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併購

外資併購

外資併購也稱併購投資,範圍包括外資公司、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直接通過購買股權或購買資產的方式併購境內企業。外資併購是與新建投資相對應的一種投資方式,本質上是企業間的產權交易和控制權的轉移。併購一般沒有新的固定資產投資,因此與新建投資相比,外國企業可以更快地進入市場和占領市場。外資併購在我國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資產作價同外方合資,實現存量資產利用外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外資併購
  • 也稱:併購投資
  • 範圍包括:資公司、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
  • 類屬:一種投資方式
定義,動因,方式,類型,程式,影響,有利影響,不利影響,問題意見,問題對策,稅收問題,意見書,

定義

所謂外資併購中國上市公司,就是指投資者採用各種有效方式,直接或間接兼併、合併或收購在我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然而對於什麼是外資,目前似乎還沒有一個公認的定義。國際上通常有三種做法:註冊地標準、主營業地標準和資本控制標準。
根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年修訂) 》第二條之規定:“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併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定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定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併購”)”
根據上述規定 ,外資併購模式可以分為股權併購與資產併購兩種。外國投資者股權併購的,併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併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資產併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被併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併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定,但是該協定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定應報送審批機關。

動因

外部因素的推動
伴隨著國際分工的日益深化和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統一的世界市場正在高速形成,生產要素的流動更為自由。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下,跨國公司在面對更為廣闊的市場前景的同時也面臨著更加激烈的競爭和更大的市場風險。因此,跨國公司不斷調整其經營戰略,以全球化的視野利用市場機制在全球範圍內整合資源,擴大自身優勢,不斷提高核心競爭力,跨國併購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有效途徑和手段。經濟全球化的環境也為跨國公司的併購活動提供了有效的資源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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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市場前景看好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數據,繼2003年實現了GDP10.0%和2OO4年的10.1%增長速度之後,2005年中國仍實現了10.2%的經濟成長。中國社科院發布的經濟形勢分析報告表明,2006年中國有望實現10.5%左右的經濟成長。中國正由潛在的大市場逐步轉變成現實的市場,投資預期風險小而回報高,外商都希望能從中國強勁的增長中分得一杯羹,紛紛加快了在華投資的步伐。
3、政策的調整
從世界範圍來看,大部分國家和地區放鬆了對外資併購的限制,調整了外商直接投資制度。近年來,我國政府相繼出台了《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和《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法規和辦法。2006年8月,商務部又聯合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六部委下發了《關於境外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規定》。新的法規有利於為外資的併購活動提供更完善的環境,外資併購的可操作性增強。目前在中國資本市場上,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有利於清除股權轉移的障礙,股份可以作為併購中的支付工具,進一步便利了外資的併購活動。
內在因素的激勵
1、品牌戰略
