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露天採石場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習水縣露天採石場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是為進一步夯實我縣露天採石場(以下簡稱採石場)安全基礎,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進採石場安全管理上台階,有效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保障從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小型露天採石場實施指南》(AQ2007.5—2006)、《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貴州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黔財建〔2006〕340號)和《遵義市露天採石場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以及《遵義市露天採石場安全標準化考評方案(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要求,結合我縣採石場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習水縣露天採石場安全整治工作方案
  • 目的: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 地點:習水縣
  • 總體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方案目的,方案正文,

方案目的

強化習水縣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方案正文

一、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範事故發生,不斷提升採石場安全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確保全全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進一步深化採石場安全生產整治工作,督促、扶持採石場走規範化、集約化、機械化的生產經營道路,督促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淘汰落後生產方式,增強抗安全風險能力。通過實施安全標準化規範,推行中深孔爆破技術,提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額度,提高採石行業準入門檻,按照採石行業規劃布局,改變目前我縣採石場“小、散、亂”的局面,遏制採石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減少採石場對資源、環境帶來破壞和影響。通過此次專項治理整合,到2010年6月底,採石場數量比2008年減少20%以上,並做到布局合理,開採規範,安全達標。
三、整治範圍及重點
(一)整治範圍。全縣轄區所有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其延期(變更)手續的採石場。
(二)整治重點。縣城規劃區內的採石場,習新公路沿線、東皇至土城米糧壩公路沿線和兩河口經縣城至長嵌公路沿線可視範圍內的採石場。
各鄉鎮(區)批准的“四在農家”、“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沼氣工程建設”、“通村公路建設”、“農村小型水利設施建設”所需的臨時取石點暫不列入此次整治範圍,待工作完成後自行關閉。此類臨時取石點的審批程式,由鄉鎮(區)根據縣下達的計畫指標任務,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出審查意見,報縣相關部門審批,並報縣安委辦備案。安全監管工作按誰批准誰監管的原則進行監管。
四、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採石場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領導,縣人民政府成立習水縣採石場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冷預春 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羅利強 縣政府辦黨組成員、國教辦主任
封月培 縣安監局局長
韓 勇 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成 員:范開勝 縣安監局副局長
馮仕富 縣公安局副局長
余洪舉 縣環保局局長
鐘 文 縣質監局局長
何 煒 縣工商局副局長
羅愛明 縣鄉鎮企業局副局長
羅 春 縣電力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在縣安監局,范開勝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五、整治措施
(一)全面推行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的實施工作。2008年11月20日起,全縣採石場必須嚴格執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導則》(AQ2007.1-2006),切實落實《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小型露天採石場實施指南》(AQ2007.5-2006)的要求,對達不到安全標準化規範規定的最低等級(一級)要求的,限期予以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標準(一級)要求,依法提請縣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1、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或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換證(含變更)的採石場,在辦理相關手續時,須提交安全生產現狀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報告(以下簡稱安評報告)。安全中介機構出具的安評報告中須將《遵義市露天採石場安全標準化考評方案(試行)》作為安全評價的主要內容,並列入安評報告中,對達不到一級標準要求的,應向相關企業提出整改建議。安全中介機構應對整改情況進行覆核後,確認有關採石場實施安全標準化評定等級情況。
