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

保險經紀

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單位。”在我國,保險經紀人的形式是保險經紀公司。一個成熟的保險市場是由保險人、投保人以及為保險人和投保人最終達成保險契約而提供相關服務的保險中介人組成的。保險中介人一般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保險經紀人是站在客戶的立場上,為客戶提供專業化的風險管理服務,設計投保方案、辦理投保手續並具有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簡單地說,保險經紀人就是投保人的風險管理顧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經紀
  • 外文名:Insurance Broker
  • 屬性:風險管理顧問
  • 行為:設計投保方案
經紀人介紹,優勢,區別,

經紀人介紹

從世界範圍來看,在經濟發達的國家,保險經紀人保險市場上發揮著積極地作用。我國引進保險經紀人,有利於加快國內保險業與國際接軌的進程,有利於進一步完善保險市場,維護投保人的利益,促進保險市場的公平交易和有序競爭。

優勢

1、較全面地掌握保險理論,具備專業的保險技能,能夠準確細緻地調查並識別您自身所面臨的所有風險;
2、用科學的方法,識別與衡量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頻率與損失的幅度,估測最大與最小的損失幅度(值);
3、用規範嚴謹的"保險語言"向保險公司闡釋客戶的保險需求,並正確理解保險公司用"保險語言"做出的各項承諾;
4、正確理解保險公司的各種複雜的保險條款,並從中做出正確的選擇;
5、對保險公司所給予的費率、免賠額等承保條件進行充分的研究和正確的判斷,經過談判,合理地選擇最佳的保險公司及其產品;
6、指導客戶正確地履行保險單中所規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承擔的各項義務;
7、一旦出險,在防止損失擴大的同時,按照保單要求,及時、準確地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要求的各類索賠單證和材料。

區別

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由於其所處的位置不同,各自代表的利益不同,必然導致兩者具有不同的性質和責任。保險代理人的責任是: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向保險公司負責,為保險公司推銷保險產品。保險經紀人的責任是:代表客戶的利益,向客戶負責,幫助客戶選擇最適合的保險公司、最合理的價格、最優越的承保條件並提供全面的風險管理服務和各項增值服務。
保險市場的組成
由完整、規範、成熟的保險市場由保險主體和保險中介組成。
保險主體包括:提供保險產品和保險服務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產品、接受保險服務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保險中介包括:為保險公司推銷保險產品的保險代理人;為投保人選擇、採購保險產品並提供全面風險管理服務的保險經紀人;從事保險標的的勘驗、鑑定、估損及理算等業務的保險公估人。
較為初級的保險市場上通常只有投保人 、被保險人和承保人 、 保險人,面對面地直接進行保險商品買賣。由於雙方在利益上先天矛盾對立,後天信息又嚴重不對稱,長期以來投保人 、被保險人一方明顯處於弱勢。 2000 年 6 月,中國第一家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成立,標誌著中國保險經紀市場正式啟動,打破了中國保險市場舊有的利益格局,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方的砝碼,使得保險市場的天平逐漸趨於平衡。
保險經紀公司的性質
保險經紀公司是基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為其提供保險中介服務的經濟組織。從本質上說,保險經紀公司是客戶利益的代表。保險經紀人必須和投保人 、被保險人站在一起,代表他們的利益。保險經紀人這一屬性一方面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保險商品的特點和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的狀況決定的。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保險經紀人的規範
新《保險法》第 118 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 基於投保人的利益 ,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佣金的機構。”
新《保險法》第 128 條規定:“保險經紀人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客戶與保險公司之間,客戶與保險經紀公司之間的關係  客戶與保險公司是簽訂保險契約的雙方,他們之間是保險產品的買方和賣方的關係;像所有的買賣雙方一樣,他們的利客戶與保險經紀公司是委託與受託的關係,保險經紀公司是客戶的保險顧問,他接受 客戶的委託,基於客戶的利益,站在客戶的一邊,為客戶提供專業的保險經紀服務。保險經紀公司與客戶的利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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