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酒類生產流通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貴州省酒類生產流通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6號,以下簡稱《辦法》),根據全省酒類生產流通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決定於2008年7月至12月在全市開展酒類生產流通專項整治行動。

一、總體要求
通過集中整治,全面加強對酒類產品生產流通全過程的監管,進一步規範酒類生產流通秩序,建立健全監管鏈條、安全追溯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使《辦法》中的各項規定和措施落到實處,切實保護消費者、生產者和銷售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酒類產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主要任務和工作目標
(一)全面落實酒類生產許可制度。堅持取締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等法定證照的違法生產加工企業、小作坊、黑窩點。到2008年底,全市白酒獲證企業100%更換食品衛生許可證,對無照生產企業查處率達到100%。
(二)全面落實酒類銷售許可制度。對我市酒類銷售企業(包括生產企業的銷售公司)實行許可制度;對農民自產自飲或自產自銷白酒的,酒類生產企業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酒類產品的,供消費者當場飲用的酒吧、飯店、飲食攤點、售貨點等場所銷售酒類產品的,實行備案制度。嚴厲查處騙取、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酒類銷售許可證和未獲銷售許可證或未備案登記的違法銷售行為。到2008年年底,全市酒類銷售持證率達到100%。
(三)全面落實酒類流通溯源制度。全面實施酒類經營者在銷售酒類商品時按規定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大力推行進貨檢查驗收、購銷台帳及索證索票制度,嚴格查驗和標識標籤管理,全面落實《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和《預包裝飲料標籤通則》的相關規定。到2008年年底,全市酒類銷售企業《酒類流通隨附單》使用率達到100%,索證率達到100%,100%建立酒類採購信息管理台帳。
4、全面落實農民自產自銷酒的區域限制銷售制度。大力加強對農民自產自銷酒的監管,嚴厲查處超區域銷售行為。到2008年年底,對超區域銷售自產自銷酒的查處率達到100%。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酒類生產流通專項整治行動工作的領導,把酒類生產流通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評估和分析我市酒類生產流通狀況,針對主要問題和薄弱環節,切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機構建立,人員到位。
(二)健全體系,落實責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統一領導,加強我市酒類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認真調研,準確掌握情況,及時作出工作部署,強化督促檢查;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落實責任制,為專項整治行動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三)依法辦事,密切協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圍繞專項整治行動的工作目標和重點,密切配合,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集中力量對重點產品、重點單位和重點區域進行聯合整治,從嚴查處制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
(四)加強督查,確保落實。專項整治行動期間,我市酒類生產流通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督查組對各鄉鎮、街道重點市場和重點案件進行督查。各鄉鎮、街道要將專項整治行動每一階段工作進展情況報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職責分工
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互通情況,齊抓共管,形成整治合力,認真完成專項整治行動的各項目標任務。
(一)經貿部門主要負責酒類生產企業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生產規劃和布局要求等工作。酒類銷售許可、備案登記和酒類流通溯源等工作(確保全市酒類銷售持證率達到100%;全市酒類銷售企業《酒類流通隨附單》使用率達到100%;索證率達到100%;100%建立酒類採購信息管理台帳;酒類流通管理機構持證執法率達到100%)。
(二)質監部門主要負責酒類生產企業必須持有生產許可證,酒類商品質量必須符合有關質量標準等工作(確保對無照生產企業查處率達到100%;酒類生產管理機構持證執法率達到100%)。
(三)工商部門主要負責銷售者依法經營、打擊假冒偽劣酒類商品、商標侵權現象和三無產品(無廠名、廠址和生產許可證)等工作。
(四)衛生部門主要負責生產、銷售者必須有衛生許可證,經營場所不得兼營有毒有害物品等工作(確保全市白酒獲證企業100%更換食品衛生許可證)。
(五)公安部門要配合好專項整治行動,對干擾行政執法、暴力抗法的行為要嚴格依法處理。
(六)各鄉鎮、街道主要負責農民在當地自產自飲或自產自銷白酒的備案工作,並加強管理,特別要注意檢查農民自產自銷白酒的超區域銷售行為(確保超區域銷售自產自銷酒的查處率達到100%)。
五、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7月1日—15日)。要認真學習《辦法》,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辦法》;動員組織力量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摸清情況,對行政執法人員及管理相對人進行集中培訓,為進入全面檢查階段打下堅實的工作基礎。
(二)全面檢查階段(7月16日—9月30日)。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各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者的主體資格、經營範圍、經營資質等進行清理,對符合許可條件的頒發許可證,對實施備案的發給備案登記證,並建立管理檔案。
對2008年7月1日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酒類批發、零售企業,必須在9月30日前按規定補辦酒類銷售許可證。
(三)集中整治階段(10月1日—11月20日)。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要集中力量對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重點環節進行專項整治。對與《辦法》規定不符的行為堅決依法整治、查處,並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四)自查總結階段(11月21日—12月5日)。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對貫徹落實《辦法》的情況進行自查和總結,發現未完成目標任務和不到位等問題,要採取相應措施,及時進行整改。
(五)檢查驗收階段(12月6日—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組織檢查組,根據專項整治行動方案明確的目標和要求,對各鄉鎮、街道及相關工作部門專項整治工作進行檢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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