運作成熟的公司都會有自己的品牌發展戰略和發展計畫。跨國公司通過橫向併購,減少了競爭對手,市場占有率提高,鞏固長期獲利機會,對國際市場的控制力凸顯。以日化行業為例,2003年底,化妝品行業巨擘歐萊雅經過了4年的整合收購了國內大眾品牌小護士;2004年1月,又把羽西收入囊中。在金字塔式的群體品牌發展戰略中,小護士的加盟幫助歐萊雅迅速進入了中國廣闊的大眾市場,也加強了歐萊雅原本比較單薄的深度分銷渠道。作為中高檔化妝品品牌的羽西,填補了歐萊雅品牌戰略中該檔次的空缺。歐萊雅把小護士和羽西的工廠也攬人懷中,生產能力無疑得到擴張。如此一來,歐萊雅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實力更加不容小覷。歐萊雅亞洲區總裁蓋保羅說:“併購是獲得品牌資源的快捷手段,如果有符合公司整體和長遠發展戰略的目標品牌為什麼不考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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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低成本進入市場
和FDI的另外一種形式——新建投資相比,跨國併購可以較低的成本進入某一市場,並獲得原有企業的行銷渠道等固有優勢。世界第三大超市集團英國零售商Tesco通過收購台灣頂新集團旗下的樂購超市而進人中國市場。以較低的成本獲得了零售業至關重要的資源——大賣場。通過收購了解中國市場的樂購超市,Tesco現已擁有25家連鎖店。此外,花旗銀行、渣打銀行等外資金融機構通過對內地銀行的參股進入了前景廣闊的中國金融市場,在中國金融業全面開放之前就搶得先機,初品碩果。
3、整合資源
經濟全球化的同時,也是西方已開發國家在全球範圍內進行產業結構調整的過程,是已開發國家的夕陽產業向開發中國家轉移的過程。2003年9月,柯達全球戰略做了調整,由傳統影像轉向數碼影像業務。2o03年10月,伊士曼柯達公司以4500萬美元現金出資和提供一套用於彩色產品生產的乳劑生產線和相關的生產技術,換取中國樂凱膠片集團公司持有20%的國有法人股,成為上市公司樂凱膠片的第二大股東。柯達把已開發國家的“夕陽產業”——傳統影像業務的利潤增長轉向了中國,憑此,柯達可以用膠捲市場的利潤支持其需巨額資金髮展的數碼影像業務,進一步鞏固了其在行業內的優勢地位。通過跨國併購跨國公司可以“博採天下之長”,提高競爭力。實現自己的戰略目標。再比如鋼鐵冶金等資產專有性高的行業中,固定資產所占比例比較大,行業退出成本較高,新設備的投入使用往往需要巨額資金。如此一來,行業內容易囤積過剩的生產能力,資源難以得到有效配置,各企業只能占到較低的市場份額。通過併購重組,可以淘汰陳舊的生產設備和低效益企業,降低行業退出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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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散經營風險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跨國公司雖然面臨更大的風險,但與此同時,開放的市場環境也為跨國公司提供了更多分散風險、轉嫁風險的手段和途徑。跨國公司可以利用不同產品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生命周期的差異,進行多元化投資,投資區域多元化,投資行業多元化,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滙豐集團在中國政策開放之初就進行了一系列的收購活動:2001年,以5.17億人民幣人股上海銀行,占有8%的股份;2002年,以6億美元取得了平安保險10%的股份;2004年,滙豐與平安聯手收購了福建亞洲銀行,改組為平安銀行,滙豐和平安各持股50%(隨後滙豐持股比例稀釋到27%);同年,以17億美元又購得交通銀行19.9%的股份,成為第一家人股國有商業銀行的外資銀行;2005年,在已經持有平安10%的股份的基礎上又斥資人民幣86億元得到了9.91%的股份。逼近政策允許持股上限;隨後,滙豐集團積極參與了湘財證券的重組過程,預計將拿出10億人民幣與交行一起取得對湘財證券的控股地位;在基金市場,滙豐與山西信託投資有限公司合資設立的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滙豐持有49%的股份。至此,滙豐的觸角已經深入到了商業銀行、保險經紀股票市場、基金市場等金融領域。滙豐集團亞太區主席鄭海泉稱。滙豐進行併購的主要目的是分散區域經營風險。德國大眾汽車公司董事會在一份報告中曾宣稱:“公司政策的一個長期目的就是通過參與到具有同汽車工業相反的商業周期地區中去來確立保持長久的盈利能力。”
除此之外,獲得規模報酬、爭取優秀人才、達到經營協同和財務協同效應、降低交易費用等等都是外資併購的基本動因。在此不作具體闡述。從長期來看。追求利潤是每個企業追求的目標。外資企業的併購活動最終也是為了獲得更多的利潤。近年來,我國企業在進軍海外市場的過程中也不斷利用併購這一方式。從對外資併購的動因分析之中,希望國內企業可以得到一些啟示和借鑑,揚長避短,師其長技以自強。

方式

外資併購的兩種方式
一、“股權併購”: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二、“資產併購”: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定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定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類型

