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赤水市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整治工作方案
- 地址:赤水市
- 文號:〔2008〕149號
- 性質:整治工作方案
總體要求,工作目標,整治範圍,組織機構,整治措施,進度安排,
總體要求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理念。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加強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加強政府安全生產監管,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保護資源、保護環境,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範事故發生,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工作目標
建立健全和完善企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體系和制度體系,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和技術管理,逐步減少事故總量,遏制各類事故發生。進一步深化採石場安全生產整治工作,扶持、督促採石場走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規範化的生產經營管理道路,督促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淘汰落後生產方式,增強抵禦安全風險能力。通過實施安全標準化規範,推行中深孔爆破技術與機械化開採,強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提高採石行業準入標準,督促做好採石行業規劃布局,改變我市採石場“小、散、亂”的局面,遏制採石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減少對資源、環境的破壞和影響。
通過此次專項整治整合工作,到2010年6月底,採石場數量比2008年減少20%以上,並做到合理布局、規範開採、安全達標。
整治範圍
全市所有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延期(變更)手續的採石場。
我市“四在農家”、“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沼氣工程建設”、通村公路建設、農村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等方面工作的臨時取石點暫不列入此次整治範圍,待工程結束後自行關停,安全監管工作按“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進行監管。
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採石場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市人民政府成立採石場專項整治整合工作領導小組,其成員名單如下:
組 長:袁曉春 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副組長:劉漢富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主任
李中秋 市安監局局長
許小平 市國土局局長
成 員:鄒榮良 市安監局副局長
劉 鑫 市國土局副局長
羅小松 市公安局副局長
張益民 市環保局副局長
韓 松 市電力公司經理
整治措施
(一)全面推行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的實施工作。2008年11月1日起,全市採石場必須嚴格執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手冊》(AQ2007.1—2006),切實落實《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小型露天採石場實施指南》(AQ2007.5—2006)的要求,對達不到安全標準化規範規定的最低等級(一級)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標準(一級)要求的,將依法予以關閉。
1、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或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換證(含變更)的採石場,在辦理相關手續時,須提交安全生產現狀評價報告或安全驗收報告(以下統稱:安評報告)。安全中介機構在出具的安評報告中須將《遵義市露天採石場安全標準化考評標準(試行)》作為安全評價的主要內容,列入安評報告後,仍達不到一級標準要求的,應向相關企業提出整改建議。安全中介機構在對整改情況進行覆核後,確認有關採石場實施安全標準化評定等級情況。
2、市安監局對安全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標準化等級評定情況進行覆核,並出具覆核的書面意見。對達不到最低一級標準要求的採石場,下達執法文書,一律限期整改,經整改後仍達不到一級標準要求的採石場,將依法予以關閉。對出具不實安評報告的安全中介機構依法予以處理。
(二)調整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為提高採石場抵禦安全生產風險能力,根據黔財建〔2006〕340號檔案精神,按遵義市人民政府意見:決定調整採石場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額度,每家採石場均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20萬元,遵安監發〔2007〕14號檔案中涉及採石場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繳存標準同時停止執行。
1、在2009年12月底前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的採石場,可分二次繳存(每半年繳存一次),即:第一次繳存金額為15萬元,第二次繳存金額為5萬元(含原已繳市級部份,此次統一繳存)。
2、新建採石場一次性交清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偏遠鄉鎮新增和原有採石場總數不超過3家的,新增採石場憑鄉鎮人民政府證明和市安監局意見,報遵義市安監局審批,可分二次繳存(每半年繳存一次,每次繳存10萬元)。
3、2006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採石場,在辦理延期(含變更)手續時,憑我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統繳憑據辦理;2007年1月1日以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及新建採石場、憑遵義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繳存憑據辦理。
(三)最佳化資源整合、提高開採規模。積極鼓勵企業通過聯合、重組、股份制改造等多種形式,最佳化資源整合,對相距3公里範圍內的採石場,鼓勵、支持實行資源整合,聯合開採(整合後,安全風險抵押金按一戶繳存),禁止在省道、縣道等主幹線公路可視範圍內設定採石場。從2008年11月1日起,提高新增採石場開採規模,重點整治區域內,新建採石場年開採規模不低於10萬噸;非重點整治區域,新建採石場年開採規模不低於5萬噸。
(四)提高科技含量,實行中深爆破技術,減少爆破次數和一線工人接觸危險作業面的時間和人數。對不能實行中深爆破技術的採石場,推行使用挖掘機開採,提高機械化開採水平。
(五)加強應急救援管理工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要求,礦山企業要與本轄區就近的有資質的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定。有關應急救援隊伍要認真開展對各採石場的預防性安全檢查,幫助、指導採石場業主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完善應急救援預案。
進度安排
本次整治行動分為三個階段,用一年半左右(2008年11月—2009年12月)的時間完成整治任務。
(一)動員、部署階段(2008年11月—12月)
1、成立領導小組,加強對本次整治工作的領導,作好
產業規劃布局。
2、調查摸清轄區採石場分布及經營情況,申辦《安全
生產許可證》(含已取證和擬辦證採石場)情況,組織召開採石場業主動員大會。
3、制定聯合、整合及整治實施方案。對原規劃布局不合理、規模較小或相鄰的採石場,通過調整規劃、政府引導、企業協商,制定聯營方案或兼併方案,簽訂整合協定。
(二)整治實施階段(2009年1月—6月)。
1、完成採石場布點規劃。
2、新建採石場和已簽訂整合協定的採石場,擬定開
采設計方案,完成安全“三同時”審查手續。
3、對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或需辦理延期、變更手續的採石場,按安全標準化考評標準進行自評,達到一級以上標準的,聘請安全中介機構做好安評報告。
4、達標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相關延期、變更手續,應簽訂救護協定,繳存安全風險抵押金,並做出安全生產承諾。
5、督促採石場全面推行中深孔爆破技術,對周邊條件限制難以實施中深孔爆破技術的,督促相關企業提高機械化開採水平。
6、對未達標企業,下達執法文書並限期整改。
(三)鞏固成果階段(2009年7月—12月)
1、督促未達標企業做好整改工作,對整改後仍達不到最低安全標準化等級要求的,實施關閉。
2、市領導小組對全市採石場安全整治情況進行督查。對達不到要求的,限期補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