例就是佐證。
對於某些具有戰略意義的行業,除了引進之外更多地要關注本土企業的發展,要注重自主創新。公司的
技術外溢在某些敏感行業往往有限,常常受政治等一系列因素的干預,如美國限制美國晶片廠商向中國出口高端晶片等等。民族工業只有通過
技術創新提高外資進入的技術門檻,才能真正具有競爭力,跨國公司的技術外溢才會加快,因此在發展民族工業進程中,必須高度重視自主創新這一問題。
(4)要防止外資併購本土企業(特別是
國有企業)後發生的壟斷現象
2001年,我國開始允許
外資收購大型國有企業。加入WTO 後,電信、
金融等服務業相繼向外資開放,在併購過程中,要採取措施,既要防止
國有資產流失,又要防止併購後的外資企業壟斷市場。因此,在併購中要明確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地位許可權,要形成一套有中國特色的併購衡量指標。除了常規性指標,如併購對壟斷程度的影響、併購對
產業結構升級的影響等;還要考慮中國的特色——併購往往與國有企業改革相連——加入其他指標,如國有資產流失影響指標,企業經營轉換指標等等。
總之,在產業開放的同時採用各種競爭政策及其措施,創造公平競爭格局是防範跨國壟斷的重要手段。正如
聯合國《2000世界投資報告》中指出的那樣:“跨國公司對東道國經濟的影響利弊皆有,政府在調控時,最重要的工具是競爭政策。”
規制
對跨國壟斷的事後規制應根據《反壟斷法》,我國僅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尚未正式出台。《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監管跨國公司壟斷和
限制競爭行為上存在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狀況。法律法規應對價格歧視、濫用
智慧財產權交易、獨家交易等許多
限制競爭行為有相應的規定。因此出台《反壟斷法》已是刻不容緩。就對跨國壟斷及其規制在《反壟斷法》中的體現,筆者認為有三個問題應該引起注意。
(1)結構主義與行為主義相結合
壟斷規制並不是壟斷結構本身,而是壟斷行為,也就是採取的立場是行為主義而不是結構主義。通過合法的競爭行為取得市場壟斷地位的企業不應該成為規制的對象,反之,那些限止競爭、損害
消費者利益、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應該受到制止。就這個意義上而言,並不是所有的壟斷都是違法的。美國幾十年來的反壟斷法律越來越拋棄結構主義,走向行為主義,而德國的傳統就是行為主義。但是出於對國家經濟安全考慮,外資企業壟斷某一行業或市場時,採取結構主義的方式也是有必要的,反壟斷法也要加以規制。所以,
中國反壟斷法是基於行為主義,而輔以結構主義。
(2)在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同時,加強對濫用智慧財產權進行交易行為的規制
隨著
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智慧財產權、專利在企業競爭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跨國公司往往是眾多專利的所有者,在競爭中,跨國公司存在著濫用智慧財產權打擊競爭對手的行為。如DVD 行業,6C集團向中國的影碟機製造廠商收取高額的專利費,結果使中國出口的傳統DVD 機無利可圖,退出國際市場競爭。因此,一方面,要履行WTO 規則義務,對智慧財產權實行有效保護;另一方面,要借鑑
國際組織、已開發國家頒布的各類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反壟斷法律。如WTO
《智慧財產權協定》第7條和第8條;美國法務部和聯邦委員會1995年發布的《智慧財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
歐盟1996年頒布的《技術轉讓規章》等等。同時,要結合我國的實際,設計出對中國市場上已經出現並將加劇的各種濫用
智慧財產權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進行及時而有效地監督與制裁的新制度。
(3)域外效力原則
所謂域外效力原則是指:一國對於那些在本國以外發生的而對本國市場有影響的壟斷行為,不管其主體的國籍如何,都有權主張適用其反壟斷法.該原則最早來源於美國聯邦高等法院1945年對Aluminum一案的判決,後來被許多國家仿效。如歐盟對
波音和
麥道合併的干預及歐盟和日本對美國微軟壟斷案的判決等等。為了能夠在跨國公司壟斷行為中保護本國的市場結構、維護
消費者權益,中國的反壟斷法也應採用該原則,將影響我國國內競爭的域外壟斷行為納入我國反壟斷法的範圍。為了有效實施域外效力原則,要加強雙邊、多邊和國際區域內反壟斷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