外資併購的類型併購之分類而言,常會因為分類之標準不同,而有不同之說法,以下僅就較常見之分類方式敘述如下:
1、按併購企業之間的行業關係劃分
橫向併購相同行業的兩個公司之間進行的併購,實質上也是競爭對手之間的合併。由於企業生產同類產品,或生產工藝相近,故可以迅速擴大生產規模,節約費用,提高通用設備使用效率,還可以通過共用採購、銷售等渠道形成產銷的規模經濟。由於這種併購減少了競爭對手,容易破壞競爭,形成壟斷的局面,因此橫向併購常常被嚴格限制和監控。
橫向併購是出現最早的一種企業併購形式,在19世紀後期和20世紀初期,在西方企業併購高潮中,橫向併購是主流併購形式,當前的併購浪潮也是以橫向併購為主。
縱向併購企業與供應廠商或客戶的合併,即企業將同本企業緊密相關的生產、行銷企業併購過來,以形成縱向一體化。實質上是處於生產同一產品、不同生產階段的企業間的併購。縱向併購可以使企業節約交易費用,有利於企業內部協作化生產。一般來說,縱向併購不會導致公司市場份額的大幅提高,因此,縱向併購一般很少會面臨反壟斷問題。在西方第二次併購浪潮中,縱向併購是主要併購形式。
混合兼併指既非競爭對手又非現實中或潛在的客戶或供應商的企業之間的併購。混合併購又有三種形態:在相關產品市場上企業間的產品擴張型併購;對尚未滲透的地區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進行市場擴張型併購;生產和經營彼此間毫無相關產品或服務的企業間的純粹的混合併購。混合併購是企業實現多元化經營戰略,進行戰略轉移和結構調整的重要手段,是西方第三次併購浪潮的主要形式。
2.按支付手段劃分,可分為現金收購、換股併購和綜合收購
現金收購是指收購公司支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以取得目標權益,包括資產和股權。現金收購存在所得稅的問題,這可能會增加收購公司的成本。
換股併購是收購方通過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行本公司的新股票,以換取目標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股票的併購方式。與現金收購不同,換股併購不需要支付現金,換股併購由於併購時增發了新股,所以併購雙方股東在新合併公司的股權結構會發生變化,企業的控制權可能會發生轉移。
綜合收購指在收購過程中,收購公司支付的不僅僅有現金、股票、而且還有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等多種方式的混合。這種兼併方式具有現金收購和股票收購的特點,收購公司既可以避免支付過多的現金,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又可以防止控制權的轉移。

程式

外資併購程式
1、外國投資者併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書;
2、投資者證件:
(1)以境外公司投資的提交公司營業執照或商業登記證、註冊證書、境外公司的股東、董事構成及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2)以自然人投資的提交個人身份證或護照(複印件);
3、外方投資者資信證明(複印件);
4、新公司投資申請表或契約(原件);
5、新公司章程(原件);
6、新公司董事會成員委派書(原件);
7、新公司董事會名單及簽名備案(不設董事會的提交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名備案)(原件);
8、新公司董事會成員身份證(複印件);
9、股權併購協定書(原件)(外方投資者簽名、中方企業法人簽名並蓋公司章);
10、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增資協定;
11、被併購境內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轉讓股權決議;
12、被併購境內企業營業執照及其各方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13、被併購企業驗資報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複印件);
14、涉及中方是國有股權轉讓的,必須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檔案(原件);中方是集體企業需提交其主管部門同意函(原件);
15、新公司名稱工商登記核准(複印件);
16、被併購公司職工安置計畫;
17、公司場所證件(租賃契約、房產證複印件);
註:
1、新公司的經營範圍、規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涉及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許可檔案應一併報送;
2、新公司經營範圍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產業政策要求,不符合的,應進行調整;
3、股權併購協定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協定各方的名稱(姓名)、法定地址(住所)、法人姓名、職務、國籍等;
(2)購買股權方式、價款及付款期限(規定從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三個月內付清全部對價);
(3)併購後所設立新公司繼承原公司的債公和債務;
(4)協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爭議解決;
(5)協定簽署的時間、地點。
4、資產併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債務,並提交通知,公告債權人的證明。