2、縣安監局對安全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標準化等級評定情況進行覆核,並出具覆核書面意見。對達不到最低等級(一級)標準要求的採石場,下達執法文書,限期整改;對出具不實安全評定報告的安全中介機構依法予以處理。對經整改仍達不到一級標準要求的採石場,提請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二)調整提高安全風險抵押金額度。為提高採石場抗安全生產風險能力,根據(黔財建〔2006〕340號)檔案精神,決定每家採石場繳存安全風險抵押金20萬元(遵安監發〔2007〕14號檔案中涉及採石場安全風險抵押金的繳存標準同時作廢)。
1、在2009年12月底前需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的採石場,可分二次繳存(每半年繳存一次),即第一次繳存金額為15萬元(含原已繳縣級專戶部分),第二次繳存金額為5萬元。
2、新建採石場原則上一次交清安全風險抵押金。但偏遠鄉鎮(區)新增和原有採石場總數未超過3家的,新增採石場憑鄉鎮(區)證明和縣安監部門意見,報市安監局審定同意後可分兩次繳存安全風險抵押金(每半年繳存一次,第一次繳存金額為10萬元,第二次繳存金額為10萬元)。
3、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憑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繳存憑證辦理。
4、建設期滿未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但有效期滿又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續手續的露天採石場,一律不得生產經營。
(三)最佳化資源整合,提高開採規模。積極鼓勵企業通過聯合、重組、股份制改造等多種形式最佳化資源整合。
1、積極協調採石場開展聯合、重組、收購、股份制改造等工作。對相距3公里範圍內的採石場,鼓勵支持實行資源整合、聯合開採(整合後,安全風險抵押金按一戶繳存)。整合後的採石場只準一個點生產,並按規定辦理《採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其餘生產點的《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土、安監部門收繳註銷,
2、縣城規劃區內,習新公路沿線,兩河口到長嵌公路沿線,東皇至土城米糧壩公路沿線可視範圍內已取得《採礦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效證件到期後一律不辦理延期手續。
3、嚴禁在國道、省道、縣道公路主幹線可視範圍內和縣城規劃區內新建採石場。
4、合理規劃布局,加強部門配合,提高新建採石場開採規模。今後新建採石場在頒發《採礦許可證》前,國土、安監、環保、水利、林業、鄉企等部門應深入實地對選點進行查堪,符合條件的相關部門簽署意見後國土部門按程式頒證。在重點整治區域內符合規劃新建採石場,年開採規模不低於10萬噸,服務年限不低於5年,非重點整治區域新建採石場年開採規模不低於5萬噸,服務年限不低於5年。達不到建設規模和開採年限的,一律不予審批。
(四)推行中深孔爆破技術和機械開採水平。積極推行中深孔爆破,以減少爆破次數和一線操作工人接觸危險作業面的時間和人數,遏制事故發生率。對開採環境條件不能適應中深孔爆破的採石場,推行使用挖掘機、裝載機等設備,提高機械化開採水平。
(五)加強應急救援管理工作。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要求,礦山企業要就近與本轄區有資質的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定。有關應急救援隊伍要認真開展對各採石場的預防性檢查,幫助、指導採石場業主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完善應急救援預案。
六、整治安排
本次整治分三個階段,用一年的時間完成整治任務。
(一)動員部署階段(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
1、成立領導小組,加強整治工作的領導。
2、調查摸清轄區採石場分布及經營情況,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含已取證和擬辦證採石場)情況,組織召開採石場業主動員大會。
3、制定聯合、整合及整治實施方案。對原規劃布局不合理、規模較小或相鄰的採石場,通過調整規劃、政府引導、企業協商,制定聯營方案或兼併方案,簽訂整合協定。
(二)整治實施階段(2009年6月至10月)
1、由國土局部門牽頭完成採石場布點規劃。
2、新建採石場和已簽訂整合協定的採石場,擬定開採設計方案,完成安全“三同時”審查手續。
3、對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或需辦理延期、變更手續的採石場,按安全標準化考評標準進行自評,達到(一級)以上標準的,聘請安全中介機構做好安評報告。
4、達標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相關延期、變更手續,應簽訂救護協定,繳存安全風險抵押金,並做出安全生產承諾。
5、督促採石場全面推行中深孔爆破技術,對周邊條件難以實施中深孔爆破技術的,督促相關企業提高機械化開採水平。
6、對未達標企業,下達執法文書並限期整改。
(三)鞏固成果階段(2009年11月至12月)
督促未達標企業做好整改工作。對整改後仍達不到最低安全標準化等級要求的,實施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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