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獨立個人勞務

非獨立個人勞務是“獨立個人勞務”的對稱。指受僱或受聘的雇員或職員的勞務活動。劃分獨立個人勞務和非獨立個人勞務是確定勞務所得徵稅的基礎。《經合發組織協定範本》規定“締約國一方的居民由於受僱取得的薪金、工資和其它類似的報酬,除了受僱於締約國另一方的以外,應僅在該國徵稅。

如果受僱於締約國另一方取得的該項報酬,可以在另一國徵稅。”此外還有一些其它關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款項的具體規定。參照國際規範,我國對外稅收協定對跨國的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規定原則上應僅由居住國 (國籍國) 政府行使居民 (公民) 管轄權徵稅。但如果該跨國非獨立勞動者受聘或受僱於非居住國(非國籍國)並符合規定的條件,則可以由非居住國 (非國籍) 政府行使地域管轄權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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