影響

有利影響

產業結構
1、外資併購有利於最佳化產業結構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首先,外資併購有助於改變市場結構。我國部分行業盲目投資、重複建設嚴重,生產能力過剩,是當前經濟運行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尤其是在家電、汽車、啤酒、醫藥等許多行業的資本配置上,資本重疊和資本分散同時存在,在缺少退出機制的情況下,價格戰讓每一個行業內企業承受了巨大的壓力,導致行業低層次過度競爭,造成嚴重的資源浪費。外資併購通過整合產業鏈,整合市場參與者,將不斷使中國的市場結構趨於合理最終實現產業結構最佳化。其次,目前國有經濟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是對國有經濟進行戰略性調整,而對國有企業進行產權重組又是國有經濟調整的前提條件。我國民間資本不論是就財力還是就經營管理而言,都不可能單獨勝任承接大規模國有資產、對國有企業進行改造以及參與改造後的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的重任。因此,大量國有企業的改革迫切需要外資,特別是擁有雄厚的資金先進的管理和技術水平的跨國公司的積極參與。外資併購國有企業實際上就是外資與國有企業的產權交易,這種交易將導致國有企業產權結構的調整,從而最終會帶動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地區結構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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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的技術與管理經驗
2、有利於引進先進的技術與管理經驗。已開發國家的跨國公司不僅擁有龐大的資金,還帶來了當今較為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純熟的經營管理方法、壟斷性的專利和技術、先進的管理經驗。併購後的我國公司通過外資技術人員的介入,引導內資人員出去學習,不斷培養高端人才,能夠加速企業的技術進步;同時通過外資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也可以借鑑外資成熟和先進的管理經驗,分享外資企業的整個市場渠道,在經營上形成更好的滲透,使公司能夠藉助跨國公司的品牌優勢、市場優勢和管理機制,促進技術、產品、管理更好地融合,迅速提升核心競爭力。同時我國企業通過對外來技術的模仿和吸收,加強自身的技術研發能力,實現技術二次創新,加快產業結構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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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
3、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企業併購的過程,實際上也就是經濟資源重組的過程。一方面,它可以促進生產要素向更高效益的領域轉移;另一方面,通過優勢互補,聯合發展還能提高經濟資源特別是生產要素的利用效率。要素生產率提高是經濟成長的重要動力。在科技進步加速的時代,要素生產率是決定國家經濟成長的根本力量。而提高要素生產率一般又是由四方面的原因推動的:資本積累(投資)的增加;勞動者素質提高;更為有效的資源分配(如資本和勞動力轉移到高效率的部門和企業);技術進步。跨國公司對中國企業併購,能夠快速發展大型企業集團,成倍壯大企業經濟實力,增強企業資金、技術能力、人才等優勢,提高大型企業集團的行業產值在銷售額中所占的市場比重。

不利影響

跨國公司的壟斷和限制性競爭
1、容易造成跨國公司的壟斷和限制性競爭。跨國公司利用資本運營併購國內企業後,憑藉其雄厚實力逐步占領較大市場份額,將可能壟斷或圖謀壟斷國內一些產業。近幾年來,跨國公司在華子公司的工業總產值占行業產值的比重呈不斷上升趨勢。在輕工、化工、醫藥、機械、電子等行業,其子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已占據國內1/3以上的市場份額。除了通過併購同行業中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內企業,使市場競爭格局發生質變以外,這種直接併購我國實力企業的方式,避免了與中國實力企業的競爭。如柯達公司併購所有(除樂凱之外)國內洗印材料和照相器材廠家,形成市場優勢地位。跨國公司憑藉其技術優勢、品牌優勢和規模經濟優勢,構築較高的行業進入壁壘,便可能把價格提高到完全競爭水平以上以獲得巨額壟斷利潤。如果外資併購造成壟斷,外商就有可能控制國內市場,制定壟斷價格和瓜分市場策略,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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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本國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
2、抑制本國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外資進入國內對本地原有的科技產生一種擠出效應,外方控股實際上就是對“自主”的否定,外資通過併購把國內一些企業的核心部分、關鍵領域、高附加值的部分牢牢控制。依靠技術優勢對外擴張的跨國公司,技術是其核心優勢,如何保持技術的獨占性是其特別關心的問題,因此跨國公司對先進的技術的擴散嚴加控制。另外由於跨國公司對其核心技術進行嚴密的控制與保護,限制了國內人員的參與和接近,特別是由於跨國公司擁有的技術大都是專有技術,加上嚴格的控制和對技術的保密,使得技術擴散大打折扣。他們也往往採取種種措施,嚴格限制我國企業的技術創新。
國有資產和民族品牌流失
3、國有資產和民族品牌流失。一方面,國有企業是在中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剛剛起步階段建立的。我國目前企業資產評估制度和評估標準與跨國公司普遍選擇的五大會計師事務所採用的某些國際標準存在差異,這就導致評估結果不一樣,評高了外資方無法接受,評低了則出現所謂的國有資產流失。有些地區為獲取更多的外商投資,對外資實施“超國民待遇”,並許諾給外商以豐厚的利潤回報,造成了地區間的無序競爭和國家財富的重大損失。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未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高值低估的現象更是普遍,從而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另外由於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及“內部人控制”,使企業內部存在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受賄風險問題,結果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另一方面,外資在併購中國企業後,把內資企業的品牌束之高閣,騰出來的市場空間迅速被外資品牌占據,使我國企業智慧財產權遭到踐踏;或低價收購國內企業的股權、品牌或專有技術,吞食我國的民族品牌。在國內裝備製造業的徐工機械、廈工機械、大連電機廠、西北軸承廠、佳木斯聯合收割機廠、無錫威孚、錦西化機、杭州齒輪廠等外資併購案中,中方痛失品牌、市場和產業平台的殘酷現實一再重演。

