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其它個人活動所得

跨國其它個人活動所得是指跨國自然人除作為獨立勞動者和非獨立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以外,憑藉其個人身份或活動而取得的其他跨國所得。如跨國退休金所得,跨國政府服務所得,跨國表演家、運動員所得,跨國留學生、學徒、實習生所得等。由於這些跨國個人活動所得各有其本身不同的特殊性質,稅收管轄權的行使也有不同的規定。

跨國非獨立個人勞動所得是指受聘或受僱於他人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和其它類似報酬。對來源於非居住國的跨國非獨立個人勞動所得,除非是受聘或受僱於非房住國的,否則,非居住國不得行使來源國稅收管轄權。但在一年中連續居住183天以上的除外。對高級職員的薪俸,聯合國範本規定可由來源國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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