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獨立個人勞務所得

所謂獨立個人勞務,指的是個人從事的專業性勞務,如私人開業醫生、牙科醫生、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範本認為;獨立個人勞務的基本特徵有兩個:一是獨立性,即並非受僱於人;二是專業性,即非從事一般的工商業及貿易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跨國獨立個人勞務所得
  • 類型:個人從事的專業性勞務
  • 參考:《經合發組織範本》
  • 來源國:可以徵稅
簡介,概述,

簡介

《經合發組織範本》規定,對從事獨立個人勞務者,其居住國對其取得的收益可獨享徵稅權,但如果該個人通過設在另一國的固定基地從事勞務活動的,該固定基地所在國政府可以對僅屬於該固定基地的所得徵稅。

概述

所謂固定基地,是指個人進行專業性勞務的場所,其意義幾乎相等於常設機構。但《聯合國範本》除了採用《經合發組織範本》的條款外,還增加了兩條內容:①如果從事此類活動的人在來源國有關財政年度中的停留期累計不少於183天,即使沒有固定基地,但對其進行勞務活動的所得,來源國也可以徵稅,但應僅對在該國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徵稅;②如果某人在來源國從事勞務活動取得的報酬超過了一定數額(具體數額應由雙邊談判確定),所得來源國可以徵稅,但前提條件是該項報酬是由來源國居民支付或由設在該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  我國對外稅收協定一般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獨立勞務的所得,僅由締約國一方(即居住國)徵稅。但在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時,締約國另一方(即來源國)也可徵稅:①從事獨立個人勞務者在締約國另一方設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且其所得歸屬於該固定基地。②從事獨立個人勞務者在一個年度(中英協定採用會計年度,中日、中美、中法、中丹、中加等協定採用公元年度,中挪、中泰等協定採用任何12個月,中紐西蘭;中澳協定則採用任何連續12個月)內在締約國另一方連續或累計停留的時間超過183天,且其所得是在該段停留時間內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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