問題意見

問題對策

最大負面效應
l、外資併購最大的負面效應在於它有可能導致壟斷,從而壓制東道國的幼稚工業、控制東道國市場、破壞東道國原有的競爭秩序。一些跨國公司利用其在技術、資金、管理上的優勢,通過向其併購的企業提供融資、研究與開發、銷售等方面的服務,輕易地併購了一些在行業占主導地位的國有企業,甚至出現了全行業、全地區的國有企業被其併購控股的情況,其後果是惡化了行業內大多數企業的生存環境,大量的壟斷利潤被外資占有。
克服外資併購負面效應的核心法律就是競爭法體系。目前我國的競爭政策制度建設還很不完善:《反壟斷法》至今尚未出台,有關國內競爭的法律只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但它只規定了行政壟斷、公用事業壟斷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公司因併購方式引起行業過度集中所形成的壟斷卻沒有規定。為了保護競爭、防止壟斷,我們必須依照國際慣例,採用市場的、法律的手段來反壟斷。要儘快制定《反壟斷法》,對外資通過收購國內上市公司可能達到市場壟斷的收購行為進行限制,其內容應包括:(1)壟斷控制制度;(2)經濟過度集中的阻卻制度;(3)橫向限制和縱向限制制度;(4)不公正交易方法與歧視規制等。
上市公司面臨較大風險
2、外資併購可能給上市公司帶來較大的風險。目前中國證券市場和國際資本市場還是相對隔離的,國際資本直接投資我國證券市場,不僅可以獲得直接投資收益,還可以獲得套利的機會,可能造成市場的動盪。另一個是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目前中國國有資產管理產權交易立法及監管滯後,加上地方政府和企業引資心切等因素,外資併購國有企業時往往出現資產評估不嚴格和股權轉讓價格偏低的現象,引起國有資產的流失。當前發生的外資併購中,已有出現股權的轉讓價格比淨資產貶值超過30%的現象。從上市公司內部來看,跨國公司在併購國內上市公司時,除投入設備和資金外,還會充分運用其品牌、技術、服務等無形資產,儘可能無償和更多地占用上市公司的無形資產。另外,還存在著中小股東的利益受損的風險,外資突然撤離並引發金融危機的風險等。
為了防範這些可能發生的風險,監管部門必須在制度上有所防範。例如,可以借鑑遴選戰略投資者的做法,規定外資收購上市公司股權之後,必須持有一定的期限。雖然時間上的限制可能會使得外資收購的退出風險增加,但並不會阻止真正的跨國戰略投資者來投資。從金融監管體系來看,加強監管部門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實時監管,建立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在發現苗頭時及早干預市場,從而保持市場的穩定和維持市場的信心;從市場發育來看,加快我國證券市場的規範和發展,擴大市場規模市場容量,培育更多的各種機構投資者,培育健康的投資理念,有助於降低外資撤離對證券市場造成的不良影響;從巨觀經濟來看,繼續保持中國GDP的穩定增長,穩步推進人民幣完全自由兌換的進程,維持穩定的政局,有助於增加跨國投資者的信心,防止外資撤離。從評估制度來看。應儘早出台《資產評估準則》,進一步規範評估程式;儘快建立權威的資產評估機構,保證資產評估的獨立性和專業性;進一步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加強對企業資產剝離重組的監督機制。在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方面,應遵循WTO要求的國民待遇原則,要求外資收購方和上市公司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有關政策履行充分、及時披露有關信息的義務,對於達到強制要約收購觸發條款的收購行為,強制其進行全面要約收購;要從整個市場的規範發展人手,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相關法律法規
3、外資併購的法律不健全,操作規程不明確,限制了外資併購的發展。從目前我國的立法實踐來看,對外資併購還沒有一套完善、嚴格的外資審批制度來進行規範。外資併購的法律體系不僅包括直接與併購有關的法律法規,而且包括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規,如證券法社會保障法等。由於目前我國這方面的法律還不完善,因此外資對併購的可行性、經濟及政治風險很難做出確定的判斷,只能小心翼翼地進入併購市場。在具體的併購操作過程中,由於操作規程不明確,往往政出多頭並且存在過多的干預,導致併購的手續複雜繁瑣,不確定性因素多,增大了併購的交易成本。因此,要用統一的法律法規來規範審批程式,明確審批許可權,強化審批責任,簡化審批手續,合理確定審批時限。
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1)按照國際慣例實行自動核准制,適當保留普遍審查制,以提高外資審批效率,促進外資引進,有效防止地方政府短期行為和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發生。(2)在審批範圍上,除了對資產和股權方式進行審批外,也要注意對各種形式的間接收購進行審批,如將非扶持股比例的股份認購、股份清除、認購配股及轉配股等促使外商取得企業一定控制權的行業納入審批範圍,以防止外商以此種方式規避中國法律。(3)在外資併購的審批內容上,要具體審查外資進入的行業和被併購企業的規模,對併購後對該行業和中國的經濟結構的影響要作出評估。(4)在審批規範上,應當力求統一,保證規範的相互銜接,避免出現政出多門、相互衝突的現象;應設立相應的專門機構,審批許可權不宜下放太多;要簡化、統一審批程式,做到科學化、合理化。

稅收問題

外資併購中的稅收問題
稅收利益也許並不構成企業併購的直接動因,管理或戰略的需要在很多時候首先驅動企業併購重組,但企業併購重組卻必然涉及稅務管理。 併購涉及的稅收問題比較複雜。
一般而言,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的所得項徵收所得稅,出售機器設備須徵收增值稅,出售不動產或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專利、產權、商譽以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須徵收營業稅,轉讓股份須徵收印花稅,該稅收由轉讓雙方承擔。購買土地使用權和不動產則需在3%到5%的範圍內繳納契稅。採用股權併購方式的稅收成本遠低於資產併購方式,但資產式併購的優勢在於能避免債務陷阱,降低併購中的不確定因素。另外,涉及到轉讓外商投資企業中境外投資方公司的股權是不需要繳納中國稅的。

意見書

外資併購法律意見書範本
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依據
這主要是說明律師給出法律意見所憑藉的資料、法規。
二、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範圍
主要說明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所要解決的問題。
三、律師的聲明事項
這部分內容是律師對一些重要事項的單方強調,主要是表明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範圍。
四、法律意見
這是法律意見書的核心部分,是律師對所要確認的法律問題給出的最終結論,即是否合法。
其基本格式如下:
致: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
ХХ律師事務所接受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委託,擔任專項法律顧問,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以及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的有關規定(或ХХ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就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有關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本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範圍如下:
1.根據ХХ律師事務所與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簽訂的《律師聘請協定》,ХХ律師事務所審核以下(但不限於)事項後給出相應的法律意見,並給出最終法律意見。
(1)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主體資格;
(2)ХХ公司(或企業)出讓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主體資格;
(3)本次收購協定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4)律師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2.ХХ律師事務所僅就與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有關事宜發表法律意見,不對有關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等專業事項發表意見。
本所就以下事項發表聲明:
1.ХХ律師事務所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是基於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已向ХХ律師事務所承諾,ХХ律師事務所審核的所有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均為真實可*,沒有虛假、偽造或重大遺漏。對於ХХ律師事務所審核的檔案原件的真實性,ХХ律師事務所沒有再作進一步的核實。
2.ХХ律師事務所經過認真審核,證實所有副本材料、複印件和原件一致。
3.對於本法律意見書至關重要而又無法得到獨立證據支持的事實,ХХ律師事務所依賴有關政府部門、會計師、評估師、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或其他單位出具的檔案發表法律意見
4.本法律意見書僅作為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5.ХХ律師事務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法律檔案,隨同其他材料一同上報,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ХХ律師事務所未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本法律意見作出任何解釋或說明。
7.ХХ律師事務所已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相關事宜進行核查驗證,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鑒此,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ХХ律師事務所對相關檔案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1.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具有受讓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主體資格。(理由,略)。
2.ХХ公司(或企業)具有出讓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主體資格。(理由,略)。
3.本次併購協定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理由,略)。
4.綜上所述,ХХ律師事務所認為: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收購雙方都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本次併購協
議內容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存在影響ХХ公司(或企業或自然人)收購ХХ公司(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重大法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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